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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学习指南.docx

1、法律文书写作学习指南法律文书写作-学习指南一、写作主题1.根据下述事实,帮刘翠代写起诉书。刘翠于1990年在东北打工时认识杨兵,并随杨兵回到杨家孝感市结婚,婚后家庭和睦,夫妻感情尚好,杨兵家中有一双目失明的母亲,刘翠在第二年又生下一子(取名杨思),由于二人均无稳定收入,杨兵决定去东北打工挣钱来补贴家用,起初几个月杨兵还会给家里寄钱,但后来音训全无。由于生活艰难,刘翠靠做一些小生意来照顾婆婆和儿子。两年后杨兵回到家里,但性情大变,经常对刘拳打脚踢,刘翠决定回娘家暂住一段时间,在回家途中出了车祸,刘翠受了伤,杨兵得知后,赶到刘家,当众辱骂刘及其家人。待原告将伤养好,回到孝感时,从邻居处得知,在刘翠

2、不在家的这段时间内,杨兵与邻村的林某有不正当关系,刘追问此事,杨却对其破口大骂。刘翠提出离婚,杨兵不但不同意,还当众对刘翠大打出手,被人送到医院后经法医鉴定,刘翠的伤构成二级伤残。在刘翠住院期间,杨兵从不去看望,并且与林某同居。刘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2.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胡安诉被告胡平房产继承一案,省县人民法院于19 9 9 年10 月1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王仁担任审判长,李贵、朱才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安、被告胡平以及证人胡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安与被告胡平系

3、兄妹关系。被告胡平系原告胡安之兄,19 60 年10 月5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19 6 7 年至19 7 3 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 7 3 年至19 7 6 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 8 9 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原告胡安,19 6 4 年1 1月6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19 7 1 年至19 7 7 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 7 7 年至19 8 0 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 8 4 年到本乡商店当售货员至今。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被告和原告分别于1

4、9 8 4 年、19 8 6 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原被告的父母原住四间旧式瓦房,19 9 8 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19 9 9 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19 9 9 年6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

5、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回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6、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诉讼费用

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案有关证据: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民事判决书签发日期为19 9 9 年12 月10 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 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民事起诉状。本案被告某省某市邮电局法定代表人:邓某,局长。原告:崔某,男,住某市某楼D座702

8、室。委托代理人:杨某,系崔某妻子,住址同上。(以上当事人,未明事项可用某某代替)原告崔某与某省某市邮电局发生欠付电话费纠纷,向某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崔某住宅电话1995年11月份的电话费是9589元,而该月崔某的话费存折帐户内有余额2589元。某省某市邮电局通知崔某支付电话费,崔某查阅了通话清单后,以他人盗用电话线路为由拒付。后经与上述邮局下属的某分局协商,崔某同意在7天内支付所欠话费,并签署了一份“会谈纪要”,但事后反悔。事后,邮局扣除了崔某的话费存折帐户内余额2589元,并催要所“欠”7000元和该款从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1%计付的滞纳金。 崔某认为:经查通话清单得知,某

9、省某市邮电局所称我欠付的电话费中,有9000元是被他人盗打产生的,某省某市邮电局派人查线后也认为是被人盗用。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破案。此款应当在破案后,由盗打电话的人支付。可是某省某市邮电局以我拖欠电话费为由,先后三次对我的住宅电话停机,又以停机、罚款、取消电话的胁迫手段与我签订一份还款“会谈纪要”。我不同意无条件交付,如强迫我交付这笔款项,我要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希望国家法律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崔某的住宅电话一门(号码5930101),由某省某市邮电局下属某分局开通。1995年12月15日,该市邮电局分局发现崔某11月份的电话费为9589元,而其话费存折帐户内的余额仅有2589

10、元,即通知崔某交付。崔某于同月25日查看了通话清单,通话时间为:11月8日10时49分至11时34分,14时36分至16时20分,9日3时27分至6时12分,两日三段时间共通话29次,均打往国外声讯台,话费为9000元。崔某认为这些电话不是他及家人所打。应崔某的要求,邮电局派员检查,发现该电话线路设在三层楼处的接线槽被撬开,通往七层楼崔某家的电话接线口螺丝被松开。崔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派出所派人查看现场后,出具了“崔家外线路盒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的证明。崔某与他的妻子11月7日至11月10日出差在外,家中没有任何人。所在的居委会提供了证明。之后,该市邮电局曾多次向崔某追收所

11、欠电话费,崔某均以电话线路被他人盗用、该月电话费不应由其承担为由要求协商解决,但数次协商未果。该市邮电局以崔某借故拖延缴纳电话费为由,先后两次中止了崔某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1996年9月23日,该市邮电局与崔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崔某在7天内一次性支付所欠电话费7000元,该市邮电局放弃上述电话费的滞纳金及利息。后崔某反悔,该市邮电局就再次中止了对崔某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并要求崔某支付所欠的电话费7000元。 上述事实,有市电话业务申请表,某市邮电局长途电话清单,双方会谈纪要,某派出所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崔某及其妻子的单位出具了11月7日至11月10日二人出差的证明,并有出

