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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细则.docx

1、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细则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文件精神,以及执行好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吉交发201745号)要求,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全面提升交通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2、,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流程。聚焦吉林省交通运输发展重大战略任务,结合行业发展实际需求,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策划全省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创新项目,重点关注公路水路建养耐久性关键技术、交通安全运营、环境生态保护等问题,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调整项目结构,减少科研项目数量。实行科技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定期发布,为科研人员预留至少30 天申报准备时间,明确科研项目申报要求,精简申报材料和附件,进一步优化建议书网上申报流程,继续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申报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供。(二)针对关键节点实施监督检查

3、。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项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由厅科教处牵头统一制定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或调研计划,对于一般科研项目每年开展不多于一次的监督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助理制度,允许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将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与科研无关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经形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一并提交技术和财务报告,由厅科教处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严格依据合同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评价工作,对技术和财务验收一并作出结论。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

4、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资源和审计结果。(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人员调配权。科 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 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合同要求的基础上,保证研究方向不变、成果指标不降低、研究时限不延长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说明。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按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履行调整手续。(五)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省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省交通运输发展补助资金

5、、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列支的试验研究费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等,其中省交通运输发展补助资金为省交通运输厅联同省财政厅每年稳定支持的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项目完成研究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自选项目、绩效奖励、人才引进以及其他一切科研活动,且不受使用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

6、灵活性和便利性。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六)精简各类人才“帽子”。厅人事处按优化科技领域人才计划要求,着力构建层次分明、定位清晰、覆盖不同人才发展阶段的人才支持体系,有效解决部分人才计划定位不清、交叉重复的问题。人才支持计划要改变以静态评价结果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作为人才评价标准的做法。推动人才“帽子”、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要落实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要求,并要求申报项目单位在申报材料中不得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七)开展

7、“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清理。厅科教处会同厅人事处分别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研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减少评价频次,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的制度。(八)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省重大科研项目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按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相关要求执行。对承担省重大科研项目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

8、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相关要求执行。科研院所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探索“一项一策”的清单式管理。(九)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激励机制。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多形式、紧密型的创新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落实相关激励政策,支持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到企业兼职研发的科研人员可实行市场化薪酬。加大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的职务科研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绿色通道”试点,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研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

9、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三、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十)推动科研项目管理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科研项目申报书及合同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指标,并按照项目进展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科研项目的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以及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申报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对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应用示范类项目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和考核,其中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要具备创新性和前瞻性,开发类项目要重视实效性

10、和实用性,示范类项目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且能取得可复制推广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环节自我管理,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报备厅科教处,以便确定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十一)实施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理论、新方法的原创性和科学性,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安全重大需求关键问题;技术和产品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创新性、成熟性、可靠性,突出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支撑行业进步发挥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等为导向,重点评价成熟性、先进性、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十二)严格依据合同书开展综合绩效

11、评价。强化契约精神, 依据合同书的约定逐项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要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虚开造假证明者严肃处理,列入科研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十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探索,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

12、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四、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十四)健全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分担机制。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但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提供借鉴。项目承担单位要支持研究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科研体制改革要求和科研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

13、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十五)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要充分尊重科研人员;要根据国家和省科研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适用于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要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要强化科研人员自身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并计入科研信用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及单位承担和参加科研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十六)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以科研机构评估

14、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和省科研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落实到位、科研创新绩效突出的,在申请国家和省厅科技计划及各级人才工程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科研创新基地、核定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五、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十七)开展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为做好与国家、省级试点的衔接配套,厅科教处会同厅人事处,适时在厅直单位中选择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试点内容包括:1.开展简化科

15、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购置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项目管理部门要简化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2.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的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政策研究、综合交通发展以及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具体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

16、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同时,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3.开展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试点。对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院所,结合自身职责定位,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4.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研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 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研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研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研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十八)加强对试点单位的跟踪指导和考核评估。厅科教处会同厅人事处开展对试点单位落实改革措施的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推进试点工作不力、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及时取消试点资格、终止支持。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在全省行业范围内推广。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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