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频率容许差度表附件二頻率容許差度表1. 頻率容許差度以百萬分之幾或以赫表示之。2. 各類電臺所示之功率,除另有標明外,對於單邊帶發射機以尖峰波封功率表示之,其他各類發射機則以平均功率表示之。3. 為技術及作業上之原因,若干種類之電臺可能需要較下表所列更嚴格的容許差度。頻帶(下限除外,上限包括在內)與電臺之種類容許差度適用於現用之發射機以及一九八五年一月二日以前所設者以迄一九九年一月一日止容許差度適用於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所設之新發射機以及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所有之發射機123頻帶:9千赫至535千赫1. 固定電臺:9千赫至50千赫50千赫至535千赫2. 陸地電臺:甲、海岸電臺功率200瓦或
2、以下功率200瓦以上乙、航空電臺1000200500 1)200 1)10010050100 1)2)1001233. 行動電臺:甲、船舶電臺乙、船舶緊急發射機丙、營救器電臺丁、航空器電臺4. 無線電測定電臺5. 廣播電臺1000 3)5000500050010010赫200 3)4)500 5)50010010010赫頻帶:535千赫至1606.5千赫(第二區域1605千赫)廣播電臺10赫 6)10赫 6)頻帶:1606.5(第二區域1605)千赫至4000千赫1. 固定電臺:功率200瓦或以下功率200瓦以上10050100 7)8)50 7)8)1232. 陸地電臺:功率200瓦或以下功
3、率200瓦以上3. 行動電臺:甲、船舶電臺乙、營救器電臺丙、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丁、航空器電臺戊、陸地行動電臺4. 無線電測定電臺功率200瓦或以下功率200瓦以上5. 廣播電臺100 1)9)10)50 1)9)10)200 3)11)300300100 10)2001005020100 1)2)7)9)10)50 1)2)7)9)10)40赫 3)4)12)100100100 10)50 13)20 14)10 14)10赫 15)頻帶:4兆赫至29.7兆赫1. 固定電臺:功率500瓦或以下功率500瓦以上5015123甲、單邊帶及獨立邊帶發射:功率500瓦或以下功率500瓦以上乙、FIB類
4、發射丙、其他發射類別:功率500瓦或以下功率500瓦以上2. 陸地電臺:甲、海岸電臺:功率500瓦或以下功率500瓦以上及小於或等於5千瓦功率5千瓦以上乙、航空電臺:功率500瓦或以下功率500瓦以上50 1)9)30 1)9)15 1)9)100 10)50 10)50赫20赫10赫201020赫 1)2)16)100 10)50 10)123丙、基地電臺:功率500瓦或以下功率500瓦以上3. 行動電台:甲、船舶電臺:1)AIA類發射2)AIA類以外之發射乙、營救器電臺丙、航空器電臺丁、陸地行動電臺4. 廣播電臺5. 太空電臺6. 地球電臺1005050 17)18)50 3)11)200
5、100 10)2001520 7)1050赫 3)4)19)50100 10)40 20)10赫 15)21)2020123頻帶:29.7兆赫至100兆赫1. 固定電臺:功率200瓦或以下功率200瓦以上功率50瓦或以下功率50瓦以上2. 陸地電臺:功率15瓦或以下功率15瓦以上3. 行動電臺:功率5瓦或以下功率5瓦以上4. 無線電測定電臺5. 廣播電臺(電視除外):功率50瓦或以下功率50瓦以上5030502010050200502030202020 22)502000赫 23)1236. 廣播電台(電視聲音及影像):功率50瓦或以下功率50瓦以上7. 太空電台8. 地球電台1001000赫
