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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强制试用文书参考样本.docx

1、交通行政强制试用文书参考样本附件1交通行政强制相关文书梳理意见表一、保留适用的文书序号执法文书名称制定依据适用情形行为方式或种类执法依据说明1证据保存清单行政处罚法37条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先行证据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37条取代原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2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法37条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法第37条3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责令车辆停驶公路法第85条作为行政命令。4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法23条在交通行政强制中,适用于公路路政、航道和港口执法中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作为行政命令。

2、5陈述申辩书行政强制法36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强制法36条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陈述申辩书一致,可以通用。二、取消适用的文书序号执法文书名称制定依据适用情形行为方式或种类执法依据说明1车辆暂扣凭证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暂扣车辆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55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5条。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拒不接受处罚的暂扣证件道路旅

3、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5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路政管理规定路政强行措施的告诫公路法79条、81条使用催告书。6路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路政管理规定做出路政强行措施决定公路法79条、81条使用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7路政强制措施笔录路政管理规定记录路政强制措施执行情况路政管理规定使用行政强制执行笔录。三、修改适用的文书序号执法文书名称制定依据适用情形行为方式或种类执法依据说明1现场笔录行政处罚法18条记录现场人员、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行政处

4、罚法18条使用修改后的现场笔录2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法53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53条使用修改后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四、新增适用的文书序号执法文书名称制定依据适用情形行为方式或种类执法依据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法18条、19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紧急实施后的报批程序行政强制法18条、19条、21条;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法18条、24条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扣押车辆道路运输条例63条;应用于扣押车辆、扣押设备、扣押工具、扣押证件、扣押危险化学品、强制卸货、开拆查验、收缴证件、收缴票证等强制拖离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

5、路运输经营的(主要是摩托车和残疾人车)省道路运输条例55条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条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5条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5条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7条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7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2条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法18条、24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扣押设备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5条应用于扣押车辆、

6、扣押设备、扣押工具、扣押证件、扣押危险化学品、强制卸货、开拆查验、收缴证件、收缴票证等强制拖离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扣押工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2条对污染、损坏路产的车辆不宜停止行驶的扣押证件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4条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扣押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强制卸货省公路条例20条 省公路条例51条 车辆超载道路运输条例62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开拆查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4条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收缴证件道路运输条例67条使用不符合交通、

7、财税部门统一规定的票证的,或者私自印制、伪造票证的,收缴票证省道路运输条例59条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强制拖离车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7条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7条3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行政强制法25条延长物品扣押期限的内部报批行政强制法25条4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行政强制法25条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物品扣押期限行政强制法25条5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告知书行政强制法25条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行政强制法25条6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行政强制法21、27、28条对扣押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包括涉嫌犯罪的移

8、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没收、销毁、解除扣押等。行政强制法21、27、28条及相关交通专业法律法规适用于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决定,取代原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7催告书行政强制法46条依法拍卖扣押财物的事先催告行政强制法46条三种情形的催告内容基本一致,制定一个可以通用催告书。取代原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行政强制法50条、51条行政机关代履行或委托第三人代履行事先催告行政强制法50条、51条行政强制法54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先催告行政强制法54条8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法35条、46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拍卖财物行政强制法35条、46条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9、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仅对此有执行权。8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法50、51条(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设置标志强制拆除公路法第79条省公路条例50条将公路路政、航道和港口执法所有涉及强制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代履行,都归类为一个执法文书,且与拍卖财物的强制执行合并,制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取代原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公路法81条(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外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56条(公路)非法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强制拆除省公路条例第54条(公路)责令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排除妨

10、碍公路法等(港口)强制清除港口安全隐患强制清除港口法第55条(航道)责令排除通航障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省航道条例29条等9中止(恢复、终结)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法39、40 、42条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行政强制法39条、40条、42条10执行协议行政强制法42条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法42条11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法44条对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公告行政强制法44条12行政强制执行笔录行政强制法51条记录行政强制执行情况行政强制法51条取代原路政强制措施笔录附件2修改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一 NO:XXXXXX现场笔录执法地点执法时间年 月 日时 分至 时 分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1、记录人现场人员基本情况姓 名性 别身份证号与案件关系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车(船)号车(船)型主要内容在检查中发现: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 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时间: 时间:备注:执法人员签名: 时间:第 页 共 页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

1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适用范围记录现场人员、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修改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二 NO:XXXXXX【执 法 机 关 全 称】第联:强制执行申请书 交强申 号 人民法院: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被申请执行人 作出了 行政决定(文号: ),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本

13、机关于 年 月 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文号: ),但是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申请内容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附件:1. 通知书(或决定书) 份2.催告书 份3.其他材料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一、制定依据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

14、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二、适用范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3新增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一 NO:XXXXXX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案件基本情况拟采取强制措施及依据执法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备注一、制定依据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

15、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

16、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或紧急实施后内部报批程序,以及延长物品扣押期限的内部报批程序。新增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二 NO:XXXXXX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交强措 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行政强制措施理由依据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2.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3.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4.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6.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十五项7.其他:种类1.扣

17、押车辆 2.扣押设备 3.扣押工具 4.扣押证件 5.强制拖离车辆6.强制卸货 7.收缴证件 8.收缴票证 9.开拆查验 10.扣押危险化学品11.其他:期限扣押期限为30日;扣押期间不包括对物品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期间。财物清单序号名称数量号码或标记所有人车型或规格12告知事项1. 请持本决定书在7日内到 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及证号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年 月 日当事人签收姓名: 年 月 日 时 分备注一、制定依据1.行

18、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

19、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二、适用范围本决定书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车辆、扣押设备、扣押工具、扣押证件、扣押危险化学品、强制卸货、开拆查验、收缴证件、收缴票证等强制拖离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有的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如扣车、扣证等,而有的则无相应的执法文

20、书,如收缴、扣押危险化学品、开拆查验、收缴证件以及强制拖车等。本文书取代了原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车辆暂扣凭证和省交通厅制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则因缺乏执法依据而取消。三、执法依据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对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继续实施的扣押措施包括:扣押车辆、扣押设备、扣押工具以及扣押证件。(一)暂扣车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22、,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3.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

23、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

24、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二)暂扣设备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三)扣留工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

25、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四)暂扣证件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对污染、损坏路产的车辆,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可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对不宜停止行驶的车辆,可在处理期间暂扣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五)扣押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26、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六)强制卸货1.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条 2.广东省

27、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 3.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七)开拆查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八)收缴证件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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