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6 ,大小:36.10KB ,
资源ID:10040290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004029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docx)为本站会员(b****8)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docx

1、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您现在的位置:国家环保总局-国际合作-国际环境公约 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2003-12-05本协定1983年11月18日订于日内瓦,并于1985年4月1日生效。本协定1986年7月2日对中国生效。序言本协定缔约各方,回顾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回顾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四次和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IV)和第124(V)号决议,认识到必须适当而有效地保护和发展热带木材森林,以求保证其得到最适度的利用,同时又保持有关区域和生物圈的生态平衡,认识到热带木材对于各成员经济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生产成员出口和消费成员需求的重要性,希

2、望建立一个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间的国际合作体制,以求解决热带木材经济所面临的问题,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目 标第一条 目 标 为实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关于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IV)号和第124(V)号决议所通过的有关目标,有利于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双方,并铭记着生产成员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以下称“本协定”)的目标是: a.为热带木材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之间就热带木材经济的一切有关方面进行合作和协商提供有效的体制; b.促进国际热带木材贸易的扩展和多样化,促进改善热带木材市场的结构状况,一方面考虑到消费的长期增长和供应的连续性,另一方面考虑到价格足以使生产者获利对消费者

3、也公平,同时促进改善进入市场的机会; c.促进并支持研究和发展,以求改进森林管理和木材利用; d.加强市场情报,以求保证对国际热带木材市场有更为清楚的了解; e.鼓励在生产成员国增加热带木材的加工和进行再加工,以求推动其工业化,从而增加其出口收益; f.鼓励成员支持和开展工业热带木材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活动; g.改进生产成员热带木材出口品的销售和经销; h.鼓励发展旨在持久利用和养护热带森林及其生成资源、保持有关区域生态平衡的国家政策。 第二章 定 义第二条 定 义 为本协定目的: (1)“热带木材”是指生长在地处北回归线和南回归线之间的国家或由这些国家生产的工业用非针叶热带材。这一用语包括原

4、木、制材、薄板和层压板。部分含有热带原产地针叶树木材的层压板,也应属于本定义范围之内; (2)“再加工”是指把原木转变为完全由或几乎完全由热带木材制成的初级木材产品、半成品和成品; (3)“成员”是指第五条所指的不论本协定暂时生效或确定生效均同意受其拘束的政府或政府闻组织; (4)“生产成员”是指附件A所列并已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拥有热带森林资源和/或热带木材净出口量的国家,或者拥有热带森林资源和/或热带木材净出口量、虽未列入附件A但已成为本协定缔约方并由理事会征得该国同意宣布其为生产成员的国家; (5)“消费成员”是指附件B所列并已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国家,或者虽未列入附件B但已成为本协定缔约方

5、并由理事会征得该国同意宣布其为消费成员的国家; (6)“本组织”是指按照第三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组织; (7)“理事会”是指按照第六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 (8)“特别投票”是指分别计箕,需要有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生产成员至少2/3票数和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消费成员至少60票数的表决,但须这些票是来自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生产成员的至少半数和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消费成员的至少半数; (9)“简单分配多数票”是指分别计箕,需要有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生产成员所投票数的过半数和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消费成员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表决; (10)“财政年度”是指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包括这两天在内的期间; (11)“可自由

6、使用货币”是指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美元和由主管国际货币组织不时指定为实际广泛用于国际交易支付和在主要外汇市场上广泛兑换的其他任何货币。 第三章 组织和行政 第三条 国际热带木材组织的设立、总部和结构 1.兹设立国际热带木材组织,以实施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监督本协定的施行。 2.本组织应通过根据第六条设立的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第二十四条所述各委员会和其他附属机构以及执行主任与工作人员执行职责。 3.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决定本组织总部的地点。 4.本组织总部应始终位于成员的领土内。 第四条 本组织成员 本组织成员应分为两类,即: 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 第五条 政府闻组织的成员资格 1.本协

7、定凡提到“政府”之处,均应解释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和负有谈判、缔结和适用国际协定特别是商品协定的职责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因此,对此类政府间组织而言,本协定凡提到签署、批准、接受或认可,或提到通知暂时适用,或提到加入之处,均应解释为包括提到此类政府间组织的签署、批准、按受或认可或通知暂时适用或加入。 2.在表决属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时,此类政府间组织的所投的票数应相等于按照第十条应由其成员国所投票数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此类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不应有权行使其各自的投票权。 第四章 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第六条 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的组成1.本组织最高机关应为国际热带木材理事会,应包括本组织全体成员。 2.