6、500赫 24)25)2020頻帶:100兆赫至470兆赫1. 固定電臺:功率50瓦或以下功率50瓦以上2. 陸地電臺:甲、海岸電臺乙、航空電臺丙、基地電臺功率5瓦或以下功率5瓦以上50201050502020 26)101020 28)123在100至235兆赫頻帶在235至401兆赫頻帶在401至470兆赫頻帶3. 行動電臺:甲、船舶電臺及營救器電臺:在156至174兆赫頻帶在156至174兆赫頻帶外乙、航空器電臺丙、陸地行動電臺功率5瓦或以下功率5瓦以上在100至235兆赫頻帶在235至401兆赫頻帶在401至470兆赫頻帶1050 30)31)50502015 29)7 29)5 29
7、)1050 31)30 28)15 29)7 29)32)5 29)32)1234. 無線電測定電臺5. 廣播電臺(電視除外)6. 廣播電臺(電視聲音及影像):功率100瓦或以下功率100瓦以上7. 太空電臺8. 地球電臺50 30)33201001000赫50 33)2000赫 23)500赫 24)25)2020頻帶:470兆赫至2450兆赫1. 固定電臺:功率100瓦或以下功率100瓦以上2. 陸地電臺3. 行動電臺300 34)100 35)3003001005020 36)20 36)1234. 無線電測定電臺5. 廣播電臺(電視除外)6. 廣播電臺(電視聲音及影像):在470兆赫至
8、960兆赫頻帶功率100瓦或以下功率100瓦以上7. 太空電臺8. 地球電臺500 33)1001001000赫500 33)100500赫 24)25)2020頻帶:2450兆赫至10500兆赫1. 固定電臺:功率100瓦或以下功率100瓦以上2. 陸地電臺3. 行動電臺300 34)100 35)300300200501001001234.無線電測定電臺5.太空電臺6.地球電臺2000 33)1250 33)5050頻帶:10.5秭赫至40秭赫1.固定電臺2.無線電測定電臺3.廣播電臺4.太空電臺5.地球電臺5007500 33)3005000 33)100100100發射機頻率容許差度表
9、之註解(1) 海岸電臺發射機用作直接印字電報術或數據傳輸者,其容許差度為:窄帶移相鍵控為5赫;1992年1月2日以前已使用或安裝的移頻鍵控發射機為15赫;1992年1月1日以後安裝的移頻鍵控發射機為10赫。(2) 用於數字選擇性呼叫的海岸電臺發射機、1992年1月1日以後安裝的發射機以及GMDSS完全執行之日以後的所有發射機,其容許差度為10赫。(3) 船舶電臺發射機用作直接印字電報術或數據傳輸者,其容許差度為:窄帶移相鍵控為5赫;1992年1月2日以前已使用或安裝的移頻鍵控發射機為40赫;1992年1月1日以後安裝的移頻鍵控發射機為10赫。(4) 用於數字選擇性呼叫的船舶電臺發射機、1992
10、年1月1日以後安裝的發射機以及GMDSS完全執行之日以後的所有發射機,其容許差度為10赫。(5) 如緊急發射機作為主發射機之備用機時,則容許差度適用於船舶電臺發射機。(6) 在北美區域性廣播性協議書(NARBA)所包括之國家內,得繼續適用20赫之容許差度。(7) 單邊帶無線電話發射機之容許差度為:在1606.5(第二區域為1605)至4000千赫及4至29.7兆赫各頻帶內,其尖峰波封功率分別為200瓦或以下及500瓦或以下者為50赫;在1606.5(第二區域為1605)至4000千赫及4至29.7兆赫各頻帶內,其尖峰波封功率分別為200瓦及500瓦以上者為20赫。(8) 用移頻鍵之無線電報術發
11、射機容許差度為10赫。(9) 海岸電臺單邊帶無線電話發射機之容許差度為20赫。(10) 在1605.5(第二區域為1605)至4000千赫及4至29.7兆赫分配予(R)航空行動專用各頻帶內作業之單邊帶發射機,其載波(參考)頻率之容許差度為:甲、所有航空電臺為10赫;乙、作業於國際業務之所有航空器電台為20赫;丙、專作國內業務作業之航空器電台為50赫。(11) 船舶電臺單邊帶無線電話發射機之容許差度為:甲、1606.5(第二區域為1605)至4000千赫頻帶:在使用中或在一九八二年一月二日以前裝設之發射機為100赫;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後惟在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前裝設之發射機為50赫。乙、在40
