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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doc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9日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

2、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第三条 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

3、(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第二章 交易范围第五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六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省级管理的政府投

4、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三)省级管理的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四)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五)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项目;(六)其他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第七条 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第八条 下列

5、项目不得进行交易:(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估而未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交易的项目。第三章 交易规则第九条 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第十条 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交易事宜。项目单位自行办理交易事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要约邀请文件。第十一条 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符合法

6、定的交易条件。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但不得排斥、歧视潜在的竞争主体。第十二条 项目进场交易应当采用法定交易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项目进场交易流程为:进场登记、场所安排、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持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技术资料等,在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及其交易事项。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负责。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通过违法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卖许可、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限制或排斥代理机构和竞争主体参与交易活动。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内容、

7、方式、规模,以及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安排交易场地及其相关服务。第十七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交易中心应当同步将交易信息分类发送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网站上发布,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应当一致。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一般应实行资格后审,具体规定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标准商品和通用服务等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在符合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以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专业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复杂的工程建

8、设项目、商品和特殊服务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矿业权出让转让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以符合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等实质性要求,并提出最高报价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不得采用抽取、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具体规定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监督交易中心设立和管理交易保证金专户。竞争主体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交易中心负责统一接收和退还。竞得候选人不得通过放弃竞得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一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评标评

9、审专家,应当从省、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为评标评审前24小时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或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需要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经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批准。专家的评标评审费、隔夜评标评审住宿费,由项目单位按有关标准支付,项目单位与其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或交易成交报告之日起法定时限内,在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网站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时限

10、,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名称、地址、评标评审中涉及的主要业绩和拟成交或成交标的的名称、数量、金额、服务要求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当包括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拟委派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证书号码、评标评审中涉及的主要业绩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公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或质疑的,应当及时在交易过程的相应阶段和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提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或质疑之日起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竞

11、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或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投诉。异议、质疑、投诉均实行实名制。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人在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也可直接向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通过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投诉材料的,交易中心应根据投诉事项分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及时以电子方式分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交由交易中心反馈投诉人;对受理

12、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交由交易中心送达投诉人。第二十五条 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权属存在异议、未依法确定权属、异议或质疑或投诉处理未结束,应当中止交易。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二)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竞得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要约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的内容一致。项目单位和竞得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约邀请文件要求

13、竞得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项目单位应当同时向竞得人提供支付担保。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时间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档资料。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交易存档资料,应当包括交易公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要约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交易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等。项目单位应当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合同副本提交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后,交由交易中心存档。鼓励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完成报告、备案、存档等。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负责成交项目的履约管理,并定期将履约情况报告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第三十一条 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

14、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履约情况,包括合同价款、约定人员、服务内容和方式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行业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网站公开。第四章 交易监管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牵头拟订交易制度、交易目录、交易场所服务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分行业统一的监管制度、交易文件标准文本;(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平台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四)协调进场交易项目的监督检查;(五)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六)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分

15、析、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七)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三条 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提出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拟订监管制度和交易文件标准文本;(二)负责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并对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接受本行业项目进场交易的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以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的公开;(四)协同综合管理部门对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五)参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六)负责本行业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前款所称事前监督,是指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对自办理进场登记至交易合同签订之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交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 受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委托,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可以配合行业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或者全流程监督。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进场交易的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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