8、每一成员应有1名代表出席理事会,并可指派候补代表和顾问出席理事会届会。 3.如遇代表缺席,或发生特殊情况,候补代表应获得授权代行代表职务并代为投票。 第七条 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1.理事会应行使为执行本协定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和履行或安排履行为此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2.理事会应以特别投票,通过为执行本协定各项规定所必需的规则和条例,其中包括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和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及工作人员条例。此类财务条例除其他外,应对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的经费收支加以规定。理事会可在其议事规则中规定一种使理事会可以无须开会即可就特定间题作出决定的程序。 3.理事会应保留为履行本协定规定的职责所必需的记录。 第八条

9、 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1.理事会每一历年应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其薪酬不应由本组织支付。 2.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其中1人应为生产成员代表,另1人应为消费成员代表。这两个职位应每年由两类成员轮流担任,但不应排除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以特别表决选举此2人或其中1人连任。 3.主席暂时缺席时,副主席应代行主席职务。主席和副主席均暂时缺席时,或其中1人或2人在所余的选任期间缺席时,理事会可根据情况从生产成员代表和/或消费成员代表中选举新的高级职员,暂时补缺或任满其前任所余的选任期间。 第九条 理事会届会1.理事会通常每年至少应举行一届常会。 2.理事会应随时决定或应下列方面请求举行特别会议: a.执

10、行主任,经同理事会主席达成协议;或 b.生产成员的过半数或消费成员的过半数;或 c.至少拥500票的成员。 3.理事会届会应在本组织总部举行,除非理事会以特别投票另有决定。如经任何成员邀请,理事会在本组织总部以外地点举行会议,该成员应支付在总部以外地点举行会议的额外费用。 4.举行任何届会的通知和届会的议程,应由执行主任至少提前6个星期发给各成员,紧急情况不在此限,紧急情况中至少应提前7天发出通知。 第十条 票数的分配1.生产成员应总共拥有1,000票,消费成员应总共拥有1,000票。 2.生产成员的票数应分配如下: a.400票应平均分配给非洲、亚洲太平洋和拉丁美洲三个生产区域。分配给以上每

11、一区域的票数也应在该区域的生产成员间平均分配; b.300票应按照在所有生产成员热带森林资源总和中所占的份额分配给各生产成员;以及 c.300票应根据生产成员在已有确定数字的最近3年中各自热带木材净出口平均值按比例分配给各生产成员。 3.虽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本条第2款计算分配给非洲区域生产成员的总票数,应在非洲区域所有生产成员间平均分配。如有任何余票,每一余票应分配给非洲区域的一个生产成员;第一票分配给按照本条第2款计算分配到最高票数的生产成员,第二票分配给分配到次高票数的生产成员,依此类推,直到所有余票分配完毕为止。 4.为根据本条第2款(b)项计算票数分配的目的,“热带森林资源”是指

1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所界定的生产性密生阔叶林。 5.消费成员的票数应分配如下:每一消费成员应有10票基本票;所余票数应根据消费成员自分配票数前四个历年开始的3年期间内各自热带木材净进口平均量按比例分配给各消费成员。 6.理事会应在每一财政年度其首届会议开始之时,按照本条规定分配该年度的票数。除本条第7款规定者外,这种分配在该年度其余时间应仍有效。 7.一旦本组织成员发生变动,或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任何成员暂停或恢复其投票权时,理事会应按照本条规定在受到影响的一类或几类成员中重新分配票数。在此情况下,理事会应决定此项重新分配的生效日期。 8.不应有任何分数票。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表决程序

