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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山体保护管理办法.docx

1、济南市山体保护管理办法济南市山体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山体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山体。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四条 山体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规划控制、属地管理的原则。

2、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1 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将山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同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山体保护专项经费保障山体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调度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利、农业、旅游、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山体权属单位负责做好权属范围内山体的保

3、护工作并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山体保护的义务。市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对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山体保护 第九条 山体保护规划是山体保护工作的依据。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电力、交通、市政等规划需与山体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济南市山体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2 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济南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辖区内山体保护规划

4、并报市政府备案。山体保护规划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山体保护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变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山体保护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山体保护的现状, ,二,规划期限和范围, ,三,山体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四,山体保护名录, ,五,主要工作部署,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泉水直接补给区和强渗漏带及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山体应当列入山体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山体保护实行划线管控列入保护名录的山体应当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确定山体保护范围。 山体保护控制线原则上按照现状

5、山脚线划定也可结合自然地形适当外延。位于山体范围内的已出让、征收、储备土地可以不划入山体保护控制线。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山体保护控制线的划定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3 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山体保护控制线划定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负责埋设保护界桩、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移动山体保护界桩和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在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石、挖砂、取土, ,二,擅自采伐林木, ,三,擅自新建公墓

6、, ,四,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五,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七条 除下列项目外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人防等特殊用途设施, ,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 ,三,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公园绿地。 第十八条 位于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或占压山体保护控制线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前三款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规模和开发强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考虑山体环境保护的要求。 4 建设项目规划时应考虑山体保护要求将山体环境保护和建绿透绿要求纳入规划。 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山体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程

7、山体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配套的山体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参加配套的山体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 对邻近山体保护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应与山体景观相协调适当开敞临山空间规划建设绿色隔离带建设项目不得遮挡山体景观视觉走廊保护山体生态、景观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将显山透绿纳入规划内容应专门明确山体周边建设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参

8、数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条 在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应当加快山体环境治理、植树造林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二十一条 禁止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已有合法建设项目擅自进行改建、扩建并根据需要逐步清退。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对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的渣土、垃圾进行清运对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和邻近山体5 保护控制线且影响山体景观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拆除违章建筑后的土地除本办法十七条所列建设项目外禁止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确定治

9、理责任主体组织治理恢复和环境绿化达到透绿、还绿于民的效果。 第二十四条 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停止审批新的山石类采矿权对已有山石开采企业应逐步关停。 第二十五条 山体保护名录外的山体范围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垃圾填埋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限制开发措施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考虑山体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项目规划和配套山体保护治理工程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保护名录外的山体范围内设置采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山

10、体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减少地面硬化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采取增渗促渗措施建设后用地范围内的地表水入渗总量不低于自然状态下入渗总量,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管理的历城区仲宫办6 事处、柳埠办事处、西营镇、锦绣川办事处、高而办事处辖区内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拆一建一、只减不增”禁止侵占山体进行新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实施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等工程提高山体森林覆盖率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山体生态景观和涵养水源的功能。 第三章 山体治理修复 第三十条 对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遭到破损的山体以

11、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组织治理修复恢复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山体治理修复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执行: ,一,矿山以及权属清楚的采矿迹地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修复, ,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造成破损的山体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修复, ,三,修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破损的山体以及与建设项目毗邻的破损山体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修复, ,四,自然因素破坏、历史遗存且无法确定治理责任的破损山体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治理修复。 ,五,破损山体治理修复责任存有异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7 上国土资源行政主

12、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山体破损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并书面告知责任单位。 第三十二条 山体治理修复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治理修复设计方案。治理修复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治理范围、治理目标、技术方法、主要工作量、治理期限、预期效果、投资预算及经费来源等。破损山体治理修复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审查审查时应通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山体治理修复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时应通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四条 破损山体治理修复完成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或相关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做好后期养护

13、工作。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山体治理修复过程中对山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三十六条 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开展山体保护和治理修复工作。对保护和治理修复山体投入大、效果好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山体保护监督检查机8 制定期组织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查处山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山体保护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项目立项和项目审批关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考虑山体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城

14、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山体范围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划管控。在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放线时应实地核实规划区内山体情况在建设项目用地和工程规划管理过程中控制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处理好山体景观与道路、建筑的关系保证景观环境效果良好。 第四十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的建设活动配套建设的山体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验收。 第四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山体控制线内的土地调整为非建设用地,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时应将山体保护控制线设为禁止开采区。负责查处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矿、占地等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林业和城乡

15、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山体林地、林木的保护工作以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山体保护工作。负责查处山体范围内破坏林地和林木等违法行为。负责开展山体公园建9 设改善山体生态环境。 第四十二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墓、陵园范围内的山体保护工作。负责查处山体范围内违法修墓等行为。 第四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山体范围内违法开山种植农作物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罚山体保护范围内私搭滥建等违章建筑、倾倒堆放渣土等行为监督县,区,人民政府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拆除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山体范围内环境污染等行为。 第四十六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山体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等造成水土流失行为。 第四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安监、交通运输、农业、人防、市政公用、旅游、公安、铁路、电力等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山体保护工作。 部队、企业、学校等单位负责做好对权属范围内的山体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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