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20.65KB ,
资源ID:10114664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011466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类讲解.docx)为本站会员(b****8)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类讲解.docx

1、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类讲解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餐饮服务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食 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 2015 22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 资料提交、 资料审核、 审核决定、许可证编码、二维码生成、打印等,按照河北省食品 药

2、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开发的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 要求执行。 本细则重点对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 食品经营项目分类和现 场核查标准进行规范。食品摊贩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 餐饮服务食 品经营项目, 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 分类审查。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 单位食堂。 如申请 通过网络经营、 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 应当在 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场所面积分为三类, 具体包括: 大型 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 单位食堂分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 、建筑工地食

3、堂及其 他单位食堂三类。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 类食品制售、 生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 其他类食品制售。第六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的, 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 还应当符合第三章 第一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要求。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 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 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四节要求。申请中央厨房的, 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 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五节要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 除满足相

4、应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外, 还 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的申请人网站、 网页或网店 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 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申请单位食堂的, 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三章第一节 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和第三章第六节要求。第七条 按照风险程度不同, 现场核查项目分为关键项、 重 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经现场核查, 通用要求及相应 的专项要求判定为符合规定的, 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符合规 定;通用要求或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 现场核查 结果综合判定为不符合规定(详见附件 1)。第二章 通用要求第八条 大型

5、以上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 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其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工作经历, 并经过培训, 且持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 培训合格证明。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员 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

6、记录制 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追 溯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品种、 数 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 有 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 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 、旱厕等污染源 25 米以上, 并设置在粉尘、 有害气体、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 响范围之外。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与制售的 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 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 有与制售的

7、食品品种、 数 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 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 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类别、食品品种、 数量及 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2)。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不小于食品处理 区面积的 50%。如门店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 ( 如拆封、摆盘、调 制调味等 ) ,可适当减少。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宜通过采用视频技 术、透明展示、 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 公开厨房环境、 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餐饮重点环节。第十三条 食品处

8、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 原料处理、 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 产生交叉污染。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 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地面应当防滑、易清洁。排水沟有排 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 6mnm勺金 属隔栅或网罩。地漏带水封。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 烹调等场所墙壁应当有 1.5m 以上勺墙裙,墙裙光滑、不吸水、 易清洗。食品处理区门、 窗应当采用易清洗、 不吸水勺材料制作,能 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食品处理区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 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9、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 平整勺结构或有管道通过, 应当加设平整易于清洁勺吊顶, 并且 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水蒸气较多勺场所勺天花板有适当勺坡 度。第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勺清洗、 消毒、洗手、 干手设施和用品, 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 法标识。应当设存放废弃物勺带盖容器。第十六条 直接接触食品勺设备或设施、 工具、 容器和包装 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或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应 为安全、无毒、无异味、无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 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

10、据加工 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 保障动物性食品、 植物性食 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各类水池应当以明显标识 标明其用途。如门店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 (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 ) , 可不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第十八条 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 消毒、 保洁设备设 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 与食品原料、清洁用 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 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不交叉污 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 标记明显, 应为不锈 钢等易于清洁材质制成,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第十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

11、、 半成品、 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 具、用具,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按照分类要求, 设置的转运车、 传送升降梯等食品转运设施, 应当为不锈钢等易清洗材料制成,保温、 防尘且内壁平整, 不易 造成交叉污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二十条 食品和非食品 ( 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 ) 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 ( 库) 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 半成品和成品 分开存放, 有明显区分标识。 冷冻 ( 藏) 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 的温度计。第二十一条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 护罩。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得改 变

12、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第二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 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 进入加工经营场所入口处。第二十三条 学校(含托幼机构) 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以及一次性聚餐人数达 100 人以上(含 100 人)的, 应 当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置厕所的, 厕所应当采用水 冲式,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等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第三章 专项要求第二十五条 各类专间要求:(一) 专间内无明沟, 地漏带水封。 食品

13、传递窗为开闭式, 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 能够自动 关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二) 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 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专间内的废 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三) 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 更衣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一)设置与其他场所的物理隔断。(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四)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第二十七条 各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面积应与实际经营规 模相适应。第一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八条 申请现场制售

14、冷食类食品、 生食类食品的应当 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专间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 要求。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果蔬拼盘的, 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专 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第二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九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 裱花专间应当符合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第三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 专用操作 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

15、请许可前应当先行 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 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不 得在本门店外销售。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二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小于200 m2,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 1:2.5 ; 200400 m,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 1:3 ; 400 800 m2,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 1:4 ; 800-1500 m ,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 1:6 ;面积大于1500 m?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

16、当减少。(二) 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 (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 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 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四)按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分餐专间。(五)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 15%分餐间面积 食品处理区的10%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 10%各专 间面积10川,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第三十三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三十四条 运输设备要求:(一) 配备与膳食供应方式、 供应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 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应配备符合冷链工艺或热链工 艺条件下的保温设施,车辆配备温度显示装置。(二) 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

17、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3.不具备型式检验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申请许可时应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备案。第三十六条 食品留样要求: 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五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七条 中央厨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 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 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2食品处理区原则上不小于 300 平方米,

18、应当与加工食品 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 的 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 10%。各专间面积10川,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 水系统。(二) 运输设备要求: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 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 用运输冷藏车辆, 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 毒。(三) 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3.不具备检验能力的, 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申请 许

19、可时应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备案。(四) 食品留样要求: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五)产品标识要求:配备标识或标签制作、 加贴等设施设备, 并提供已加贴标识 或标签的包装样本, 应符合配送食品的标识或标签加贴在其运输 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包括食品名称、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 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要求。第六节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八条 单位食堂备餐应当根据就餐人数和加工食品 数量设置专间或专用场所, 专间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 条的要求,专用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单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 应符

20、 合本章第四节、第五节的要求。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 特殊教育学 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冷食 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条 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 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 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 、餐用具清洗消毒和 保洁场所等区域。2.非食品处理区: 指办公室、 更衣场所、 门厅、大堂休息厅、 歌舞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3.就餐场所: 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 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 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第四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餐 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管 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 释。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5年 12月 1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