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安全生产七不准有关条文释义附件2抚顺石化公司安全生产“七不准”有关条文释义(一) 七不准禁止的是在当前公司安全生产中比较突出且容易引发较大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类违章行为,是对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的补充。(二) 公司各级相关部门是七不准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以下所列与本专业相关的条款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查处。禁令第一、三、五、六、七不准第一、二、七条的专业管理部门是安全管理部门;禁令第二、七不准第三、四条的专业管理部门是生产管理部门;禁令第二、三、七不准第一、四、五、六条的专业管理部门是设备管理部门;禁令第一、四、七不准第七条的专业管理部门是人事管理部门;禁令第三、七不准第一、五条的专业
2、管理部门是工程管理部门;七不准第五条的专业管理部门是物资采购部门。(三)禁令第一条“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1、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的处理按第五条执行。2、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等。(三)禁令第二条“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涵盖范围包括生产作业、特种作业、车辆驾驶(如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等。(四)禁令第三条“严禁无票证进
3、行危险作业”。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用火作业、挖掘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管线设备打开作业、脚手架作业,包括进网电气作业等。(五)禁令第四条“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有关条文解释见公司人事处员工行为准则。1、脱岗:当班岗位人员无有效手续离开本岗位时间超过20分钟未回,或同岗其他人员不知当事人去向离开本岗位时间超过20分钟者为脱岗;2、睡岗:当班岗位人员在岗位或所属工作区域躺卧睡觉或进入深度睡眠(被检查人员或他人叫醒)状态;脱离所属工作区域躺卧者为睡岗。3、酒后上岗:在时间上规定:当班人员上岗前的正常用餐出现饮酒;在当班8小时工作时间内出现饮酒。鉴定标准:发现上岗人
4、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的状况(比照国家关于驾驶员酒后驾驶的有关规定进行定量);鉴定方法:一般使用酒精测试仪,若有必要,采取医学手段进行鉴定(费用由饮酒当事方支付)。(六)七不准第一条“不准违反作业许可规定进入作业现场”。本条特指:1、在签发作业票时,确认人、审批人必须到现场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不允许代签或强迫他人代签。2、严禁监护人不在现场进行危险作业,同时,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岗位。本条未明确内容按照原规定执行。(七)七不准第二条“不准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进入作业现场”。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公司为员工配备,使其在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
5、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分为头部、呼吸器官、眼面部、听觉器官、手部、足部、躯干、护肤、防坠落等九大类防护用品。2.作业现场: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从事生产、服务、检维修、施工的场所。3.一般要求进入作业现场,应按规定着装、戴安全帽;4.特殊要求在进行特殊作业时,除应满足上述着装要求外,还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满足下列要求:(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根据风险评价及削减措施,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佩戴隔离式呼吸防护用品(如: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式呼吸器);(2)涉及含酸、碱等腐蚀性介质进行检维修作业或临时消漏、倒空等处理作业时,应穿戴防化服、防护面罩;(3)焊接、切割作业应佩戴专用眼、面罩;(4
6、)电气作业应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5)进入职业性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时,应佩戴防毒、防尘、防噪等防护用品,必要时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6)放射作业应穿戴放射防护服、佩戴个人放射剂量检测仪;现场探伤作业还应携带辐射仪。5.属地单位有责任对所辖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外来人员在所辖区域违反七不准或发生事故,也将追究属地单位的责任。(八)七不准第三条“不准违反规定巡检”。1、岗位操作员工、机电仪维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路线和规定的内容进行岗位巡检,严禁巡而不检的行为。2、管理人员(包括基层单位、部门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深入生产一线,按照规定的巡检内容进行巡检。(九)
7、七不准第四条“不准未经审查、核准进行工艺、设备、人员变更”。1、工艺和设备变更范围主要包括:生产能力的改变;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软件系统的改变;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操作规程的改变;试验及测试操作;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运输路线的改变;装置布局改变;产品质量改变;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其他。2、人员变更:是指关键岗位员工发生变化,包括永久变动和临时承担有关工作。表现
8、形式有:调离、调入、转岗、替岗等。关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1)工艺危害分析结果认定的高风险作业的岗位。(2)国家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岗位。(3)实施风险管理和危害分析的岗位。(4)从事关键设备检测、检维修的岗位。(5)审批作业许可的岗位。(6)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评与提供培训的岗位。(7)管理和监督承包商作业的岗位。(8)环境、职业卫生监测岗位。(十)七不准第五条“不准采购和使用不合格产品、雇用不具备规定资质的承包商”。1、承包商是指施工承包商、服务承包商(包括各种技术服务承包商)。2、在承包商准入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并且要定期对承包商的资质、安全保障能力、合同履行、安全
9、业绩进行评价,对于评价不合格的承包商不得使用。承包商不得将工程层层发包。3、公司采购的产品没有产品标准或影响产品安全使用的指标没有标准时,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制定相应的标准,并按照相应标准进行产品的采购和验收。(十一)七不准第七条“不准带烟(火)入厂、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相器材等”。如检查、调查取证、新闻报道等确需进行现场照相的,由属地单位批准,并派专人陪同,随身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进行现场监测。附件三:抚顺石化公司违反安全生产“七不准”处罚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各级领导和员工遵守公司安全生产“七不准”(以下简称七不准)的自觉性,杜绝
10、各类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只针对违反七不准的违章行为,凡不在七不准范围内的违章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公司全体员工和进入抚顺石化公司作业的承包商。第二章 管理要求第四条 各级生产、机动、安全、人事、工程管理部门和物资采购部门是七不准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七不准行为的查处。第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七不准行为,并将违反七不准情况报告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可通过违章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箱的形式)。第六条 对违反七不准实行分级查处,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不重复处罚的原则。第七条
11、 违反七不准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责任人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责任人的直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八条 违反七不准的查处情况由各级安全部门负责收集、统计,并在公司专网上发布。第九条 处罚执行程序1、基层单位(车间、站、所等)负责对属地员工和承包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属地员工和承包商人员违反七不准情况,上报上级专业管理部门。2、公司及直属单位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对员工和承包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七不准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并报至公司(厂)HSE委员会办公室,经公司(厂)HSE委员会同意后,由各相关部门实施。3、发生事故时,事故调查要与七不准相对
12、照,查出违反七不准的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4、涉及干部行政处分的由各级纪委监察部门下文实施,涉及工人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各级人事部门下文实施。5、对承包商和承包商人员的处罚,由各级专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意见并开具罚单,在承包商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对承包商作出清退的处罚意见须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处罚标准第十条 员工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依据本规定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七不准,造成事故的依据抚顺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升档处罚,没有造成事故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每违反七不准1次,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2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3次(含3次)以上给予记
13、大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2、每违反七不准1次,责任人直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2次,责任人直线领导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责任人直线领导给予记过处分。3、在基层单位(部门)每发现一次,基层单位(部门)主要党政领导作通报批评;每发现2次,基层单位(部门)主要党政领导给予警告处分,所在直属单位主要党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每发现3次及以上,基层单位(部门)主要党政领导给予记过处分,所在直属单位主要党政领导给予警告处分。4、公司直属单位和基层单位应按照本规定执行,发现违反七不准者而没有处罚的,经公司查出或被检举、核实的,除按照前三项给予相关人员处罚外,对直属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5、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涉及到重复处罚的只按照最重的处罚执行,不重复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七不准的施工承包商人员,立即清除,承包商给予5000元处罚;施工合同期内累计2次,承包商停工整顿,给予10000元罚款;施工合同期内累计3次,承包商给予清除。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抚顺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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