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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征求意见稿子.docx

1、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征求意见稿子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的程序化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会员、拥有或租用本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程序化交易者”),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未

2、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第四条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合理进行程序化交易,规范运作,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优势,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操纵市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第五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接受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第二章 申报及报备管理第六条 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实施申报及报

3、备管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汇总并核查客户当日申报信息,并向本所报备。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向本所申报。程序化交易者的申报信息拟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对变动情况进行申报。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申报及报备时间应当遵守本所股票期权交易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前条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申报及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程序化交易者的身份信息;(二)用于程序化交易的账户信息;(三)程序化交易策略类型及简要说明;(四)程序化交

4、易的资金来源类型;(五)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参数;(六)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址;(七)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开发主体;(八)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九)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申报及报备的具体格式及报送路径,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八条 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程序化交易者只能分别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股票期权合约账户进行证券、股票期权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将未经申报及报备的账户用于程序化交易。第九条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及时履行申报义务,确保其所申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所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及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一十

5、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程序化交易账户的识别机制和客户申报信息核查制度,督促客户履行申报义务,严格审查客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第一十一条 本所对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申报信息进行完备性核查。本所自收到申报信息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未经本所核查,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不得进行程序化交易。第一十二条 客户申报信息不实、不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会员、拥有或者租

6、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本所有权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申报。第一十三条 本所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接收、核查和管理程序化交易者申报及报备的信息,不代表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及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和系统的合规性、适当性、可用性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第一十四条 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对客户申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存客户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申报信息和交易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章 接入管理第一十五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在接入前应当对其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的程序化交易系统符合证券业协会

7、制定的风控功能要求和接入管理标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不得接入未经核查的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第一十六条 客户将其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会员信息技术系统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署接入协议,并就如下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一)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的系统为他人提供服务;(二)客户实际使用的程序应当与经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的程序一致,否则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可以采取拒绝委托、关闭接入等措施;(三)双方风控职责,当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异常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可以采取拒绝委托、关闭接入等应急措施;(四)程序化交易信息申报、系统接入、交易指令核查、验证测试、风险评估、异常情况处理、差异化收

8、费等具体事项。第一十七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接入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进行持续管理。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升级、变更的,应当告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重新对其程序化交易系统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暂停、终止使用的,应当告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第一十八条 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了解与熟悉程序化交易策略和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技术特点,确保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接入符合本所技术系统接入规范,不得影响本所交易系统安全和市场交易秩序。第一十九条 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自身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本所的,除应当符合证券

9、业协会规定的风控功能要求和接入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系统性能、容量应当与业务及市场需求相适应,并建立日常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程序化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二)具备验资验券、流量控制、异常检测和错误处理等风控功能,防范因程序化交易系统异常对本所交易系统和市场秩序造成冲击;(三)建立程序化交易指令计算机审核系统,能识别和防范申报价格及数量异常的指令,避免对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四)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指令必须经过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检查与审计,不得将程序化交易系统直接接入本所交易系统;(五)设置合理的风控阈值,当程序化交易系统出现技术故障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应

10、当具有快速撤销申报、暂停申报、系统隔离等应急处置功能和机制;(六)定期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并保留测试记录和结果;(七)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将程序化交易客户与非程序化交易客户的报盘通道隔离,对程序化交易配置专用交易单元,并设置单独的流量控制。会员、拥有或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对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分别使用不同的报盘通道,对程序化交易配置专用交易单元,并设置单独的流量控制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可以通过申请新增或变更原有交易单元,作为程序化交易专用交易单元。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公平原则提供机柜

11、托管服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合理使用本所机柜托管服务,按照公平原则分配交易单元并配置流量,不得为不同客户提供申报速度存在明显差异的服务。第二十三条 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净买入额度管理第二十四条 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的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本所实施当日证券净买入额度(以下简称“净买入额度”)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所实施净买入额度管理的交易品种包括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基金以及本所规定的其