13、1.每一成员应有权投出其所拥有的票数,任何成员都不应将其票数分散。但是,成员根据本条第2款获得授权所作的投票,可以不同于以上的方式为之。 2.经书面通知理事会主席,任何生产成员可自行负责授权任何其他生产成员,消费成员可自行负责授权任何其他消费成员,在理事会会议上代表其利益并代其投票。 3.成员弃权,应视为未投票。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决定和建议1.理事会应力求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所有决定和提出所有建议。如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理事会应以简单分配多数票作出所有决定和提出所有建议,除非本协定规定须进行特别投票。2.在成员援用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而且其票数已在理事会的一次会议上投出,则为本条第1款的

14、目的,该成员应视为已出席并参加投票。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法定人数1.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生产成员的过半数和消费成员的过半数出席,但须这些成员至少拥其各自类别总票数的2/3。 2.如在顶定开会日期和次日都没有本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人数,该届会议其后期间应以生产成员的过半数和消费成员的过半数出席为法定人数,但须这些成员拥有其各自类别总票数的过半数。 3.按照第十一条第2款由他人代表,应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同其他组织的合作与协调1.理事会应作出一切适当的安排,同下列联合国及其机构进行协商或合作;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规划署)

15、、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和贸发会议/总协定国际贸易中心(贸易中心),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和其他适当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及政府问、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2.本组织应尽量利用现存政府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便利、业务和专门知识,以便在实现本协定目标时避免工作上的重复,并加强这些组织在活动上的相辅相成,并提高其效率。 第十五条 接纳观察员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成员政府或第十四、第二十和第二十七条所指的有关热带木材的任何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任何会议。 第十六条 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 1.理事会应以特别投票任命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的任职条款和条件应由理事会决定。 3.执行主任应为本组织

16、行政首长,应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对理事会负责本协定的管理和执行。 4.执行主任应按照理事会订立的条例任命工作人员。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以特别投票决定执行主任可任命的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的任何变动,都应由理事会以特别投票加以决定。工作人员应对执行主任负责。 5.执行主任和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应在热带木材工业或贸易或者与此有关的商业活动中拥有任何财务上的利益。 6.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成员的指示或本组织以外任何其他权力机关的指示。他们应避兔足以影响其作为最终对理事会负责的国际官员的地位的任何行动。每一成员应尊重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所负责任的专属国际性,在

17、他们执行职责时,不应设法影响他们。 第五章 特权和豁免第十七条 特权和豁免1.本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它应特别具有订立合同、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提起法律程序的行为能力。 2.本组织在本协定生效后,应尽速同本组织总部所在国政府(以下称“东道国政府”),就本组织、其执行主任、工作人员、专家及各成员代表为履行其职责的目的所需要的地位、特权与豁免,签订协定(以下称“总部协定”)。 3.在本条第2款所指的总部协定签订以前,本组织应请东道国政府在其国家法律的范围内,对本组织支付雇用人员的薪酬和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准予免税。 4.本组织并可同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签订关于为适当执行本协定所需的行

18、为能力、特权与豁免的协定,由理事会加以批准。 5.如本组织总部迁往另一国家,有关成员应尽快同本组织签订总部协定,由理事会加以批准。 6.总部协定应独立于本协定之外,但在下述情况下终止: a.经东道国政府和本组织协商同意; b.本组织总部迁离东道国政府的领土; c.本组织停止存在。 第六章 财 务第十八条 财务帐户1.应设立两个帐户: a.行政帐户; b.特别帐户。 2.执行主任应负责管理这些帐户;理事会应在其议事规则中作出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帐户1.管理本协定所需费用应记入行政帐户,并应由各成员按照其各自的宪法程序或体制程序缴纳的按照本条第3、第4和第5款摊定的年度会费支付。 2.参加理

19、事会、各委员会以及参加第二十四条所指的理事会任何其他附属机构的代表团费用,应由有关成员承担。如果某一成员要求本组织提供特别服务,理事会应要求该成员支付这种服务的费用。 3.理事会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核定本组织下一财政年度的行政预算,并应摊定每一成员对该预算应缴的款额。 4.每一成员对每一财政年度行政预算的摊额,应比照该财政年度行政预算核定时该成员在所有成员总票数中所占票数的比例。在评定摊额时,每一成员票数的计算,不应考虑到任何成员的表决权被中止,或由此引起的票数重新分配。 5.本协定生效后加入本组织的任何成员的首次摊额,应由理事会根据该成员所将拥有的票数和该财政年度所余的时间加以评定,但为

