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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docx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4年12月16日)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三)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

2、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其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职称人员应当满足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八)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九)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

3、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平移、结构加固、特种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内容,可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其相应的资质内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实施,并限本省级区域内实施。(十一)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可以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4、的各类别资质,数量不受限制。(十二)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代表业绩申报。(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除涉及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审核,由企业

5、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不再组织审核。(十四)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事项,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二、申报有关要求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以及发生合并、分立、

6、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十五)企业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十六)下列情形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企业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企业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十七)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十八)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延续要求提交材料。(十九)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事项,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

7、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二十)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简单变更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相关规定执行。(二十一)资料要求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

8、,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资料不得修改更换。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5申报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6如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具体申报要求,另行制定。三、资质证书(二十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如推行

9、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按照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0790号)有关要求编制。(二十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应当注明每项资质现等级首次取得时间;同一许可部门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证书上;不同许可部门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证。(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6个副本(特级12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3个副本(特级6个副本)。(二十六)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申请程序和要求按照关于建设

10、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执行。(二十七)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二十八)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算起,期间企业除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改制重组等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事项,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二十九)资质证书的延续: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更换资质证书正本,并在其资质证书副

11、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5年的意见。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3资质条件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资质等级申请。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从最低资质等级申请。四、监督管理(三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

12、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监督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取得资质后其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动态监管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三十一)企业有义务接受资质许可机关的动态监管。(三十二)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三十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

13、筑业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三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三十五)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的界定。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

14、质;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口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

15、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包括: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是主业包括建筑业或下属一层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5。(三十七)对于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水上交通管制、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8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

16、再做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既有工程的拆除作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企业承担。原标准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6。(三十八)对于原标准中被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等12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承接。(三十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可按工程内容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

17、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包;其中,车站建筑可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铺轨工程由具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包。(四十)企业资产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企业可以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的标准最高值进行考核。2厂房是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四十一)企业主要人员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18、2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3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4企业主要人员是指60周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人员。5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申报企业人员中若存在一人具有多个执业资格,分别注册在不同企业的,不予批准该企业申报事项。6技术负责人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企业总工程师是企业的技术总负责人,每项资质企业都应明确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可以兼任某项资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7标准

19、中相关专业以职称证或学历证明所载专业为准考核。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8企业申请某项资质,企业主要人员每类人员数量和专业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具有多个专业或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人拥有注册建造师和中级以上工程序列职称的,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考核。9企业申请多项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和专业不累加考核。拥有多个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可按注册专业数量同时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其中一名建造师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可以分别作为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考核。10社会保

20、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凡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可;但取得分公司缴纳社保可以予以认定。11标准中工程技术人员对职称专业做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一人。如

2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具有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至少有一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12标准中工程技术人员未对职称专业做限定,但要求专业齐全的,申报人数中包括相应专业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防水保温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其中,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中结构专业至少1人,材料或化工专业的人员至少有1人,其余人员专业不作考核。13标准

22、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数中相应岗位证书人员至少1人,每一种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做要求。14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项目。(四十二)技术装备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四十三)企业工程业绩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业绩可同时考核。一项工程是指一个合同所载工程内容;其中,建筑工程中一项工程可以单位工程考核。2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

23、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项指标中至少满足2项,不足2项即为业绩不达标。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4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计算。5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该工程中合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业绩须为依法单独承揽的专业工程。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能做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竣工时间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

24、或10年。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10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11单项合同额是指单项合同所载合同价。12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13单体工程指独立基础的单位工程。14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建筑工程跨度业绩。15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撤销资质的,其被通报批评、撤销资质、降级、吊销资质前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

25、,不得作为代表工程申报。六、过渡期规定(四十四)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四十五)过渡期内,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规定和标准执行。(四十六)过渡期内,申请增项、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标准中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要求;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既有全部资质不满足标准中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要求的,不予批准其增项、升级。(四十七)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其中,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业务范围承接工程。过渡期内,具

26、有原标准中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其资质承揽范围内承接工程。(四十八)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重新就位,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企业可一次性申请全部资质同时就位,也可以分开申请就位;企业资质就位后,原资质证书中注明原资质失效。企业申请就位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提出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就位要求提交材料。(四十九)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因合并、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

27、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五十)过渡期内,对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实施资质动态监管时,若企业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仍可按原标准执行;若企业按标准取得资质,应按标准执行。(五十一)取得原标准中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送变电等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按照标准中对应专业资质重新就位。取得原标准中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等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资质重新就位。(五十二)取得原标准中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等专业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可在过渡期内,申请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并入的相应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就位。本实施意见自颁发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4.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近类别对照表;5.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6.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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