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YX - LC 2013 债权转让受让及代持合同 签署地: 亚信圆通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债权出让人与债权代持人):刘洪超身份证号码:420881198007048119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121号联系电话:18602324099乙方(债权受让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丙方(咨询服务人):重庆亚信圆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路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18-3鉴于:甲方与 (借款人、抵押人)、丙方(咨询服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2、日。 甲方有意将上述合同的债权全部/部分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并且甲、丙方保证上述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转让债权的虚增负责。为此,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对 在上述借款合同中的债权,全部/部分转让与代持,乙方对该债权的受让以及丙方提供咨询服务、在债权出现风险时受让债权,达成如下一致合同,以资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其对 的债权(借款本金 元人民币,大写: ),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债权;债权转让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受让该债权的对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月利率按借款本金的 计算,每月利息为: (大写: ),计息时间不
3、足月的按日计算,每月按30日计。第二条 乙方受让该债权后,全面享有与承担甲方在上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利息和本金,向丙方支付服务费等)。第三条 鉴于甲方对 的债权由 (抵押人)提供了抵押担保,为避免重新设立抵押担保的繁琐程序与降低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乙方在受让甲方对 的债权后,自愿将对 的债权和抵押权(占原合同债权和抵押权约 的比例)交给甲方代持,但甲方仅替乙方代为持有与名义持有,对 的真正的债权人为乙方,该债权产生的收益也由乙方享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接受乙方的指令,依法全力配合乙方,依据乙方指令行使对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请求权、追偿权等),如借款人到期
4、未完全履行债务,丙方在借款人逾期五日内对乙方债权进行无条件受让(包括本金和利息)。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下列账户支付受让前述债权的对价人民币- 元(大写: ),计息时间从甲方收到乙方债权转让对价之日起算。户名(与甲方姓名一致) 刘洪超 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 浦发银行北城天街支行 账号 6225 2109 0289 3032 第五条 就本合同的内容,甲、乙、丙三方同意绝对保守秘密,如任何一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给合同外第三方,给他方造成损失的,泄密方对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凡有关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三方同意通过仲裁解
5、决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守约方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第七条 本合同自甲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在收到本合同一个工作日内实际履行支付债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合同编号为: )适用于本合同。特别提示条款:为了使甲、乙双方能够及时准确核对转账价款的支付时间,以便乙方能够按时获得利息收益,乙方需在支付债权转让对价后及时将支付凭证交付丙方工作人员,否则可能因为债权转让对价的核对时间错误造成乙方的收益获取时间错误。(以下无正文)(本也未签字页,无正文)合同各方签章甲方(债权出让人与债权代持人):乙方(债权受让人):丙方(咨询服务人):重庆亚信圆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Page 3 of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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