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端砚石资源的有效保护、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促进端砚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端砚石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资源权属】端砚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端砚石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勘查、开采端砚石资源。第四条【保护原则】端砚石资源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
2、、合理开采、科学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第五条【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端砚石资源的保护工作,将端砚石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端砚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利用规划】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端砚石资源整体利用方案并定期修订,明确与端砚石资源保护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合理开发利用端砚石资源,打造砚都文化品牌,发展端砚文化旅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端砚石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等,开展端砚石资源的研究、科普教育活动,传承端砚文化。第七条【鼓励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保护端砚石资源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违法从
3、事端砚石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的都有权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八条【发现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具有重大价值的端砚石坑洞或矿脉,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将情况及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调查,作出初步评价并建立档案。第二章 保护区第九条【保护区制度】端砚石为本市保护性开采矿产资源,端砚石资源实行保护区制度。第十条【保护区分类】端砚石资源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端溪-西岸烂柯山的老坑、坑仔岩、麻子坑等砚坑列为重点保护区,实行封坑保护,禁止任何开采活动。北岭山脉的宋坑、羚羊山的白线岩、鼎湖区沙浦镇的梅花坑、绿端石坑等砚
4、坑列为一般保护区,区域内端砚石资源的勘查、开采在政府严格监管下进行。新发现砚石矿脉或砚石坑洞,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决定归属保护区类别。第十一条【保护标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端砚石资源保护区的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当载明端砚石资源的保护类别、保护范围及法律责任等。第十二条【保护区禁止行为】在端砚石资源保护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影响端砚石资源保护的爆破、钻探、挖掘、堆砌、取土作业;(二)架设、安装与端砚石资源保护无关的设备、装置;(三)倾倒危害矿产环境的废弃物;(四)可能妨害保护区秩序及环境的其他行为。高速公路、铁路等大型工程
5、项目应当避开端砚石资源重点保护区。因公共建设等特殊需要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作业的,应当征求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接受监督。第十三条【保护区维护和监测】市(区)国土资源、公安、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域进行维护和监测,发现保护区域内有违法盗采行为以及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第十四条老坑特别保护老坑古洞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按照文物保护法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切实做好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工作。砚坑紫云谷景区、北岭山森林公园、羚羊山公园等旅游景区要保护好景区内的砚石资源,景区建设不能破坏砚石资源,不能以景区建设名义盗采砚石资源。不得对老坑等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地质遗迹和重要观赏性地
6、质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第三章 勘查开采第十五条【勘查开采的区域和主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资质条件良好的国有企业在一般保护区从事端砚石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组建专门从事端砚石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国有企业。第十六条【名坑解封】因重大科学研究项目或其他重大文化事业发展特殊原因需要对重点保护区业已封闭坑洞解封的,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咨询行业组织、相关专家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取得方式】端砚石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参与端砚石资源勘查、开采竞买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勘查、开采端砚石资源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及招
7、投标批文规定的开采期限、区域、数量、方式开采,不得超范围开采。第十八条【限量开采】一般保护区端砚石资源实行限量开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端砚石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定期核定采掘量。第十九条【限时开采】端砚石资源的开采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期限进行,逾期开采视为无证开采。第二十条【限方式开采】开采端砚石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工艺。禁止以爆破或其他破坏性方法开采端砚石资源。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开采端砚石资源应当做好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相关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需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做好采后复绿工作,
8、防止水土流失。废石废渣、泥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堆放在指定区域,防止环境污染。第二十二条【维护开采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端砚石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端砚石资源正常的开采秩序。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端砚石;(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端砚石;(三)进入禁采区域开采端砚石;(四)非法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或抵押;(五)盗窃、哄抢矿区端砚石或其他财物,破坏勘查、开采设施,扰乱矿区生产秩序;(六)妨害端砚石资源正常开采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采集档案】端砚石采集人应当建立端砚石采集档案,载明采集的端砚石类型、数量、首次销售去向等内容。第二十四条【公盘交易】端
9、砚原石交易纳入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范围,按照该中心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交易所得价款应当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利益分配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关闭坑洞】关闭端砚石资源开采坑洞,应当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提出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并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有偿开采】端砚石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制度。开采单位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招标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收入纳入财政管理,扣除经营成本后,优先用于保护和发展端砚业。第二十七条【科学研究】 因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端砚石样品的,应当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
10、目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采集。依照前款规定采集的端砚石样品,不得出售。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属地政府责任】建立砚石资源保护和开发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属地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是监督管理砚石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砚石资源管理秩序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工作目标。第二十九条【国土职责】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端砚石资源保护、勘查、开采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端砚石资源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二)负责拟定禁采区域和限采区域;(三)设立端砚石资源区域保护标识并进行维护和监测;(
11、四)对端砚石资源保护、勘查、开采实施统一管理;(五)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端砚石资源保护行为的举报;(六)查处无证勘查、以采代探、乱采滥挖、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环保职责】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倾倒危害矿产环境的废弃物的行为;(二)负责监督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泥沙的妥善处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安监职责】市、区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端砚石资源勘查、开采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端砚石资源勘查、开采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二条【林业职责】市、区林业
12、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端砚石矿区的林地保护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毁坏林地的行为;(二)制止无证进入林区非法占用林地勘查和开采端砚石的行为。(三)负责监督采后复绿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公安职责】市、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端砚石矿区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治安案件的查处;负责端砚石资源禁采区的巡查、治安管理,依法查处盗采破坏端砚石资源行为。第三十四条【相关部门职责】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科技、工商、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端砚石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三十五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自身优势,研判端砚工艺发展趋势和砚石原
13、材料供需信息,为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同时,维护行业自律,推动砚业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宣传咨询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保护区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在端砚石资源保护区从事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开采,退出保护区,恢复被破坏的山地植被,没收采出的端砚石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或造成端砚石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破坏标识】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破坏保护区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危害生态环境】违反本
14、条例第十二条(一)之规定,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堆砌、取土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二)之规定架设、安装与端砚石资源保护无关的设备、装置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改造;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改造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三)之规定丢弃危害生态环境的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未经许可、
15、超量逾期开采】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开采端砚石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端砚石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端砚石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破坏性开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以各种破坏性方法开采端砚石资源的,处以相当于端砚石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越界开采】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
16、界开采的端砚石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的,吊销许可证;造成端砚石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不当使用许可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四)之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的,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盗抢破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五)之规定,盗采、盗窃、哄抢矿区端砚石或其他财物,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生产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17、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履责不力】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或包庇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概念术语】本条例所称端砚石,是指蕴藏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地质作用形成的,用于砚台及衍生工艺品制作的含铁质粉砂质水云母绢云母板岩(紫砚石)、粉砂质水云母绢云母板岩(绿砚石)。第四十六条【保护区范围】本条例中“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包括端溪-西岸的烂柯山的老坑、坑仔岩、麻子坑(坐标如下:1.x:2561260,y:38354460;2.x:2561260,y:38361000;3.x:2557000,y:38361000;4.x:2557000,y:38359150;5.x:2559000,y: 38359150;6. x: 2559000,y:38353150),面积19.96平方公里。第四十七条【施行时间】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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