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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研究崔剑峰.docx

1、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研究崔剑峰内容摘要民事侵权中因果关系理论作为侵权责任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国外法学界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己经相当深入,并适用于司法实践尽管争论仍在继续,但在许多实质方面己取得共识,已经并正在影响着我国司法理论界然而距离我国司法实践和立法尚有差距因此在我国民事侵权责任领域进行因果关系的学习研究仍有必要,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入手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具有主观和客观两个特征,而哲学中因果关系着重研究事物的客观规律,主要具有客观特征此外,两种因果关系在研究对象!研究目的!是否具有社会价值性判断!原因属性等方面均存在着区别因此,侵权责任

2、中因果关系具有特殊的内涵第二部分对世界各国现行的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条件说是大陆法系最具影响力的学说之一但是由于条件说把事实因果关系视为因果关系的全部,存在导致责任范围不当扩大等不足,随后产生了原因说,主张原因与条件的区分以及各原因中原因力的区分原因说在很多条件下难以区分原因和条件,缺乏对法规目的等因素的考虑,也不足以独自成为认定事实因果关系的原则必要条件规则和实质要素规则是英美法系!也是广为接受的认定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两个主要规则必要条件理论是适用于单一式因果关系中事实上原因认定的权威理论而实质要素理论是为了适用于复合式因果关系事实上的认定第三部分对世界现有的认定法律

3、上因果关系的理论拿来介绍!剖析重点分析研究了英美法系的可预见性理论!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并认为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上述理论的综合分析,主要两大法系在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判断的思维方式!判断标准及采用原则的灵活性方面具有一致性:该部分对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与引进进行了总结评判,认为条件和原因不应区分:间接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应该承担责任;在我国司法理论界,因果关系理论越来越被重视进而得出结论: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该采用国外成熟的/两分法0方式事实上因果关系采用必要条件理论和实质要素规则,特殊侵权领域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法律上因果关系应该采用法规目的说为主和

4、直接结果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可预见山东大学硕十学位论文性说为辅的模式关键词:侵权责任事实上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法律上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系民事主体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对民事义务违反的结果从性质上来说一般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另一种是自行约定的义务违反前一种义务构成侵权责任,违反后一种义务构成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既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又有自身的特点:一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是与损害无关的人,甚至可能是无行为能力人,因此具有广泛性二是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侵权责任的形式!范围都有法律明确

5、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改变三是侵权责任形式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为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特别是人身权,我国5民法通则6除规定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损失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这是由侵权行为法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复杂性所决定的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般情况而言,由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条件构成但是在当代的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特殊情形越来越多,有的行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法律要求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有的侵权行为是否违法意见不一然而损害结果与行为!事件之间的因果关

6、系却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而且世界各国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内涵以及如何科学认定!正确适用未成定论,立法中也鲜有因果关系的条款尽管有关文章颇丰,以笔者之力也提不出新颖!独特的观点,但就此问题做一分析研究!谈谈心得,也是作为学子的义务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因果关系的基础理论第一节因果关系在哲学上的内汤作为哲学概念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事物之间普遍存在的一种规律性在哲学理论看来,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其他事物或现象引起的,同时,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一些事物或现象一种或若干种客观事物或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前因后果的本质!必然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其中引起他现象产生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

7、象是结果现代科学研究成果表明,事物的运动变化都是由其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产生的,事物相互作用的过程也就是因果关系体现的过程无因之果和无果之因都是不存在的原因或原因之和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先后顺序的关系,即原因在先,结果在后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论述,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属性:一是客观性,即原因和结果的客观存在以及二者之间的客观联系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二是可知性,这种客观存在和客观联系是可知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思维活动加以认识的三是关联性,世界上的一个个单个现象都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从普遍的联系

8、中抽象出来,孤立地考察他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0列宁也指出:/人的因果概念总是把自然现象的客观联系稍许简单化了,只是近似地反映这种联系,人为的把一个统一的世界过程的某些方面孤立起来0因果关系是从客观事物的广泛联系中抽出来加以孤立考察的个别环节沁马克思恩格斯: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6(第三卷),人民出版社列宁:5列宁选集6(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157页工家福:5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6,法律出版社,199.年版,1972年版,第552页第477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二节民事俊权贵任中的因果关系相对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而一言,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既有因果关系

