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局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路灯、广场、停车场、绿地、河道驳岸工程及其附属的管线和环境工程,30万元以上大中修市政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以及供水、燃气、热力、排水、公交站场、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公用工程)。第三条 常
2、州市建设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局城建处、科研处、计财处、公用处按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局监察室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局委托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常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等单位,应共同做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
3、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与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时,应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以及常州市建设工程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报局监察室备案。第六条 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被审计单位应按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项目的审计。第二章 前期准备第七条 局科研处组织对工程储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推荐项目清单及其设计方案,经局研究筛选后,报市政府最终确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目标要求,认真编制前期工作计划并加强计划的落实。建设单位前期工作
4、计划应报局科研处、计财处、城建处、公用处(公用工程)。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预审,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局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应报送局科研处、计财处、城建处、公用处(公用工程),由科研处组织相关处室审核会签认可后,移交计财处,转报或批复文件由局计财处主办,局领导签发。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使投资增减累计超过批复的1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局计财处,由原审批部门重新调整。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准文件,按规定及时申领建设项目
5、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证书并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的征地拆迁,供电、电信等杆管线和绿化的迁移等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中燃气、给水、热力、排水、路灯等专业管线的迁移由各专业管线单位负责,费用自理,建设单位协调。交通组织等其他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局城建处和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提出设计要求,委托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
6、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承担市政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注重对项目的调查研究和对设计的完善优化,努力减少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提高投资控制的有效性。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召开规划、设计、拆迁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帮助设计单位解决设计上的困难和处理设计上的难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局研究确定;(二)及时组织交警、公交、设计单位以及邀请具有丰富施工、监理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项目经理参加的协调会,帮助设计单位优化交通组织设计。(三)对与市政工程配套的公用工程的管线设计,会同设计单位广泛听取各专业管线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设计。燃气的低压管、给水的配水管、热力管线和路灯等专
7、业管线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线单位设计,但最终应由设计单位统筹协调。设计时,应预留好各管线与支路、街巷的接口,以免在支管衔接施工时再开挖已经建成的道路。第十六条 凡工程涉及环境设计、亮化设计,以及依附于市政工程的路灯、公交站棚、电话亭、书报亭、装饰材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图(含可提供的实物)或样品图统一报局审定。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局科研处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将施工图设计预算报送局计财处、城建处、公用处(公用工程)。第四章 工程招标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积极推行和实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
8、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到市招标办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手续,并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招标办负责实施。对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处罚的施工企业,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建设单位应将招标前的招标方案和评标后的中标结果报局城建处、计财处。局监察室、计财处、城建处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二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分包的管理规定,招标前的分包方案应在招标方案中明确,招标后的分包应经局领导同意,同时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五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
9、须接受质量监督。质监手续由建设单位到市质监站办理。第二十二条 市质监站派出的质监人员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分别以书面形式相互通报,并抄报局城建处。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站应参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加强对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规范等执行的监督,确保一定的抽检频率和重点部位的质量检测,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掌握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规范。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站应将质量监督的情况及时书面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抄报局城建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市质监站和局城建处。第六章 工程监理第二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
10、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并注重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加强监理和预控,加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监理实施细则应发送施工单位。第七章 工程施工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各项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踏勘现场,施工现场的“三杆”及绿化迁移、障碍物清除等应符合施工进度要求,同时编制进度计划,报局城建处和分管局长;(三)建设、监理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设
11、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检查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等一系列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发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每月将工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下月计划安排汇总后报局城建处。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验和复验制度。第三十一条 涉及工程变更,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查,建设单位办理,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监理单位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施工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文件及签署的设计变更进
12、行检查。第三十二条 依附于市政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各专业管线施工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各专业管线的实施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各专业管线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控制,齐心协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二)管线工程的土建(含土方开挖、回填、窨井砌筑及盖框安装)由市政施工单位承担,市政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管线工程土建施工合同;燃气、给水、热力、路灯等管线和工艺设备安装、调试由专业管线单位实施;(三)燃气、给水、热力、污水等管线的工程费用由各专业管线单位承担。管线工程土方费用(土方开挖、回填)按常州市建设局关于随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土方费用的通知(常建2003156
13、号文件)执行。各工程开工前由道路建设单位核算专业管线单位应承担的土方费用,专业管线单位在相应管线工程开工前将40%的费用交到局计财处,剩余部分在管线施工结束后一次付清;(四)各专业管线的施工,必须随同市政工程施工同步接受监理,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五)各专业管线的施工方案及计划应与市政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计划相协调。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监理单位、市政施工单位、专业管线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对市政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通报和交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还应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地例会,及时协调矛盾,落实措施,解决施工作业中的具体问题;(六)市政施工单位在进行土建施工时,应事先
14、与各专业管线单位联系,了解地下管线状况,不得盲目施工。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派员检查和监护,以避免挖断管线及相互干扰,确保各类管线安全畅通。(七)图纸上设计的各类管线(包括支管、预留管),专业管线单位必须全部实施到位;工程完工后,除特殊情况报局领导同意外,不得二次开挖道路。第八章 竣工验收和备案第三十三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局城建处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验收方案报批材料。第三十四条 批准竣工验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十五条
15、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局城建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当备案文件核验齐全,并收到市质监站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由局城建处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表。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第九章 工程款支付第三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审定后支付。工程款应按下列程序计量支付:(一)对施工单位统计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写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计量,按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三)监理单位总监审定、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
16、设单位;(四)对额外工程,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代表共同签证后,与合同工程分开计量支付。凡未经监理验收质量合格、未经计量或签证的工程量,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第三十八条 市政工程资金审批和拨付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建设单位应根据经测算后的工程投资(包括前期经费)编制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局计财处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二)建设单位应每月编制投资完成表和下月资金使用计划表,于每月八日前报局计财处审核,局领导批准; (三)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表,填报工程资金申请拨款单,由局计财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第三十九条 市政工程工程款按下列办法支付:(一)工程开工前,工程
17、预付款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15%;(二)每月按已签证的合同工程和签证工程的55%支付工程进度款;(三)工程施工结束,支付的工程款控制在合同工程和签证工程金额的70%以内;(四)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核或审计结束后,工程款支付到95%;(五)5%的余款,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月内结清。第一十章 工程结算与审计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施工合同及有效文件资料按下列要求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编制:(一) 投资不满1000万元的工程,应在1个月以内完成;(二) 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工程,应在2个月以内完成;(三) 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在3个月以内完成。第四十一条
18、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与审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在30日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初审;工程拆迁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建设单位应将初审后的竣工结算报局计财处,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审核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审核;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工程,以局审结果为工程结算的最终结果;列入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局审后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第四十二条 局计财处会同城建处、拆迁办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审核机构资质、信誉、收费标准、审核周期等因素提出拟定的审核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报局领导批准。受委托的造价审核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核对工程量签证与计量,收集
19、施工中的有关工程造价资料,为结算审核做准备。局计财处应参与竣工结算的审核。审核中如有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套用、取费标准等方面的争议,由市造价处解释并协调解决。如果对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局计财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进行会审。会审结果与原审核结果误差在1%以内的,以原审核结果为准;误差超过1%的,以会审结果为准。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结算审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据工程、拆迁结算审定单或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完成工程财务决算的编制,并将工程财务决算连同报批文件一并报局审批。局计财处应及时组织审核工程财务决算,并将审核结果报局领导审批后,下达批复文件。第十一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 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由局按照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违纪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时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常建2000第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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