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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全文.docx

1、最新保险法全文2021年最新保险法全文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下面心搜集 了关于保险法的全文,欢送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 保险事业的健康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当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 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 险行为。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

2、适用木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 原那么。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木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 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 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 定的除外。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

3、出机构。派 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 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当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 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

4、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 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而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 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 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

5、始承当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 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H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

6、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己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 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7、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 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 保险标的;四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 保险金额;七 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A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

8、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以下 条款无效:一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 责任的;二 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 不承当赔偿或

9、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己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FI内作 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

10、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11、请求和有关证 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 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 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不退还保

12、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 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 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 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 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当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局部转移 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 险的有关情况书而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二十九

13、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 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 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 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 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 本人;二 配偶、子女、父母;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四

1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 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 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木法第十 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 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

15、 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 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 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 险人书而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 制。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 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16、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 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 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 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 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第

17、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 投保人支付。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 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 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 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 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

18、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 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

19、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成心杀害被 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 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 人己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

20、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 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 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 赔偿。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 知之H起三十H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 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

21、 定的通知之H起三十H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 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己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后,退还投保 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木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 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 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生产操作、 劳动保护等方而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及时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

22、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平安应尽责任 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平安 预防措施。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 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己收取的保 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H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 收的局部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

23、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 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 程度明显减少的;二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 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己收取的保险费,按 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 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 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

24、保险标的发生损 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局部无效, 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 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 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局部,请 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

25、保险 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 价值的保险。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 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当;保险人所承当的费用数额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 额。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 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 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局部的保险费,按 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

26、日止应收的部 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己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 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 得受损保险标的的局部权利。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H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 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己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 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己取得 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 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局

27、部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 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 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 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 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成心造成木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 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 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

28、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 承当。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 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 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 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局部 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 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29、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 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当。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 保险业的开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 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 有具

30、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 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 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 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木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木。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提出书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 注册资木、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

31、告;三 筹建方案;四 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 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 人认可证明;六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中 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 定,并书而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十二条中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中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 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中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 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 担。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中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提出书而|卩请,并提交F歹iJ材料:一 设立申请书;二 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开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三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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