12、00至23000千赫頻帶內:一九七八年一月二日以前使用之發射機為100赫;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後裝設之發射機為50赫(並參閱附錄十七)。* 註解:為達通信之最大清晰,建議各主管機關,力促減低此項容許差度至20赫。(12) A1A類發射之容許差度為百萬分之五十。(13) 使用於單邊帶之無線電話術或移頻鍵無線電報術之發射機,其容許差度為40赫。(14) 在1606.5(第二區域為1605)至1800千赫頻帶內之無線電示標發射機,其容許差度為百萬分之五十。(15) 載波功率在10千瓦或以下之A3E發射機,於1606.5(第二區域為1605)至4000千赫及4至29.7兆赫帶內,其容許差度分別為百萬分
13、之二十及百萬分之十五。(16) A1A類發射之容許差度為百萬分之十。(17) 在A1A類發射之莫爾斯工作頻帶內,百萬分之二百之頻率容許度可適用於現用之發射機,如該類發射包含於上述頻帶內時。(18) 用A1A類發射之莫爾斯呼叫頻帶內,建議儘可能在4兆赫與23兆赫間頻帶內其頻率容許差度為百萬分之四十,在25兆赫頻帶內為百萬分之三十。(19) 在小型船舶上,其船舶電臺發射機,在頻帶26175至27500千赫內,於海岸水域內或其附近作業,其載波功率不超過5瓦並使用A3E或F3E或G3E類發射,其頻率容許差度為百萬分之四十。(20) 單邊帶無線電話發射機之容許差度為50赫,惟該類發射機之工作於26175
14、至27500千赫頻帶內,其尖峰波封功率不超過15瓦者,則例外適用百萬分之四十之基本容許差度。(21) 建議主管機關避免載波頻率只有幾個赫之差數,因該項頻率有發生類似週期性衰減之貶降現象,如頻率容許差度為0.1赫時,則可避免之。此一容許差度亦可適用於單邊帶發射。(22) 非裝置於車輛上之手提式設備,其發射機之平均功率不超過5瓦時,容許差度為百萬分之四十。(23) 在108兆赫以下頻率作業,其發射機之平均功率為50瓦或50瓦以下者,適用3000赫之容許差度。(24) 如屬電視電臺制:29.7至100兆赫頻帶內在50瓦或50瓦以下(影像尖峰波封功率)。在100至960兆赫頻帶內在100瓦或100瓦以
15、下(影像尖峰波封功率)。 且其接收來自其他電視臺之輸入或其服務於小而偏遠孤立的社區,基於作業上之理由,可能無法保持此一容許差度時,則此類電臺之容許差度為2000赫。 1瓦或1瓦以下之電臺(影像尖峰波封功率)其容許差度,可進一步放寬至:在100至470兆赫頻帶內為5千赫;在470至960兆赫頻帶內為10千赫。(25) 國家電視標準委員會M(NTSC)系統發射機之容許差度為1000赫,惟使用此系統之低功率發射機得適用註解24)。(26) 多次躍程無線電中繼系統採用直接頻率變換之容許差度為百萬分之三十。(27) 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海岸及船舶電台在156至174兆赫頻帶啟用之發射機,應適用百萬分
16、之十之容許差度。此項容許差度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適用於所有發射機,包括營救器電臺在內。(28) 相差50千赫間隔頻路之容許差度為百萬分之五十。(29) 此項容許差度適用於頻路間隔等於或大於20千赫者。(30) 此項容許差度不適用於在243兆赫頻率上工作之營救器電臺。(31) 用於船機上通信電臺之發射機應適用百萬分之五之容許差度。(32) 非裝置於車輛上之手提式設備,其發射機之平均功率不超過5瓦時,容許差度為百萬分之十五。(33) 如雷達電臺未指配予指定頻率時,則該等電臺發射所佔頻帶寬度應全部維持於分配予該業務之頻帶內而不適用所示之容許差度。(34) 使用分時多工制之發射機其容許差度得自300增至500。(35) 此項容許差度僅適用於必需頻帶寬度不超過3000千赫之發射;較寬頻帶寬度之發射適用300之容許差度。(36) 在使用此項容許差度之主管機關應遵守最新有關之國際無線電諮詢委員會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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