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77.63KB ,
资源ID:10084558      下载积分:12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008455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欧美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制度研究兼论我国的应对策略同名15900.docx)为本站会员(b****8)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欧美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制度研究兼论我国的应对策略同名15900.docx

1、欧美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制度研究兼论我国的应对策略同名15900欧美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制度研究兼论我国的应对策略(同名15900)欧美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制度研究兼论我国的应对策略来源: 作者: 文章简介:欧美国家越来越频繁地在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中使用“替代国”制度,这在国际法实体规则上源于WTO反倾销协定和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为消除其给我国带来的消极影响,政府和企业应熟悉欧美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制度。通过了解和对比欧美反倾销法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制度的规定,我国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应及时

2、应对,避免损失和风险。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欧美国家越来越频繁地在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活动中使用“替代国”制度。其之所以能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应用,在国际法实体规则上源于WTO反倾销协定和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开展外交活动,已有75个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格决策的控制程度;(6)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 美国反倾销法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即针对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相关行业或企业以市场经济性质的认定。首先,商务部采用市场导向测试法,如果被指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产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产业”,

3、就可以采用出口国企业的自己的数据,而非根据替代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在确定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定产业是否为市场导向产业时,美国商务部要求满足三个条件:(1)调查产业在制定价格和确定产量方面不存在政府实质性介入或干预;(2)相关产业以私有或者集体所有为特征;(3)所有的主要投入,包括原材料、能源和人工以及绝大多数其他投入(价值占涉案产品极少部分的可以除外)都是以市场价格供应。其次,商务部采用分别税率的方法:如果出口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根据每个企业自身的生产要素来计算他们各自的倾销幅度。这二者是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裁决采用“一国一税”原则的重要例外。 2.替代国制度替

4、代国制度或称类比国制度,是指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由于美国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正常价值”问题采用替代国制度,从而使我国涉诉产品极易构成倾销并且倾销幅度极大。美国反倾销法往往在形式上要求商务部考虑到“替代国”与反倾销诉讼的“非市场经济体”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相似性,力求做到表面上的贸易公平。如美国关税法第773.(c).(1)规定:“应尽可能利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且是相似产品主要生产国的一个或者多个

5、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价格。”但法律并未规定经济发展水平可比性的条件。一般来说,商务部考虑的重点因素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劳动力全国分布状况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三项因素。 在替代国价格的确定和计算方法上,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规定,如果受诉倾销产品来自某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根据现有资料不可能采取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同样的方法确定其外国市场价值,那么,商务部将基于“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来计算该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这就是美国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外国市场价值的主要方法“生产要素价值方法”。但该方法所需要用的一个或几个同被调查的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所谓“可比

6、”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在实际上往往是不具备可比性的,加之美国商务部选择和认定替代国的随意性,替代国制度往往违背了公平合理的价值理念。 二、欧盟的做法1.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认定 1998年4月3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欧盟反倾销条例的重要修正案,把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名单中排除出去,但仍认为中国和俄罗斯还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这是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变化。2003年6月,中国政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确认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并提交了支持文件。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6月递交给我国商务部一份评估报告,指出中国目前只在一个方面上达到了市场经济标准,在另外四个方

7、面没有达到标准,不可能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出台的所谓市场经济待遇五条标准规定于1998年颁布的第905.98号法令中,分别是:(1)市场经济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2)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帐簿;(3)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决定出口价格和数量等自由,(4)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5)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但上述标准并没有整体否认我国可以获得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存在。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了例外条款。根据欧盟理事会第905/99号条例规定,如果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能够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国的

8、国内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所以说,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欧盟采取了逐个审查、分散确定的做法,在个案基础上给予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这种例外并没有惠及我国大多数向欧盟出口产品的企业。2000年至2004年,111家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只有28家获得了批准。从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数目和申请数目的比率来看,比率最高的是2003年的64%,从2004年和2005年作出终裁的案件来看,这一比率则分别是47%和43%。 2.替代国制度欧盟选择替代国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主观性。欧盟反倾销法第2条第7款关于替代国选择标准的规定,虽然强调替代国产品要同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在生产过程、技术及经济规模等

9、方面具有相似性,强调替代国国内市场具有竞争性,确保替代国价格不存在垄断和控制,能够反映相关行业、相似产品的共同特性等,但同时也强调:只要选择的替代国是“适当的”和“不是不合理的”,所确定的替代国就是有效的。这种模糊规定赋予了欧盟反倾销主管机构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根据该法,欧盟原告也可在起诉申请中对替代国选择提出建议,实践中常常会被欧盟委员会采纳,使得欧盟官员和申诉当事人都可能滥用替代国制度。 替代国价格的计算方法包括:(1)替代国相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计算;(2)按替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相似产品的价格计算;即如果该相似产品在替代国国内市场无销售或数量过小时(欧盟要求国内市场销售量要不低于向欧

