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算单位部门决算公开预算单位部门决算公开目 录第一部分 清城区林业局概况一、 部门职责清远市清城区林业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林业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森林法,依法管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业用地、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清远市清城区高田木材检查站:承担查验、登记过往运输木材及成品、竹材及其半成品、野生动物及产品车辆的工作;依法制止、扣留违章运输的木材及成品、竹材及其半成品、野生动物及产品,及时做好询问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并妥善保管所扣留的上述物品;受主管部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对野生动植物,木材、竹材运输和
2、森林植物检疫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 机构设置 清远市清城区林业局:设4个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林政股(森防站)、营林股、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森林防火指挥中心。 清远市清城区高田木材检查站:配事业编制7名,其中:站长1名。三、人员构成情况 2015年我单位在职在编人员26人,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人员14人,事业单位人员11人,机关旧工勤人员1人;2015年离退休人员12人。第2部分 清城区林业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包括本级决算和所属单位决算在内的决算汇总) 由于下属单位没有进行独立核算,所以2015年部门决算表跟本级决算和所属单位决算在内的决算汇总是一致的。详见清城区林业
3、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格(1-8)第三部分 清城区林业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清城区林业局2015年度总收入1,835.34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835.3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财政拨款收入1,833.34万元,占99.89%。收入比上年决算数增加446.32万元,增加32.18%,主要的原因是人员经费的增加和省级专项资金的拨付增加。2上级补助收入0 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3事业收入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4经营收入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5其他收入2万元,占0.11%
4、。(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清城区林业局2015年年度总支出1,883.3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883.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64.64万元,下降91.51%。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8.64万元,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离退休支出退休费。比上年决算数增加7.94万元,增加25.48%,主要原因是本年有死亡抚恤金和离退休费增加。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74万元,主要用于职工社保费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减少7.22万元,下降48.26%,主要原因是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7.9万元。4.农林水支出(林业)支出1702.65万元,主要用于专项经费
5、的使用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比上年决算数增加407.27元,主要原因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增加。5.住房保障支出78.3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上年决算数增加48.96元,增加166%,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和公积金调整。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清城区林业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833.34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33.34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054.97万元,增长135.54%;主要原因是专项资金的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73.5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
6、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清城区林业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883.32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83.32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104.95万元,增长141.96%;主要原因是专项资金的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3.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64.64万元,下降91.51%。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8.64万元,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离退休支出退休费。比上年决算数增加7.94万元,增加25.48%,主要原因是本年有死亡抚恤金和离退休费增加。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74万元,主要用于职工社保费
7、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减少7.22万元,下降48.26%,主要原因是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7.9万元。4.农林水支出(林业)支出1702.65万元,主要用于专项经费的使用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比上年决算数增加407.27元,主要原因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增加。5.住房保障支出78.3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上年决算数增加48.96元,增加166%,主要原因是公积金调整。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清城区林业局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 12.85万元,完成预算22万元的58.41%。
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9.44万元,完成预算22万元的42.9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41万元,完成预算22万元的15.5%。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与上年相比,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1.43万元,增长12.42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长0 万元,增长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1.78 万元,增长23.24%;公务接待
9、费支出决算减少0.36万元,降低9.55%。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4年度增加主要原因是车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增加。(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44万元,占 73.46%;公务接待费支出3.41万元,占26.54%。具体情况如下: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局(部、委、办)机关及下属2个单位出国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4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
10、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9.44万元,2015年局(部、委、办)机关及下属2个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行政执法、森林消防专业用车。3.公务接待费支出3.41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5年,局(部、委、办)机关及下属2个单位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18次,接待人数共150人。主要包括森防普查工作等接待开支。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1.18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
11、比上年增加17.11万元,降低约50%。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公用经费运行开支增加。(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5.1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1.7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0.5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32.82万元。(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台,其他用车4台。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5
1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区森林消防专业大队经费”80万元,符合区级超50万元专项资金要进行绩效评价的要求。区财政局对“区森林消防专业大队经费”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区森林消防专业大队经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显示: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为97分,绩效评价结果为优。2主要的民生项目(无)3重点支出项目(无)4其他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无)。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
13、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
14、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
15、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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