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务局进一步明确对外使命的规定doc河务局进一步明确对外职责的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黄河防洪安全,确保黄河防洪工程完整,促使相关职能部门正确履行对外职责,合法、高效、经济地维护黄河河务部门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考黄委会、河南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乡黄河河务局代表国家行使在新乡境内的黄河水工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水政监察部门是黄河河务部门唯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设在某地级黄河河务部门的黄河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受当地公安部门领导,负责查处违反治安
2、管理条例的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犯罪案件。 第五条 本规定实行权责一致、团结协作、务实高效原则。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在处理外部纠纷时,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件妥善处理,对职责以外的及时移交有权管理的部门,以保障外部纠纷高效率、高质量的处理,维护黄河河务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外部纠纷主要指损害黄河水工程安全和完整的民事行为、一般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犯罪行为。 第二章 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第一责任人是指损害黄河水工程安全和完整的违法行为的首个发现者且享有一定权力、负有一定义务的责任人。 第八条 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等综合因素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
3、。对属于自己管辖内的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要合法、及时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报告。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内的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 (三)保全证据。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应根据需要保全处理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其他有利于案件查处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制 第九条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一)民事纠纷是指河务部门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本规定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相对人因过失造成黄河河务部门财产损失的纠纷。相对人因故意造成黄河河务部门财产损失的,因情节轻微不
4、构成水事违法行为的,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论。 (二)根据某场经济规律,堤防养护应逐步实现经济化。堤防养护经济化,管理单位应与养护单位签订管养合同,合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管养合同中应约定养护方的管理职责。对管养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理民事纠纷应遵循平等、公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黄河河务部门与相对人处于平等地位,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涉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四)民事纠纷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归责原则。河西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1河西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材料汇编共团河西学院委员会河西学院社团联合会河西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2-1
5、0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办法(试行).11-23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24)河西学院社团联联合会会议制度.25-29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30-38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年度检查制度.39-47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评优细则.48-53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刊物管理办法.54-56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刊宣传理办法.57-58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网络管理办法.59-60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制度.61-62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年度检查注册制度.63-64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65-66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导师制暂行实施条例.67-68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档案分类细则. (69)
6、河西学院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档案管理制度.70-71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换届选举条例(试行).72-74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日常考核细则.75-77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内部管理条例.78-81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内部交流活动细则. (82)河西学院学生社团重大活动申报书.83-86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各类活动流程图.87-96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现状与发展调研报告.97-106 河西学院学生社团发展三年规划 .107-111 学生社团基本知识.112-128河西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河西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第二条河西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由院党委领
7、导,并接受院团委直接指导和帮助的所有在河西学院团委注册的学生社团的联合体。本联合会代表了所有成员社团的共同利益。第三条本联合会以“倡导多元发展、打造典型社团、推出品牌活动,加强团队组织建设”为目标,以“服务于社团,服务于会员”为宗旨,以“积极、高效、服务、务实”为其工作的理念,以“团结、合作、自信、快乐”为其会风,以“自强、向上、实践、创新”为其精神,以“进社联,爱社联,奉献社联,发展社联”为其口号。第四条社联基本义务(一)为各个社团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二)协助各成员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成员社团的统一建设;(三)发挥社团联合会的桥梁作用,加强成员社团与学院之间、本院社团与兄弟院校社团之间的关
8、系;(四)监督各成员社团的活动,使之正常运作。第五条社联基本权力(一)对社团负责人在任期间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联有权报请院团委暂停或直接免去其职务;(二)社联有权审批社团活动计划并对意义不大的活动进行否决;(三)社联有权取缔存在下列重大问题的社团: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经社联批评指出后,仍不加改正者。2、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3、内部组织机构涣散、领导不力,经社团联合会调整后,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者。4、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经社联批评指出后,仍不加改正者。5、财物管理混
9、乱,资金使用严重不当者。6、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经社联批评指出后,仍未注册的。7、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8、有其他严重问题,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和工作者。9、在其他院团委、社联认为应该予以取缔的原因的。(四)有权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六条协调各社团之间的活动,使之避免发生互相冲突第七条为社团活动争取必须的设备与资金,社团的各类资源在团委领导下通过社联实现资源共享第八条响应社团的要求,广泛听取成员社团的可行意见第九条每学期负责对各社团进行评比考核(详见河西学院学生社团评优办法第十条协助成员社团申请大型活动的经费第十一条负责汇总各成员社团的工作总结,上报院团委,加强与院团委
10、领导的联系与交流,扩大成员社团的影响第十二条负责向社团传送学院、院团委有关精神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河西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组成采取社团单位代表制定定期召开社团年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由社联理会会另行规定。第十四条理事会在河西学院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社团代表大会职责,执行社团代表大会决议。河西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及下属各部门是其日常工作执行机构。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职责(一)制定河西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其他各项管理办法。(二)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务。(三)审议社团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四)选举、罢免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成员。(五)其它应当
11、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能是:(一)执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决议;(二)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工作;(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一年一度的全院社团联合招新;(五)对社团开展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六)对社团财务管理和监督;(七)评选学院的优秀社团;(八)评选优秀社团干部;(九)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团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立顾问,聘请河西学院团委分管老师担任,指导日常工作。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由全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具体选举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九条理事会组成及议事原则(一)理事会由优秀社团负责
12、人及院社团联合会常委组成奇数,推选临时理事会会长主持会议。若遇偶数时临时委员会会长则无权表决。(二)理事会会议2/3以上出席为有效,选举正副主席必须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罢免程序须经1/3以上成员提出,经1/2以上成员同意生效。其他任免、议事表决为1/2以上通过有效。(三)理事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过1/3以上成员提出可召开特别会议。(四)理事会会议可邀请若干社团负责人列席。第二十条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团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对社团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二)选举和被选举为优秀社团干部的权利;(三)对全院所有社团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四)退出社团理事会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宣传理事会宗旨,维护社团联合会形象的义务;(二)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安排,完成社团理事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三)自觉维护全院各社团安排,完成本会委托工作的义务;(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社团的了解和沟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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