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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20XX年河北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政策20XX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docx

1、20XX年20XX年河北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政策20XX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XX年-20XX年河北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政策_20XX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金融网权威发布20XX年-20XX年河北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政策,更多20XX年-20XX年河北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政策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20XX年-20XX年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

2、照属地原则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市市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等。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

3、的中方职工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石家庄市劳动保障局为全市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 (二)拟订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三)对医疗保险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四)负责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的审定; (五)协调处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 (六)对模范遵守和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七)组织协调医疗保险实施中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4、(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七)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对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八)负责医疗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 (九)负责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十)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十一)负责对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确定专人

5、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及职工的医疗保险登记; (三)负责医疗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负责本单位职工IC卡、病历本的领取、换发、补发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职工有关医疗费的报销事宜; (七)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立医保科或确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职工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

6、规定及时向医保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20XX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及以下的,可以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的7.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也可以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

7、纳,职工本人不缴费。 20XX年6月30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及以下的,用人单位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退休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的,应增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增加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乘以超出人数,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费的用人单位增加的数额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乘以超出人数。增加的数额由用人单位缴纳。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

8、机关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企业单位列“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三条 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五条 新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视实际情况核定。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工资收入在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及以下的,分别按本细

9、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第十七条 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5%代为收缴。 第十八条 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 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0%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50%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

10、数,高于150%的部分,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本单位掌握使用。 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报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照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还要为在职职工缴足 1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或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时,接收或继续经营

11、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缴纳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用人单位终止后无接收或无继续经营者的,按用人单位破产时的办法处理。 第五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医保中心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划入: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由医保中心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为基数,按6

12、%的比例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 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使用医疗保险卡(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 个人账户于年初或参保当月核定当年应记入额,并分配到每个月中。职工就医时,只能使用当月以前实际注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预缴若干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据此为

13、其职工一次性注入个人账户。职工就医时,按实际注入额使用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职工的IC卡要妥善保管,损坏或丢失后,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换发、挂失和补发手续。医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个人账户余额待核实后再结转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当年归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二十九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月发给本人。 第六章 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14、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由医保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急诊抢救(急诊抢救病种目录见附件)、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中超过起付标准后个人负担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且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起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XX年的起付标准为: (一)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时,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50

15、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65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85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 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

16、。 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年度。 第三十四条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分档计算,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1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超过5000元至*元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1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7%;*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

17、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 职工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时,采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5%,其余95%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转往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提高20%。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患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肺结核而发生的医疗费,除采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

18、分费用诊疗项目需个人自付10%,以及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需个人自付5%外,其余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0XX年度定为3.5万元,以后每年调整一次。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其他职工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中心选择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医

19、保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关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范围、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便于医疗费的结算和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建立计算机系统,并与医保中心联网。 第四十条 职工患病门诊治疗时,可到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用药需持处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只能到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二条 职工患恶性肿瘤在门诊放(化)疗、患尿毒症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只能到医保中心指定的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三条 职工患病需

20、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病情缓解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四十四条 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就医或购药,所用药品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就医职工的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推诿和滞留就医职工。 第四十六条 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验患者与病历本照片是否相符,发现冒用的,应扣留其病历本,及时医保中心。 第四十七条 职工

21、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进行登记,并及时通过计算机系统上传医保中心备案。 职工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中心的要求及时将住院职工的医疗费用明细输入计算机,并上传医保中心。 职工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医保中心处理。 职工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 第四十八条 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在不转院情况下,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或到药店购药的,需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 第四十九条 职工患恶性肿瘤需

22、在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应持有关病情材料,到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第五十条 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的须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会诊),经所住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院。 第五十一条 紧急抢救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但应在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参加本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或患

23、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一般应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治,属于住院的应在住院后5日内由用人单位报知医保中心,属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的,应先报经医保中心批准。上述职工一次住院或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一年所发生的医疗费,以本市市区同种疾病平均医疗费为标准,实行按病种总量控制的办法。未超过总量控制标准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总量控制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超过最高限额后,属于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人员,按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其他职工按石家庄市市区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医疗费的支付与结算 第五十三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而发生的医疗费使用IC卡直接结算,个人账户不足时,由职工个人自付现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于月底前将使用个人账户而发生的医疗费上报医保中心,医保中心于次月20日前将核准的医疗费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其余10%留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保证金,年末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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