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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防治的刑事诉讼法思考.docx

1、冤案防治的刑事诉讼法思考冤案防治的刑事诉讼法思考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角度伍莎 1235269摘要: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进步了许多,为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环境做出了新的规定。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是从揭露的诸多冤假错案来看,仍然存在不足。冤假错案是损害刑事司法公正和权威最大的敌人,冤案导致无辜的人入罪,而真正的犯罪者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因此,防治冤案成为刑事司法的重中之重,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主要应当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被

2、告人的辩护权利等。其中,排除非法证据是目前最具有操作性和紧迫性的,也可能是最易于突破的一个方面。关键词:冤案防治 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 辩护权一、引言今年的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继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之后再次引发人们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高度关注。在对冤案当事人命运的同情之余,法学界把更多的目光投向冤案的成因及如何防止等方面。不幸的是,冤案真的再次发生了。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个案情节会千差万别,但冤案形成的机理却始终如一,那就是:虽然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早已发生了变化和修改,但不少司法者的刑事法治观念却没有与法同行、与时俱进,我们刑事司法的实际运行机制似乎也变化不大,甚至依然故我。所以,在关注这些

3、冤案当事人命运的同时,如何使司法工作者乃至整个政法系统真正确立起现代法治理念,如何从制度层面上彻底革除旧有的司法运作机制,使我们的刑事司法真正步入符合司法特性和规律的轨道,才是法律工作者和司法改革的设计者应该重点反省和深思的问题。防止冤案的再次发生,从理念上树立起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以及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

4、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资料;(2)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3)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的在于通过将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防止限制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刑事诉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司法人员以违反法定的程序,以非法的方式获得的物证和言词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司法人员以违反法定的程序,以非法的方式获得的

5、物证。从我国 2012 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广义的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但随着世界各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世界各国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非法取证行为导致的 “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司法领域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其建立和完善是当代社会对于公平正义及违法取证危害性认识日趋深刻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文明、民主与进步的必然要求。与西方国家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研究时间还很短。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中,与其他法

6、律规则体系相比,还不健全,尚需完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建设和谐社会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使该规则从司法解释层面上升到基本法层面,提高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理论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

7、排除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章中,集中在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总共五个条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规定,吸收和完善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规范证据的获取手段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力度更大,理论上认为,将有助于防止冤案的发生。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8、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该条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在不能就取得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和解释时,也应当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是主要的证据种类,在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证据。但是,诸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等证据种类该条却没有规定是否应当排除。刑讯逼供、引诱、威胁都是属于收集证据手段,新刑诉法界定犯罪嫌

9、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三类言词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标准是收集手段是否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一般的证据收集程序瑕疵,如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被告人侦查人员少于两人,讯问没有个别进行,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没有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等,不属于非法排除情形。我国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的界定是:采取侵犯被取证人权利的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在我国新刑诉法中,言词

10、证据和实物证据“非法”的内涵是不同的,这也是我国新刑诉法的创新之处,在美国“非法”仅指侵犯了被取证人的宪法性权利,而我国采取了双重的“非法”标准。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性规定,至于其他程序性规定不详细分析。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防止冤案的作用何谓刑事冤案,指的是产生了犯罪的情形,却没有查清楚案件的本来面目,而是将不是犯罪分子的人定罪,致使真正的罪犯逃脱法律惩处的案件。刑事诉讼本应作为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强大法律装置,兼具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项重要职责,但冤案的发生使得刑事诉讼实现以及实现这两项职责的愿望落空了。冤案最直接侵犯了无辜公民的权益,同时也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仅给无

11、辜者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还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效应。英国法学家边沁曾这样概括:“证据乃司法之基础,也是正义之基础”。而刑事冤案虽然由多种因素造成,但是仍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证据确凿,推理错误”;第二种是“从错误的根据出发,得出合乎逻辑的推论”。而且任何一个冤案都离不开证据的支撑,可以说“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了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证据的非法性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是造成刑事案件错捕、错诉、错判的源头。纵观目前已知的冤案,虽然个别情节不一,事实不同但相同的是都采用了非法所得的

12、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尤其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视口供而轻视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所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非法获取口供据以定罪,导致冤案的发生。事后审视和分析这些冤案,会发现其实这样的冤案完全可以避免。问题在于当时办案的司法机关没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无论是获取证据的主体不合法还是获取证据的手段不合法,司法机关没有秉承程序正义的理念办案,采纳了非法的证据,造成了冤案。有学者认为,防治冤案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证据防范,因此,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上的违法,都应一律排除;同时,如果在证据规定中一律排除手段违法的证据,可能会使有些真实的证据得不到

13、适用,使得查明案件真相的任务变得更加艰巨。因此,在制定防治冤案的机制时,加强证据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是很重要的。樊崇义教授认为“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的运用方面出了差错,并且绝大部分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两个规定抓住这一核心问题,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只要办案人员认真地加以贯彻落实,案件的质量就有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为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提供了法律出路。这些规定一旦得到实施,势必可以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行为,促使公诉人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准备,也会促使法官认真履行程序性裁判的责任。这样,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会承担法律责任,法官也拒绝适用此类证据,我们就从源头上废止了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的适用。刑事冤案不仅使无辜的人遭受痛苦,也极大的损害的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尤其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定罪是造成冤案的主要原因。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重视程序的价值,有利于防止冤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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