9、的一般性,又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一!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联系的必然性和时间的顺序性在因果关系之中,因果之间的必然性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有原因就会出现相应的结果,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就有相对的损害结果出现在某一具体的因果关系时间表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是相反二!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具有社会性原因与结果是直接来源于人类实践的哲学范畴,因果关系具有基本而普遍的意义但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作为法律因果关系的一种,既不能够单纯研究自然界万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能研究社会之中全部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发现人们社会活动领域内的具有社会性质的因果关系,因为作为原因的事实,总是同人的特定行为与活动密不

10、可分行为的社会属性,也就是人们对行为的社会评价,目的在于确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那种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0单纯理解为纯客观的行为研究,而忽视社会性的作法显然是不妥的三!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研究范围的相对性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客观世界的所有事物而侵权责任上因果关系研究的对象则是作为原因的人的行为!事件,单纯的自然力或事件不在其中在研究范围上也并非人的所有行为,而是从众多行为条件中选择直接的!最近的!影响结果明显的作为研究对象,并进而判断是否构成原因四!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形态具有多样性根据侵权行为的数量和导致损害后果的多少,因果关系的形态主要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因为单一事实

11、而发生一定结果,因果关系比较容易判断,但多数原因事实存在,相互结合或关联时,判定因果关系则较为复杂,大体可以分为四种情形:第一种是共同因果关系,即多个行为!事件共同促使!导致一个损害结果发生,参见唐烈英5论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6,5云南人学学报6(法学版)2阅3年第16卷第2期.参见维之5论因果关系的定义6,5青海社会科学62加1年第l期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但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本身单独不能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第二种是复合因果关系(又被称为聚合因果关系),即存在多个加害行为的情况下,每个加害行为单独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多个加害行为共同作用造成损害结果发生如甲乙同时分别对丙下毒,各自的份量均足

12、以致丙死亡/若无,则不0判断标准适用受限制,认定甲乙行为均属丙死亡的原因才属合理公平复合因果关系理论为哲学家穆勒所首倡传统理论认为原因对于结果而言不仅应该是充分的,而且应该是必须的而复合因果关系理论提出了充分条件即可作为原因的新思维其主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条件A足以导致结果B的发生,A即为B的充分原因有多个使某一结果B发生的条件的存在,该结果即同时拥有多个相互独立的充分原因第三种称为择一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多人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不知谁为真正的加害人,只能由加害人自己证明其行为与结果无关可以免责,否则与他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这种关系并非因果关系,而是一种证明方

13、式第四种情况被称为假设因果关系,实际上是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归责问题该情形涉及两个因果关系,一是对损害的发生有事实上原因力的加害行为,一是对损害发生并无事实上原因力的加害行为,但如果前一行为不存在,损害必将因后一原因事实而发生前者属真正原因,后者即为假设因果关系第三节俊权贵任中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区别哲学上因果关系所研究!探讨的是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事物之间发展与运动的内在规律,通过对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进行研究,归纳出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但是由于研究!适用的对象!范围!方法不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完全借鉴!适用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正如布里特和瓦勒所言:人们常常在法院的判决中或在法律文献

14、中发现休漠和米尔等哲学家的观点或借用他们的观点但是实事求是地说,他们的观点只是因果关系的普遍适用因而对于关注对象为发生的具体事件的法学学者而言,并没有太大价值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为了分析所发生案件损害后果和原因之间的关系,进而确拍参见江毅5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6,5时代法学62佣4年第5期参见8几泽鉴5侵权行为法6(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的l年7月第一版,第l%页.-参见(英布里特和瓦勒著:5刑法教程和案例6,1978年第4版,第145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责任的承担!归属的基础本文所研究探讨的是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与控制责任范围的前提与基础,尽管与哲学范畴中的因果

15、关系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区别一!客观事实的涵义不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研究的/客观事实0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客观事物的状态与联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研究探讨的目的在于了解事物的客观真实和内在规律性,从而指导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虽然在表述上也是以/客观事实0为认定案情的基础,但实际上是根据证据优势原则确认案情的真实,是一种/法律事实0一方面,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通过举证尽可能恢复!重现当时的真实状况另一方面,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确认是由法官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分析采信,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司法经验所作出的主观判断所以说,这种/法律事实0与/客观事实0并不能