12、他交易品种(以下统称“额度管理品种”)。第二十六条 当日净买入金额是指会员、拥有或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通过单个程序化交易专用交易单元对所有额度管理品种的当日实时净买入申报的总金额。计算公式为:当日净买入金额=当日累计买入申报金额-当日累计卖出成交金额-当日累计买入申报撤单金额。市价申报订单的买入申报金额按照当日涨停板价格计算。第二十七条 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根据内部风控管理要求及资金头寸情况等因素,自行设定和调整其每个程序化交易专用交易单元的净买入额度,并根据本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本所申报。当日设定和调整的净买入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生效,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本所

13、可以根据市场风险防控目标,对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报备的净买入额度进行核定、调整。第二十九条 本所根据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自行设定的净买入额度,对其程序化交易专用交易单元的当日净买入金额进行盘中实时监控。当日净买入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净买入额度时,本所暂停接受该程序化交易专用交易单元当日后续提交的额度管理品种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撤单申报及卖出申报;当日净买入金额低于净买入额度时,本所恢复接受其当日后续提交的额度管理品种的买入申报。第三十条 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制度和流程,设立专岗对净买入额度进行定期测算,对当日净买入金额进行盘中实时监控

14、。第三十一条 程序化交易者在本所股票期权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及风险控制需要,对其当日最大开仓张数进行限制。第五章 交易监督第三十二条 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一)一个交易日内出现五次以上每秒申报5笔;(二)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销申报,且日内出现3次以上;(三)日内申报2000笔以上;(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期权交易予以重点关注:(一)一个交易日内出现5次以上每秒申报五笔;(二)日内申报在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在同一期权品种不同合约不同方向开仓的行为;(三)日内申报在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

15、在2个及以上期权品种上开仓的行为;(四)日内申报在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二)以涨跌幅限制价格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三)进行申报价格持续偏离申报时市场成交价格的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进行小额多笔反向申报并成交;(四)连续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申报买入或连续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申报卖出,引发价格快速上涨或下跌,引导、强化价格趋势后进行大量反向申报并成交;(五)通过连续申报或大额

16、申报,干扰或延迟其他投资者的正常申报或者成交;(六)在收盘阶段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影响收盘价;(七)在属于同一主体或处于同一控制下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八)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下单、快速下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九)本所认为应当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程序化交易指令计算机审核系统,自动阻止申报价格及数量异常的指令直接进入本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对相关异常指令进行人工复核,视情况提醒客户修改指令或延时申报,对可能严重影响市场价格和流动性的指令有权拒绝接受委托。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建立内

17、部风控机制和指令审核系统,对下达的指令负有自我约束义务,避免程序化交易对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信息隔离墙制度。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未履行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和管理义务的,本所将通报相关行业协会;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五条 客户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及处置措施,并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报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及处置措施,并向本所报告。第三

18、十六条 本所发现程序化交易者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可以要求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本所。第三十七条 本所收到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提交的程序化交易异常情况报告后,对于可能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采取限制账户、限制交易单元、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第七章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三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的程序化交易信息申报及报备、系统接入、指令审核、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程序化交易者出现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

19、为或是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监管谈话; (四)将账户列入监管关注账户; (五)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六)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四十条 程序化交易者出现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是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其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纪律处分:(一)限制账户交易;(二)认定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三)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对前款第(一)、(二)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处分执行通知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相关纪律处分不停止执行。对

20、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四十一条 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出现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本所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限制或者关闭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六)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四十二条 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出现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其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五)取消会

21、员资格;(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对前款第(二)、(三)、(四)、(五)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纪律处分不停止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有效地履行告知、送达、配合等义务。第四十四条 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第八章 差异化收费第四十五条 本所根据程序化交易的委托成交比例、撤单频率等情况,按照差异化费率向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相应

22、的程序化交易申报费。第四十六条 程序化交易者进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基金等交易的,本所按以下标准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一) 对当日撤单申报比低于40%且成交申报比高于60%的,不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二) 对当日撤单申报比高于70%或者成交申报比低于30%的,按每笔2.0元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三) 对不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每笔0.2元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撤单申报比=全天撤单笔数/全天申报笔数100%成交申报比=全天成交数量/全天申报数量100%第四十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程序化交易申报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第四十八条 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交易品种的做市商、流动性服务提供商,减免程序化交易申报费。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达到”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第五十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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