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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docx

1、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某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某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镇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某镇人民政府及镇安监办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

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某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某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3、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三)加大政府对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投入;(四)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

4、提请县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明确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镇、村、社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落实县安监局委托开展执法工作;(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七条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

5、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有关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总结、隐患排查治

6、理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信息;(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安监办职责:(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

7、布安全生产信息;(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经县政府授权或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六)依法实施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8、,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三)负责指导各类学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四)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派出所职责:(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剧

9、毒化学品申请购买材料的审查,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对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许可材料的审查,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四)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五)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六)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县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

10、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旅店、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五条民政办职责:(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二)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安全工作;(三)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第十六条财政局所:(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三)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

11、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第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站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四)指导、监督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国土资源所职责:(一)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把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

12、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占地建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乡建办职责:(一)负责房屋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二)负责本镇道路设施建设、养护、维修的安全生产管理,公园、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交通办职责:(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客运车辆按

13、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所辖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四)负责有关的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水利所职责:(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上级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供水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

14、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农业站职责:(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产品经营标识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管理站职责:负责农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第二十四条文化站职责:(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

15、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三)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四)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卫生院职责:(一)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二)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第二十六条林业站职责:(一)负

16、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二)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统计站职责: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职责: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九条供电所职责:(一)负责辖区内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

17、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二)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防范事故发生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向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村(社区)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第三十一条每季度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提交履职报告。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网格化监管平台”,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第三十三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

18、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由县委安办对有关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三十五条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第三十六条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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