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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核算制度体系文件.docx

1、研发投入核算制度体系文件研发费用核算操作规程 1研发费用核算内容 4研发费用核算会计制度 7研发费用核算操作规程一、研发费用核算目标及核算适用范围研发费用核算目标:研发费用核算操作规程是为实现研发部门核算方案中对研发费用的考核需要,规范研发费用的核算的操作过程,确保研发费用核算的复核既定方案,保证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研发费用核算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公司对产品研发费用的考核。二、操作指导说明1 取数:从成本费用原始分析事实出发,从成本中心会计科目选取研发费用,排除成本费用中来源于明细帐调整数据。 2 工时计算:当某研发项目有费用,但没有分摊依据时,会给这个研发项目虚拟一条工时,目的是将成

2、本中心的费用,核算到该成本中心所属的研发项目。3 费用的一次分摊:3.1 研发部费用一次分摊规则:统一按研发部平台部门的工时,分摊至各级研发项目。分摊细节:研发部成本中心的费用,首先提取该成本中心的各级研发项目(包含公共项目)工时。按照工时的比重,分摊至各级研发项目。3.2 非研发部费用雇员费用分摊原则:按成本中心的工资比例,分摊至各级研发项目。雇员费用分摊细节:某成本中心的雇员费用,首先匹配该工时表中的记录,排除非研发成本中心的记录,提取该成本中心的各级研发项目(包含公共项目)雇员费用。按照雇员费用的比重,分摊至各级研发项目。3.3折旧类费用分摊规则:按新成本中心的研发工时比例,分摊至各级研

3、发项目。折旧类费用分摊细节:某成本中心的折旧类费用,首先匹配工时表中的为研发成本中心的工时,提取该成本中心的各级研发项目(包含公共项目)工时。按照工时的比重,分摊至各级研发项目。3.4资源外包类费用分摊规则:按成本中心的工时比例,分摊至各级研发项目。资源外包费用分摊细节:某成本中心的资源外包费用,首先匹配工时表中的为研发成本中心的工时,同时排除为非研发成本中心的工时,提取该成本中心的各级研发项目(包含公共项目)工时。按照工时的比重,分摊至各级研发项目。3.5其他费用分摊规则:按成本中心的工时比例,分摊至各级研发项目。其他类费用分摊细节:某成本中心的其他类费用,首先匹配工时表中的为研发成本中心的

4、工时,提取该成本中心的各级研发项目(包含公共项目)工时。按照工时的比重,分摊至各级研发项目。4费用的二次分摊分摊原则:公共项目上的费用,根据项目层次对应关系,按其所包含的具体研发项目当月的工时,分摊至具体研发项目分摊细节:某公共项目费用,首先查找项目层次对应关系表中,提取该公共项目包含的具体研发项目,然后从工时表中,提取这些具体研发项目的研发工时,按工时比例分摊至具体研发项目。当某公共项目下,无具体研发项目,则将此公共项目按照-产品族-关系升级,再重复上述操作。5分产品分摊:项目与产品之间的结转关系,通常会存在三种情况:1)项目与产品有明确结转比例:产品研发费用=项目所有费用结转比例(第一步分

5、摊)2)项目与业务领域有明确结转比例:产品研发费用=项目所有费用结转比例该业务领域下各产品的研发费用(通过第一种分摊来的研发费用)比重(第二步分摊)3)项目与公司公共平台产品有明确结转比例:产品研发费用=项目所有费用结转比例公司各产品的研发费用(通过第一、二种分摊的费用之和)比重(第三步分摊)。6 分国内境外:根据产品线提供的每个产品的分国内境外核算,将国内境外研发费用单独归集,再分摊至国内境外。三、研发费用补录操作研发费用补录操作目的:研发费用补录操作指导是规范研发费用核算中研发工时、项目层次对应的整理流程,保证研发费用核算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研发费用补录操作适用范围:研发费用补录操作指导适

6、用于报告中心整理研发费用核算的基础数据过程。研发费用补录操作指导说明1 研发费用工时补录操作指导1.1 工时原始信息的获取每月1号以前从项目部获取原始工时,包括姓名、工号、工作量(工时)、所从事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的层级关系、该员工的部门隶属关系、工作所在地等;发往研发部匹配研发项目的工时;请薪酬部根据姓名工号匹配工资。为了信息安全,薪酬部反馈给我们的信息中删除了姓名、工号信息,工资只取工资的比例,不是实际应付的工资数额。1.2 将项目编码空白部分填充,填充规则:根据层次对应关系,取最近的对应关系那个编码;1.4 将工作地属性的工时中,将非研发成本中心工时删除;1.5尚在的明细信息以及上

7、载的格式如下:会计期间 成本中心 项目编码 工作量 工资 工时属性 2 项目层次对应关系操作指导2.1 研发项目层次对应关系是指研发项目的隶属关系,比如会计期间项目编码产品编码产品名称领域编码领域名称2.2 获取原始信息:从运作质量管理部门提供的原始工时表中提取相应的字段,只提取项目编码是具体项目的信息;研发费用核算内容按照财企2007194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

8、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

9、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费用核算会计制度一、会计处理原则(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费用,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2)企业内部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其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下同);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发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

10、入当期损益。(3) 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二、具体账务处理(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费

11、用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2)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比照上述第一条原则办理。(3)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科目。三、税收法规对研发费用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

12、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

13、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

14、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前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五、会计和税收对研发费用规定的差异分析及处理原则(一)税务处理财税200688号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的纳税

15、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样,造成了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在不同会计年度计算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上的扣除差异。1、2007年度税务处理(1)研发费用不管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均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最长不超过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2、2008年度及以后税

16、务处理(1)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会计处理研究阶段的费用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开发阶段符合条件的资本化支出,计入无形资产,在充公考虑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和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推销,分期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即不管费用化研发费用还是资本化研发费用,应作为费用或分期推销计入成本费用抵减利润,均不能从利润总额中加计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因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

17、延所得税负债调整。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两者的差异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在其产生当期,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两者的差异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减少,在其产生当期,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准则还规定,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三)企业处理上述差异的原则企业

18、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财务通则也规定,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因此,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如实计算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企业应在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基础上,根据税收规定对会计与税收的差异进行调整,从而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当然,在税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应按照会计规定执行。六、企业应当明确

19、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1、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

20、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维护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 2、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3、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上述所称企业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上述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指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3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设置的、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研究院所,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的博士后站、中试基地、实验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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