20、其他成员评定的该财政年度摊额不应因而有所改变。 6.第一次行政预算摊额应在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决定的日期前缴付。其后的行政预算摊额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第1日缴付。在财政年度中间加入本组织的成员,其摊额应在它们取得成员资格之日缴付。 7.如果某一成员在本条第6款规定缴付摊额之日起4个月内未能缴清其行政预算摊额,执行主任应要求该成员尽快缴付。如该成员在执行主任提出要求后两个月内仍未缴付其摊额,则应要求该成员说明不能缴付的理由。如该成员在摊额应缴之日起7个月后仍未缴付其摊额,则该成员的表决权应予中止,并应对其迟缴的摊额,按东道国中央银行利率征收利息,直到缴清其摊额时为止,除非理事会以特别投票另有决定。 8.

21、根据本条第7款规定被中止其权利的成员,仍应负责缴付其摊额。 第二十条 特别帐户1.特别帐户下应设立两个分帐户: a.项目前分帐户; b.项目分帐户。 2.特别帐户的可能资金来源应为: a.开展业务后的商品共同基金第二帐户; b.区城和国际金融机构; c.自愿捐款。 3特别帐户的资源应只用于核准的项目或项目前活动。 4.项目前分帐户下的一切开支,在项目随后获得核准并取得经费后,应由项目分帐户偿还。理事会如在本协定生效后6个月内未收到用于项目前分帐户的任何经费,则应审查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 5.有关具体确定项目的全部收入,应存入特别帐户内。这类项目引起的全部费用,包括顾问和专家的薪酬和旅费,均应

22、在特别帐户下支付。 6.如果一个或几个成员对某项贷款自愿承担全部义务和责任,理事会应以特别投票规定理事会于适当时和在适当情形下担保以贷款方式筹资项目的条款和条件。本组织对此种贷款应无义务。 7.经包括一个或几个成员在内的任何实体同意,理事会可指定和担保该实体接受贷款用作已核准项目的资金,并承担有关的全部义务,但本组织应保留权利监督资源的使用,检查如此筹资的项目的执行情况。但本组织不应对个别成员或其他实体自愿承担的保证负责。 8.对于任何成员或实体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借贷责任,其他成员不应因其具有本组织的成员资格而负有责任。 9.如果有人向本组织提供未指明用途的自愿经费,理事会可以接受这种经费。这种

23、经费不但可用于已核准的项目,而且可用于项目前的活动。 10.执行主任应依照理事会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努力为理事会核准的项目筹措充足而确定的资金。 l1.对特定的核淮项目的捐款,除非理事会征得捐款者同意另有决定,应只用于原来计划资助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本组织应将所余资金,按照每个捐款者在原来为资助此一项目而提供的捐款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归还每个捐款者,除非捐款者同意了其他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缴付方式1.向行政帐户缴付的摊额,应以可自由使用货币为之。不应受外汇管制的限制。 2.向特别帐户缴付的经费摊额,应以可自由使用货币为之,不应受外汇管制的限制。 3.理事会也可决定接受对特别帐户的其他形式的贡献

24、,包括通过科学和技术设备或人力的形式,以满足已核准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和公布帐目1.理事会应任命独立的审计员,审计本组织的帐目。 2.经独立审计的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报表,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尽早送交各成员,并由理事会酌情在下届会议审议核准。其后,应公布审定决算的摘要和资产负债表。 第七章 业务活动第二十三条 项 目1.所有项目提案应由成员提交本组织并应由有关委员会加以审查。 2.为实现第1条所规定的目的,理事会应审查在研究和发展、市场情报、增加在发展中生产成员国内的加工和进行再加工、以及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等领域内的所有项目提案,并应一井审查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就第二条第1