16、划等号,甚至差距很大二!考察研究的对象不同哲学上因果关系的考察目的是为了深入地了解事物间的联系,以探索无限联系的事物之间蕴含的本质规律客观世界中,所有的事物!现象和过程都必然地由某种原因所引起同时,也必定对其他事物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一定的结果因此考察的对象需要尽可能深入!尽可能全面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考察目的是为了正确归责并控制责任范围,对所要研究的因果关系的选择不能向外无限延伸,而必须截取其中与损害结果最近的!最直接的环节,研究确认导致损害产生的原因,正确归属责任的承担例如,某单位因违章施工造成道路堵塞,致使救护车行动迟缓,耽误了病人救护时间,病人病情加重送到医院后又因医院的过失未及时救治

17、导致病人死亡本案中,某单位违章施工与病人死亡之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最为直接!明显但一般的情况下,违章施工与病人死亡没有必然的联系,况且如果要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责任人就会漫无边际因此需要截取医院的过失与病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的承担者然而,从哲学上看,这些事件都是病人死亡这一结果的条件,甚至还要追溯到更远三!考察研究的目的不同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重要的构成要件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确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责任的归属及其范围,从而尽可能公平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而哲学上因果关系旨在探求世界事物之间内在本质的关联性,认识并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动态

18、规律,了解原因和结果的客观联系性四!在是否涉及价值判断上不同哲学上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了探讨世界事物内在的本质属性,认识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尽可能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力求科学!客观因此,属于一个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但是,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不但是一个事实判断,更是一个法律的价值判断具体而言,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在选择所要确认的因果关系环节时,法官既要从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出发,也要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法规意图!社会道德观念!价值评判等多种因素二是判断确认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成立的原则的发展变化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果关系最初主要是采用条件说,后来发展到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然后是法规目的说以及因果关系

19、的推定在此过程中,判断因果关系原则的变化正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以及社会价值取向不断影响!选择的结果三是从民事侵权责任构成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发展,越来越有利于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适用,也足以说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社会价值判断性第四节俊权资任中因果关系的原因分析一!如何正确认识原因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原因,应为违法行为,而不是过错,也不是过错行为0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否则,如果没有过错,即使损害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行为人也不应对此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而我国5民法通则6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也

20、从现行法律上支持了这一观点第三种观点主张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该观点是与/违法行为作为原因0相对立的观点,把/违法行为0扩大为/人参见_f利明:5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6(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仪洲年,月版,第4仍页.杨亿新:5侵权行为法6,中国法制出版社2侧场年2月第l版,第136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行为或由其管理下的物件0一些法学教科书也持此类观点:/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由其管理下的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关系0第四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是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应以/加害行为0作为损害之原因,加害人在法律上只对事实上因

21、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负责,且该损害结果必须在加害人过失行为造成之危险范围内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比较全面!客观,表述基本准确!科学,而前三种观点似有欠妥,理由如下1!第一种观点的问题在于,以/违法行为0作为原因认定民事责任不符合客观实际和发展的需要将因果关系的原因界定为违法行为,而/违法0这一特征不能概括导致损害发生的所有原因大大缩小了考察范围,不利于公平合理地归属责任如果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势必将我们研究的注意力引向行为的违法性,忽视那些难以认定为违法性的原因,不利于正确认定责任以违法行为作为原因,不符合现代民法的归责趋势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民法的归责原则从过

22、错向着过错推定!无过错发展这两种原则的确认基础是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并不注重行为的违法性尤其是在无过错责任的归则原则下,不论责任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客观上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责任人就必须对此负责因此,这里将原因表述为致害行为更加合理!客观,更有利于研究者视野的开阔将因果关系的原因界定为违法行为,实践中难以认定通常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禁止性的规定!明确列明某些行为/违法0的规定更少;将原因界定为违法行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与那些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情况引起的损害事实发生的行为难以区分,不利于正确合理解决民事纠纷2!第二种观点的不足是把原因限定为有过错

23、的行为在侵权民事责任的几种归责原则中,因果关系是普遍存在的,是所有侵权民事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而过错作为加害人的一种主观心里状态,仅仅是基于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而确认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就不要求行为人具备这种主观状态将原因和过错等同起来,必将限制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江平:5民法学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佣心年版,第758页参见陈聪富著:5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6,北京大学出版社2峨洲场年l月第l版.第21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第三种观点的不足在于将/物件0作为原因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在日常社会中,/物件0作为被动的对象,都有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物件的

