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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docx

1、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校学生 2017 10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维 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郑州大学章程 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本科生、 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等参照执行。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本实施细则 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 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

2、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 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 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 悔改表现等,给

3、予下列处分:(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 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错误。第七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一)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 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 生干部的,应先按照有关程序免职,自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二)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 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均

4、为一年,到期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除有特殊 规定的,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 响。第九条 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 刻,有悔改表现的;(二) 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 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三) 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四) 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 发展的;(五) 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 配合事件调查的;(六)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第十条 违法、违规或者

5、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从重处理:(一)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 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二)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三) 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四)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五)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六) 涉外活动违纪的;(七) 系违纪组织、策划者的;(八) 酒后滋事的;(九) 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 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 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有突 出先进行为者,可提前解除,

6、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的,学校按记过给予处分;受 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 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 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

7、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 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 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 违反本细则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 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十三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 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 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第十四条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 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

8、 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 给予记过处分;打架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 者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 察看处分;(二) 策划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 分;(三) 结伙打架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 看处分;(四) 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 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五) 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 或者记过处分;(六)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情节给予记 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七) 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八) 多次殴打、伤害

9、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 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 参与赌博或者故意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 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卖淫、嫖娼、吸毒、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吸 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 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 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者,经公安机 关认定,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 学籍处

10、分;(五) 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者销售者,给予记过或者 留校察看处分;(六) 组织或者参与邪教、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者, 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 学籍处分;(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 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 分别给予相应纪 律处分:(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1、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 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较大损 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学生不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一 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10 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一)旷课 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 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 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 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 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以上,按退学处理。正常上课期间

12、1 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第十八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按照郑州 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 分:(一)学生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或 者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 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学生组织、参与或者煽动串联、静坐、阻塞交通、 聚众闹事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 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

13、籍处分;(三)其它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 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传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给予 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 定者,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在网络上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污辱、诽 谤他人等虚假信息,或者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 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 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

14、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 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视 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 助弄虚作假的;(三) 向学校提供个人或者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四) 在申请学费减免时弄虚作假,恶意拒缴学费的;(五)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 未书面告知所在院(系)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 公室以及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的,给予警告处分;(二)

15、因结婚、生育或者离婚严重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 有酗酒滋事行为的;(二) 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有害物品、污染公用设施, 影响学校环境的;(三) 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有害信息、虚假广告的;(四) 对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的正常教育和管理寻衅滋 事的;(五) 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 规执行公务的;(六)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采用偷拍等非法 手段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七) 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等,伪造他人签 字或印章的;(八) 在实

16、习期间,违反学校实习纪律或者实习单位纪律 的;(九) 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 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的;(十)侮辱、诽谤或者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 活的;(一)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医院公费医疗规定的,视其情节、后 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依照郑州大学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依照郑州大 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第四章处分程序第二十九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下列一种或者几 种查证属实的证据:(一)

17、书证;(二) 物证;(三) 证人证言;(四) 当事人的陈述;(五) 音像资料;(六) 鉴定意见;(七) 勘验、现场笔录;(八) 其他证据种类。第三十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对学 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审核,经院(系)党政 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 处理意见,最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可以对学 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补充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 直接对违纪学生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其中,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校主管校长批 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一条 给予普通本科生的

18、纪律处分, 由学生处负责 执行,其中给予普通本科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纪律处分由 教务处负责执行;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由研究生院负责执 行;涉及刑事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涉及违反治安 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之后学校再根据 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进行相应处理。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院(系)应当 填写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 ”,并附相关的有效证据, 报学校有关部门。 处分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处 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由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院 (系)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由学

19、生所在 院(系)负责填写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 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公告, 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被告知或者 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院(系)作出陈述和申辩,未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院(系)作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 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校有关职能 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研究并作出结论。 “郑州大学学 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以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的笔录 材料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存档备案。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 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 处分

20、的种类、依据、期限;(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 其他必要内容。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校长办公 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 当由学校校长办公室在校内公示栏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 门、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 备案。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受处分学 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 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 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 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

21、告方式送达。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 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第三十六条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 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申诉依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 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本人。学生申请解除处分依照郑州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解除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学

22、生的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 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 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 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 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 “以上处分 ” 包含该级别处分。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9月 1 日起施行。原 郑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校学生20104 号)同 时废止。附件: 1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 2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3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 4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5郑州大学学生留校察看考察表6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解除考察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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