10、盟出口总值的5%)(3)结构价格法,基本计算方法与美国的做法一致,只是欧盟对管理费和利润没有百分比的固定规定,管理费一般以出口企业的实际开支作为基础,利润以实际获得的利润为基础。(4)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以欧盟作为替代国,使用“经过合理调整的欧盟同类产品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确定替代国价格,但不包括欧盟同类产品的构成价值。在确定替代国价格时,欧盟常常以保密为借口,不向我国出口生产企业提供有关从替代国获得的相关资料,使我国企业无法核实依靠这些资料得出的正常价值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更不知倾销幅度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只能被动接受替代国价格和反倾销制裁。 三、对欧美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制度

11、的比较和评价 在认定市场经济地位方面,尽管美国规定的五项判断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准中有四项是确定的标准,但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因素可以成为确定和取消一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而且这种确定权完全属于美国的商务部,不受司法审查。欧盟的认定标准表面上似乎较为规范,但实际上也偏笼统,且实际结果与欧盟理事会将中国排除出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的做法大相径庭,前后矛盾。欧美都没有正视中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现实。欧美国内法律在认定市场经济地位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标准。实际上,我国商务部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指出,2001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已超过国际上60%的临界水平。根据国外许多权威调查机构的报告,

12、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越来越多的WTO成员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即是极有力的例证。欧美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实际上是设置非关税壁垒的体现,在较短时期内其不会放弃这一认定。当然,我们也不能过于迷信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给我国对外贸易产生的利好效果。近年来的一些案例表明,即使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仍然难避反倾销或反补贴等措施的不公正待遇。 在替代国制度方面,美国选择替代国时考虑的因素是国民生产总值的人均水平和基础设施的发展状况,而欧盟对替代国的选择强调市场的竞争性,即所谓“适当、合理”原则,考虑产品的类似、市场竞争性以及替代国内部是否存在价格控制等。如在1997年审结的粉末活性

13、碳一案中,欧盟选择了美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坚持以美国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中国出口的粉末活性碳的正常价值,根本没有考虑到中美两国企业在生产规模上的差异,否认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其不合理是显然的。总之,欧美对于替代国的选择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存在着较大程度的灵活性。这种做法导致了替代国的选择缺乏限制,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也无法预测反倾销调查的后果。更关键的是,欧美反倾销主管机构对待不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选择时,明显带有不公平的歧视性色彩。这与WTO的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都是不相符的。 我国的应对策略一、选择替代国在我国企业遭遇到反倾销时,企业首要的任务是提供全部的证据,证明自己实现了市场

14、经济地位和个别对待的条件。对于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个别对待的企业,应密切关注替代国方法的运用,及时向进口国反倾销机构提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替代国方案。如果有不公正的问题,即申请相关机构予以更正。 二、申请优先以本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作为替代企业 在欧美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中,如果有一家中国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或个别对待,我国其他企业应该要求主管机构用该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其他中国企业的产品正常价值,即优先选择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本国企业为替代企业,而不是舍近求远地选择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企业。因为在众多的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同类产品企业中,只有本国的企业处于相同或最相似的生存发展

15、环境中,也才是“最具有可替代性”的。 三、完善企业财会制度根据欧美的反倾销案例分析,凡是企业或涉案产品行业的企业机制和财务统计资料能够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并通过国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经营销售价格获得欧美国家反倾销当局承认其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并且其出口产品价格是直接价格比较时使用的,成功率就大。反之,则最终可能会受制于替代国制度。 四、寻求反倾销国国内司法救济 中国企业认为欧盟的替代国制度实践缺乏公正性的时候,应首先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抗辩,如果欧盟委员会不改变其做法,中国企业还可上告到欧洲法院。在中美反倾销案例中也是如此。以浓缩苹果汁反倾销调查案为例,2000年7月,烟台源通水果公司等9家国内企业

16、向美国CIT提起诉讼,就替代国的选择等问题挑战商务部,2002年6月19日,CIT裁决支持烟台源通等企业的诉求,裁定商务部最终裁决缺乏充分的法律,同时缺乏案卷证据支持,要求其予以修正,2003年11月20日,CIT审查并肯定了商务部的再审裁决,10家应诉企业中的6假案获得零税率,其余四家的税率为3,38%,未应诉企业税率仍然为51,74%,2004年2月9日,商务部公布了修正结果。而在更多的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碍于各种麻烦,放弃了司法救济的权利,从而失去了纠正枉法裁判和获得公正裁决的机会。 五、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商会、行业协会作为第三部门组织,应发挥更大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根据商

17、务部2006年7月14日公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我国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在抵制进口国不当行使反倾销时,上述组织可在谈判、协调、诉讼等各方面发挥自身的独特作用。 (六)充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我国政府在处理进口国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贸易纠纷时,更多地依赖于谈判和交涉,而很少运用法律救济手段。作为WTO中一个平等的成员,我国有必要考虑适时利用世贸协议中有关“非违法之诉”的规定申请由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如对WTO特定成员在其国内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所适用的认定倾销的特殊方法的合理性提出申诉,或者对美国或欧盟反倾销调查中违反非歧视性原则的行为提出申诉,或对反倾销国法律中给予出口国企业申诉时间过短的不合理规定申请纠正等等。 时间:2007-7-27作者:西南政法大学 张国华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