25、款界定的热带木材提出的项目提案可包括第二条第1款所列者以外的热带木材产品。在有关情形下,本规定也应适用于第二十五条所列的各委员会的职务。 3.根据本条第6或第7款所列的标准,理事会应以特别投票按照第二十条核准筹资或担保的项目。 4.理事会应不断作出安排,以执行核准的项比并确保对这些项目的效果加以审查。 5.研究和发展项目应至少和下列五个领城之一 a.林木利用,其中包括较不为人所知和较少为人所用的品种的利用; b.自然森林发展; c.森林再植发展; d.收获,采伐基本建设,技术人员的训练; e.体制架构,国家规划。 6.理事会核准的研究和发展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 a.应与工业热带木材的生产和利用

26、有关; b.应对整个热带木材经济有所裨益并与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有关; c.应与维持和扩大国际热带木材贸易有关; d.应为收回成本后获取经济利益提供合理的前景; e.应尽量利用现有研究机构,并在最大范围内避免在努力上的重复。 7.市场情报、进一步再加工、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领域内的项目应符合本条第6款所载的标准(b),并应在可能的情形下符合标准(a)、(c)、(d)和(e)。 8.理事会应决定各个项目的相对优先次序,同时考虑到每一个生产区域的利益和特征。理事会初步应对第六届热带木材筹备会议根据商品综合方案核准的研究和发展项目大纲和理事会可能核准的其他项目给予优先。 9.理事会可以特别投票终止其对任

27、何项目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设立委员会1.兹设立下列委员会为本组织常设委员会: a.经济资料和市场情报委员会; b.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委员会; c.林业委员会。 2.理事会可以特别投票设立其认为适当而必要的其他委员会和附属机构。 3.本条第1和第2款所指委员会和附属机构应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的一般指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和附属机构的会议应由理事会召开。 4.委员会应对所有成员开放参加。委员会议事规则应由理事会加以决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1.经济资料和市场情报委员会应: a.不断审查本组织所需统计和其他情报的供应情况和质量; b.分析附件所确定的统计资料和具体指标以监测国际热带木材贸易;

28、 c.根据以上(b)项所述资料和其他有关情报,不断审查国际热带木材市场,其现况和短期内的前景; d.就对于热带木材进行适当研究的需要和性质,其中包括国际热带木材市场的长期煎景,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并监测和审查理事会委托进行的任何研究; e.执行理事会交付的有关热带木材的经济、技术和统计方面的任何其他工作; f.协助向生产成员提供技术合作以改进有关的统计服务。 2.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委员会应: a.不断定期审查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为工业热带木材的生产进行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而提供的支持和援助; b.鼓励增加向关于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的国家方案提供技术援助; c.评价所需经费并查明一切可能资助森林再植和森林

29、管理的资源; d.不断定期审查工业热带木材国际贸易的未来需要,并根据这些需要确定和审议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领域内的适当的可行计划和措施; e.在有关组织协助下,促进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领域的知识转让; f.协调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领域内的这类合作活动和其他方面进行的有关活动,例如在粮农组织、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各区域银行及其他有关组织之下进行的活动。 3.林业委员会应: (a)促进作为在生产成员国内发展加工活动的合营者的生产成员和消费成员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在下列领域内的合作: 1、技术转让; 2、训练; 3、热带木材名称的标准化; 4、协调加工产品的规格; 5、鼓励投资和联合企业;和 6、销售。

30、(b)为生产和消费成员双方利益,促进情报交流,以便利增加加工和进行再加工所涉及的结构上的改变; (c)与主管组织合作,监测在此领域内进行的活动,并查明和审议问题所在及其可能的解决办法; (d)鼓励增加向促进热带木材加工的国家方案提供技术援助。 4.研究和发展应为根据第二十四条第1款设立的委员会的共同职责。 5.鉴于研究和发展、森林再植和森林管理、增加加工和进行再加工以及市场情报之间的密切关系,每一常设委员会,除执行上述交付的职责外,在提交给它的项目提案方面应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研究和发展的项目提案: a.审议并在技术上评价项目提案; b.按照理事会制订的一般指导方针,决定和执行为向理事会就项目提案提出建议所必要的项目前活动; c.确定第二十条第2款所指的用于项目的可能经费来源; d.进行项目执行的后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