24、管理实质上就是/人的行为0的一部分,物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源是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不适当的行为导致的结果,物件本身不可能成为致人损害的原因只有物件与人的意识行为相联系或为人的的意识行为所支配时,才能够出现法律意义的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问题因此,物件作为原因是不符合逻辑的4!第四种观点比较准确!科学该观点提出/应以加害行为作为损害之原因,加害人在法律上只对事实上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负责0,避免了对行为性质及责任承担的的事先判断,同时明确了该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该行为在事实上造成的损害结果,既科学又客观加害行为包含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通常积极作为容易确定,而消极不作为的确定却比较复杂不作为并非

25、行为人无为,而是不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这种/特定的法律义务0或者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来自职务上或者来自合同关系的要求同时该观点还提出/该损害结果必须在加害人过失行为造成之危险范围内0,这样就把加害行为应负的责任做了限制,而不是漫无边际但该观点又将/过失0这一主观概念来作为限制,实属美中不足二!原因的分类及在责任构成中的作用1!根据原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原因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的或决定作用的行为;次要原因是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次要的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这种主次原因的区分,对于正确归责非常有必要通常情况下作为损害结果主要原因的

26、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次要原因的行为,承担次要责任但事实上具体确定责任的大小及份额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果被害人无过错而因行为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无过错而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例如,某客运公司驾驶员甲启运之前发现汽车有毛病,就要求经理先修车后出发,经理坚持说时间太紧出发回来后再修甲无奈,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可以避免危险的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发生,即开车上路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而撞在树上,造成多名旅客受伤该案中,经理和甲的行为都是造成这一事故的原因相比之下,经理的错误行为属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甲因受令开车,其违法行

27、为属于次要原因2!根据原因作用于结果的形式,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作为原因的行为直接引出损害结果由于这种原因往往必然带来某种损害结果,因此又称为必然原因间接原因是指行为本身一般不会带来损害结果,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由于间接原因是在其他原因的介入下偶然地促使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有间接原因又称偶然原因如在上例,甲受指令开病车上路压死学生的行为,就是直接原因而领导的错误决定,是甲开车造成车祸的间接原因3!主要原因可能是直接原因,也可能是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可能是主要原因,也可能是次要原因现实生活中,主要原因是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次要原因的情况较多,也好理解但主要原因是

28、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次要原因的情况也很普遍如上例中,司机甲压死人是直接原因,但甲是受指令开车,又是次要原因;公司领导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是车祸发生的主要原因,但由于中间驾驶员甲的行为介入,公司领导的行为则是车祸发生的间接原因在责任的承担上,对于直接原因,较为一致的意见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承担责任;但对于间接原因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则应从间接原因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力的大小!行为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决定三!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因果关系在民事侵权归责中,无论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都是不可缺少的前提与基础具体来说,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确定责任的归属

29、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旨在说明被告承担责任的合理性,无论在何种归责原则下都非常重要,它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与基础2!排除责任的承担一方面,因果关系要明确谁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使其对结果负责另一方面,如果某人的行为不是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且不能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使其负责,则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就可以免除该人的责任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对责任范围的确定与限制因果关系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责任范围的确定在根本上取决于各个原因对结果所起的作用,即原因力问题在过错程度大体相当或难以确定过错程度的情况下,责任范围的大小决定于原因力的强弱因果关系对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方面的限制作

30、用,体现于这种财产损失和作为原因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于被害人的可期待性经济损失!间接损失,许多国家都认为缺乏因果联系,原则上不予以赔偿第五节因果关系与过错一!过错的概念: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关于过错,有三种不同的学说:一种是以5德国民法典6为代表的主观过错说;另一种是客观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某种标准即为过错,与违法行为属于一个归责要件第三种是综合说,认为过错既是一种心里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心里状态必然通过其具体行为体现出来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不管怎样的心里状态,都谈不上有过错笔者赞同综合说,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通过对他人的加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失的心态主观说与客观说都过于片面,二!因果关系与过错在侵权责任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确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确定责任的承担者而过错则是在确认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分析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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