12、差车票等若干。崔某欲通过起诉,要回被邮电局所扣的2589元之中的2000元(其中589元是他自己所打的正常话费)及利息,开通电话,早日结束纠纷。二、写作辅题1.王芳因与其夫张强感情不合,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亲戚劝说决定不起诉离婚请你制作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王芳撤回起诉”2.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犯罪嫌疑人张三,将盗窃来的长虹25 英寸的彩电等物装在一辆手推车上,正准备推车逃走,恰好失主朱中回来,一看自家门前手推车上的彩电、VC D 机等物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于是问张三,“谁让你搬电视的?你把电视推到什么地方?”张三见盗窃

13、行为即将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中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张三扭送县公安局。经查,犯罪嫌疑人于19 9 9 年8月2日下午三时许,推一辆手推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县东大街10 号院,见三排10 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25 英寸彩电一台,VC D 机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80 0 元,将彩电等物放在手推车上,正准备逃跑之时,被失主朱中和居委会主任李民抓获并扭送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三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主任李民证言以及查获的赃物为证。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14、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为王明。犯罪嫌疑人张三,男,19 7 9 年4月13 日出生。省县人,无职业,住县东大街号。汉族,小学毕业。简历:19 8 5 年至19 9 1 年在小学读书;19 9 1 年至19 9 4 年在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3.根据提供的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1.起诉书摘要: 2000年9月13日,市区镇村因修路须征用被告人徐田的桔田,为此徐妻与村干部发生争执。次日上午,被告人徐田回家得知此事后,产生泄愤报复之念,购买了

15、含有毒鼠强成分的老鼠药。同日下午1时左右,被告人徐田携带鼠药,趁村干部徐家无人之机,将鼠药投入徐家厨房内装食盐的玻璃瓶,致使徐和妻子夏,儿子徐,女儿徐莹、外甥林晓食后中毒送医院抢救,9月26日,被告人又将鼠药投入徐家盐中,导致夏,徐,徐莹再次中毒,夏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系毒鼠强中毒死亡。被害人徐,徐莹中毒构成重伤。2.庭审讯问被告人笔录摘要:问:你妻子是否在9月13日,因修路需征用你家的桔地的事而与村干部徐等人发生冲突?答:是。问:你是否在9月14日前在镇郑处购买了20包老鼠药?答:是,买的毒鼠强。问:你是否潜入徐家将毒鼠强投到徐家盐瓶中?答:是。问:你是否于9月26

16、日再次趁徐家无人将毒鼠强投到徐家盐瓶中?答:是。问:你为什么这样做?答:因为征地的事,我当时很气愤,村干部都以为我没有用。好欺负,看不起我,他们做的太过分了。3.证人郑证实他卖给被告人毒鼠强的情况,当时还提醒被告人毒鼠强的药性很强。4.被害人徐陈述:我、我老婆和儿子在9月14日晚吃过晚饭后发病的,14日发病后送往医院,17日中午女儿发病送往医院,21日我们一家出院后不敢回家,一直住在我岳父家,25日全家回村喝喜酒,26日中午,我老婆、女儿、儿子发病,我老婆死了。5.证人李证明:9月26日下午1时左右,我从外面回家,刚好看到被告人从徐家中出来,看上去有点慌张。6.鉴定人胡证实:在鉴定中,化验结果

17、是被害人均是因毒鼠强中毒而死和受伤。7.鉴定人林证实:从案发当日被害人家吃的菜中鉴定出毒鼠强成分,与被害人家盐瓶中提取的盐所鉴定的毒鼠强成分相一致。8.其他证据情况:9.被告人家搜出的尚未用完的毒鼠强;10.被害人家盐瓶上提取的被告人的指纹;11.被告人辩解:“我的本意不是要毒死他们,只是气不过,想让他们吃点苦,多花点钱,没想到结果这么严重”。1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在征地过程中,确实受到被害人徐等人的不公证待遇; (2)被告人主观上只想让徐受点惩罚,多花一点钱,并没有要造成被害人一家一死多伤的后果,且被告人现在已后悔莫及。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

18、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主张部分的提纲。 张红利,男,17岁,市中学高中二年级的学生,平时好逸恶劳,不好好学习,经常有学不上。2003年1月,张红利与社会青年王为民相识。王为民,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7月20日下午1时许,王为民到张红利家找张红利去郊区玩。二人乘车来到郊区,玩了3个多小时后,收拾东西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当走到一僻静马路时,发现前面有一位好像刚下火车的中年男子,背着一个大旅行包在吃力地行走。王为民前后看看,发现周围没有其他人,就对张红利说:“我们把他的东西搞来”。张红利问:“怎么干”?王为民说:“你跟我来”。二人从后面赶上中年男子,王为民就地拣起一块砖头,趁中年男子

