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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全程监督检查暂行办法.docx

1、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全程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全程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信息时间: 2012-3-6 阅读次数:264 】【我要打印】【关闭】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国有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全程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场)及相关单位:现将南通开发区国有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全程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五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全程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2、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充分发挥我区纪检监察审计“三位一体”体制优势,将纪检监察审计的教育、监督和惩处职能有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每个重要环节,加强对国有投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力度,提高投资监管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实现“投资高效、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一)中央、省市参与投资或交办开发区建设的重点重

3、大工程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区财政资金或者政府性融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技改工程项目;(三)列入开发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关系民生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功能性配套工程项目;(四)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融资、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商业性开发工程项目。(五)区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大重要项目。第三条工程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全程监督检查采取纪检监察审计业务监督与组织开展经常性实地抽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项目动态实施。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开展。第四条工程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全程

4、监督检查不替代职能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农村工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规划房产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职能监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就工程建设业务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及管理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其他中介服务等参建单位,应依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准则、规范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第六条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可组织经发、财

5、政、规划、建设、水利、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不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也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群众参加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错必纠,注重监督的实效性,做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重,防范和查纠并重,处理事项与处理责任人并重,纪律检查、效能监察与审计监督并重,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工作顺利、高效、安全进行。第二章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第八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在每年年初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建设计划,

6、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计划,并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批。项目选择应在全面基础上突出重点。第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计划报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书面通知相关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建部门在收到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要及时主动将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立项核准名称、施工地址、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工程建设实施计划等)书面报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后,要建立项目监督检查信息台帐,确定监督检查方式,落实监督检查人员,并根据对每个项目动态跟踪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收集、记录、更新项

7、目在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凡纳入年度监督检查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监督检查内容要求,适时向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报告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工程变更调整、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执行规定和履行职责情况。纪检监察审计机关重点适时跟踪监督以下关键环节的行为:(一)项目审批(核准)情况:项目是否编制完整的投资概算书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是否履行了立项、规划、土地等行政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或实

8、施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擅自提高、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等情况;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是否依法高效履行审批职责;项目信息是否公开。(二)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入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实施公开招标投标或采购;必须公开招投标或采购的项目有无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方式、内容和结果是否规范有效,有无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有无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三)合同订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依法订立合同并到有权部门备案;

9、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项目是否签定廉政合同。(四)变更调整:设计变更、调整追加或减少工程量,是否按照南通开发区城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及时履行审批手续,是否违规擅自变更设计建设内容。(五)工程实施管理:建设单位是否严格履行职责,按期开工建设;是否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理;是否建立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考核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现场管理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一致;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10、题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六)资金使用:建设单位是否擅自变更投资规模、超概算投资;工程资金是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竣工结算是否先审计后结算;资金结算是否规范执行内部审批制度。(七)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时间建成;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及时规范组织竣工验收;是否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书,移交项目档案资料。第十四条 项目监督检查内容根据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组织动态实施,本办法明确的监督检查内容实行必查制,必要时,可延伸核查相关单位及其他涉及内容。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第十五条 实施工程标前监督。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建部门书面报告的项目建设计划,纪检监察审计机关

11、对项目招投标前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一)跟踪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项目行政报批及前期准备工作开展情况。(二)运用开发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部门规范办理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效率适时动态监察。(三)审计工程标底。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对拟招标工程的标底计价、适用定额和取费文件、施工工序及施工组织方案、用材设计、材料价格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工程标底未经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对外发包工程。第十六条 对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实时监督。(一)审查招标方式。检查招投标组织方式、招标公告发布渠道、时间及专家确定方式是否规范。(二)监督招投标行为。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在发

12、布工程招标公告前三个工作日,将工程招标方案报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派人或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招投标过程中被监察对象依法依规履职情况实时跟踪监督。(三)审核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内容。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招投标文件确定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四)受理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并调查处理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信访及投诉举报。第十七条 对工程标后情况实施跟踪监督。(一)开展标后联合跟踪巡查。工程开工后

13、,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牵头组织经发、财政、规划、建设、水利、公安、国土、工商、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和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对工程施工管理情况进行滚动联合巡查。1、听取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检查项目是否按合同组织实施;是否按期开工;2、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座谈会,向被检查部门、单位和工程施工现场人员了解情况,听取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核实项目是否存在非法转包、分包等情况;3、开展廉洁工地、廉洁工程现场宣传、教育;4、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核查项目行政审批、安全文明设施、工程质量、进度情况,查阅工程施工、监理台帐资料,核查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到位及规范履行职责情

14、况;5、查阅工程台帐及相关资料,核实工程是否存在重大变更调整及变更调整是否规范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检查建设单位工程资金拨付情况、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情况;6、检查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等日常监管情况,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监督查处情况;7、受理单位、个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8、书面向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适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标后联合跟踪巡查分项目动态实施,具体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派业务骨干力量,共同成立项目巡查组,必要时,可邀请人大

15、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参与巡查工作。项目巡查原则上两个月开展一次。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要将每次参与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检查意见形成书面记录,提出的检查意见需要反馈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要在巡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单位,并跟踪督促落实。(二)实施现场跟踪审计。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派出专项审计组,对单项工程现场管理、工程变更调整、隐蔽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款预付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被确定实施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开展标后联合跟踪巡查。(三)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在每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组织对工程项目实际执行合同的工程量、计价、变更与投标承诺等工程造价事项以

16、及项目建设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在结算审计前,项目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未经结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四)实施项目决算审计。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完整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组织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编制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及概算控制与资金结算情况;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核算情况等。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运用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在开展工程项目全程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或建议,出具的

17、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项目监督检查的结果,在送达被监督检查部门和单位后,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规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该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同时向相关职能监管部门书面反馈情况,由职能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项目检查组的检查意见,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以工程项目检查意见单交相关职能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职能监管部门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一)现

18、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二)安全设施未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三)项目经理(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四)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现象的;(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职能监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与项目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造成国有资金损失浪费现象的,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审计建议书,督促其整改落实,必要时,可直接约谈相关部门

19、或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诫勉。第二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对涉嫌违法的依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经过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资金管理部门应按最终审计报告结果结算项目建设资金。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要将年度工程项目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党工委、管委会书面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形成专项报告及时报党工委、管委会。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要与农村工作局、经济发

20、展局、财政局、规划房产局、建设局和招投标管理中心等部门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会商监督检查情况,共同研究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从机制、制度和工作措施上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工作保障第二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开发区国有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纪检监察审计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农村工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规划房产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招投标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部门联动

21、,提高工作效果转化。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探索建立和完善电子监察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行为,突出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在部门之间的传递和运用。第二十八条在必要的情况下,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可聘请或委托专门的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参与对具体项目的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要将重大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工作动态及时通过开发区门户网站或工程项目信息公开系统向社会公开,加强对重大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宣传,让社会群众了解关心支持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收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

22、。第七章 工作纪律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职能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向监督检查人员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报告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瞒报、伪报。第三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意见,被监督检查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积极整改落实,业务监管部门对涉及违法违规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严格加强动态监管,不得推诿和敷衍了事。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业务监管部门不得抽调、借用或聘请具体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或为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与工程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要主动申报回避。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法公正客观,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工作秘密;对违反纪律规定,情节轻微的进行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纪工委、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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