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54.92KB ,
资源ID:10092735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009273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解读.docx)为本站会员(b****7)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解读.docx

1、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解读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4 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于2009年4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省 长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1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

2、定制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款所称本省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2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

3、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二)体现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从实际出发,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但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联合制定规范性

4、文件。两个以 3 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为主办机关。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

5、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4 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拟订,经制定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出进行相应调整

6、的意见。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鼓励采用各种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起草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条 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前款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核

7、。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5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审查;(二)征求和听取意见;(三)调研;(四)协调;(五)送审。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经初步审查,发现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第十六条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

8、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组织,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 6 不同意见的,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将协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制定机关决定。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审核工作完毕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完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经制定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办公

9、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制定机关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前款所称制定机关文件形式,不包含制定机关的批复、会议纪要等内部文种。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期限,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7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

10、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四)作为部门管理机构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五)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具体监督关系,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要求公布制定机关时,一

11、并予以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三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该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第二十四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一式三份)。 8 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具该制定依据一份。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第二十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但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的,

12、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查。第二十七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权限;(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三)具体规定是否适当;(四)是否违反制定程序;(五)其他应当予以审查的事项。 9 第二十八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

13、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第二十九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等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向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纠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仍拒不纠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提请备案监督机关决定撤销或者改变;(二)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定机关改正之前,备案监督机关

14、的法制机构可以提请备案监督机关及时作出中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第三十条 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或者同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行政职责划分的,还应当会同机构编制部门一起进行协调。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或者抵触,同级人民政府无权处理的,应当向上一 10 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处 理,或者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 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 议,

15、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 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备案监督机关 的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 制定机关应当在 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制定机关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或者撤销其规 范性文件的书面建议, 应当予以核实; 发现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 送备案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给予

16、通报批评。 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拒不纠正、拖延纠正的,由备案监 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由制定机关的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 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后继 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或 者汇编,并

17、将汇总及汇编的情况告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 便于公 众免费查询、下载。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备案监督机关应当 加强队伍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条件 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制定机关应当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活 动。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具体办法,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以规范 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2 第三十八条 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九条 时废止。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参照制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 29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 13 主题词:法制 规范性文件 制定 备案 命令 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13日印发 14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