19、不备,用力猛击其头部,将中年男子打昏,王为民让张红利背起东西逃离现场。张红利离开现场后,王为民发现中年男子已苏醒过来,睁开了眼睛。为了不使自己暴露,王为民又拣起砖头猛击中年男子的头部,将其打砸致死。之后,王为民从后面赶上张红利,二人将东西藏好,约定第二天分赃。张红利回家后,神色慌张,其父张洋见后追问张红利慌张的原因,张红利向其父叙述了事情的全部过程。第二天,张洋带领张红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说出了赃物藏匿地点,并揭发检举了2003年“五一”节期间,张红利与王为民同游五台山时,王为民偷窃了一位游客的背包(里面有人民币2000元和一台照像机)的犯罪事实。 公安

20、机关根据张红利的交代,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为民,并起获了赃物。市人民检察院以王为民、张红利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上述案情材料,以张红利辩护律师的身份,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主张部分的提纲。5.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郑X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 X X省X X县人,是X X县X X乡X X村运输专业户。2000年10月13日晚7时,郑X龙驾驶x牌汽车由本县到X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郑X龙驾车行驶至X X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X龙看不清路面

21、,而郑x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X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X娟,女,31岁, X X市X X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x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郑x龙撞倒陈X娟后,停车走到陈的跟前,听到陈X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X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X娟拖到离现场约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死亡。事后,郑X龙逃离现场。2000年X月X日,X X市公安局对郑X龙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x月X日郑X龙被X X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郑X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 X X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

22、告, X X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X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X X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X龙提起公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

23、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 2000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X力经过镇政府门口时,看见女青年韩X英在街 上走过,心生歹意,即尾随其后直至韩家门外。当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携带尖刀,窜至韩x英家,翻墙入院,打碎玻璃,闯入室内,用尖刀对韩x英进行威胁,令其不准开灯和叫喊,对韩X英实施了强奸。第二天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再次窜到韩X英家时,被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 X、李x x当场抓

24、获并扭送当地X x派出所。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 X、李x x当场抓获被告人并扭送X X派出所时的陈述笔录和被害人韩X英的陈述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收缴被告人赵X力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4、被告人的供述,所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情节一致。 被告人赵X力在羁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x X省x 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力涉嫌强奸罪,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均认为被告人为初犯,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X x省x X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

25、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关于“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X X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以被告人赵X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同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

26、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参考答案一、 写作主题1.答案:民事起诉状原告:刘翠 女 1976年3月10日出生 土家族 生于贵州省农民,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坝村委托代理人:朱芳 孝感市孝南区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兵 男 1970年2月2日出生 汉族 生于湖北省 ,农民,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坝村 案由:离婚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我取得孩子(杨思)的抚养权,并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3万元;3、判令被告因侵犯我人身健康

27、权将我打成二级伤残医疗费八千元4、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在东北打工认识的,不到一年的时间,我们就在1999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杨思 男 六岁),由于被告家里有一双目失明老母,孩子也一天天长大,家里钱越来越不够用,所以被告去黑龙江打工挣钱补贴家用,起初几个月被告还向家里汇钱,但后来音信全无,因生活所需,我只能在村里做些小生意来照顾婆婆和孩子。两年后,被告突然回家,我以为可以正常过日子了,可是没想到被告动不动就拳打脚踢,2002年9月1日那天我们又争吵起来,被告对我大打出手,邻居阻拦不住,使我造成重伤,后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被逼无奈我只好回娘家(贵州)途中

28、翻车将我压伤,被告得知后急忙赶到,但不是安慰,而是痛打我,后来村里人劝说被告将我接回,但回到家我到邻居家串门时居然得知被告在我离开家中的这段时间经常把邻村一女带到家中居住(经证实他们确有男女不正当关系),被告的种种行为使我们的感情确已破裂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明知自己有配偶, 但仍与他人同居,并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行为使我们再也无感情可言。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此 致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刘 翠2004年10月20日代书人:朱 芳附:1、结婚证;2、被告打我时阻拦的邻居及残疾证、医院病历、诊断说明书;3、看到与邻村女人同居的邻居。2. 答案:(一)首部:标题

29、、案号、原告基本情况、被告基本情况、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二)正文:事实、理由、证据、结论。(三)尾部:诉讼费用负担、交代上诉事项、审判人员署名、判决日期。3.答案:起诉状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帐号。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年月日 二、写作辅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题30分,共60 分) 1.答案: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1994)民初字第号原告:,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

30、汉族,省市人,系歌舞团演员,住址同上。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省市人,系歌舞团演员,住市区街10号楼315号 委托代理人于,系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中,原告于199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该请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1994年3月28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2.答案:(一)首部:文书文称、编号、被拘留人基本情况及简历。(二)正文:拘留的理由、法律依据。(三)尾部:承办单位、承办人署名、制作年月日、附案件材料件页。3.答案: 1.“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2.“被告人辩称,”(主要是被告人为自己的辩护)“辩护人 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3.“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查明的事实,其次写证据部分,再次写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的分析、认证) (根据写作要求的要点,在原料基础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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