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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章节综合练习题.docx

1、国际私法章节综合练习题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一章第二章(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A、国际条约B、国内立法C、国内判例D、专家的学说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A、戴西B、孟西尼C、库克D、柯里3、国际礼让说是由()提出来的。A、巴托鲁斯B、杜摩兰C、胡伯D、柯里4、统一实体规范指的是国际条约和()中规定的确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A、国际惯例B、贸易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5、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杜摩兰D、胡伯6、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现为国家的()。A、属地

2、优越权B、属人优越权C、受礼让权D、受尊重权7、首次提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除了可依他的属人法外,还可依“缔结地法”原则的是()A、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B、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D、1896年的民法施行法8、一国的国内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可划分为()A、实体法和冲突法B、内国法和实体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冲突法和程序法9、现今,就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调整方法是运用()A、国内法B、国际条约C、国际惯例D、双边条约10、巴托鲁斯主张()。A、涉外合同适用合同准据法B、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

3、律D、以合同自体法为合同准据法11、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主要依据的著作是()。A、里斯的冲突法重述B、温特劳布的冲突法评论C、戴西的冲突法论D、斯托雷的冲突法评论12、在国际私法所包括的种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A、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冲突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13、“本地法”说的代表人物是()A、库克B、萨维尼C、杜摩兰D、巴托鲁斯14、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是()。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15、目前已知的在冲突法

4、方面最早的成文法规定是()。A、巴伐利亚法典B、法国民法典C、查士丁尼民法大全D、永徽律16、以下关于“本地法说”的说法,正确的是()。A、它是对既得权说的进一步发展B、它主张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域外效力C、它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执行的,不是外国的法律,而是一个由它自己法律所创设的权利D、它主张法律的域外效力是由于内国的礼让而产生的17、在国际私法上,由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是指()。A、国际贸易惯例B、国际条约的规定C、作为通例并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D、当事人的约定(二)多项选择题1、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可采取的方法是()。A、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法律B、制定统一的实体法规

5、范C、由当事人自行选择D、由法院依职权裁定2、以下论说中,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是()。A、法则区别说B、国际礼让说C、法律关系本座说D、本地法说3、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无国籍人B、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位于国外C、合同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国外D、我国公民的权益在国外被中国人侵害4、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根据有以下几种学说()。A、主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C、既得权说D、利益需要说5、当今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有以下特点()。A、统一化方式日趋灵活多样B、已覆盖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域侵权行为等领域C、各条约中越来越多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D、统一

6、化运动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三)判断题1、实体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间接调整。()2、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3、国际私法主要指法律的国际冲突,不涉及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种的法律冲突。()4、国际私法的发展已开始仅表现为一种学说,直至18世纪下半叶后,才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5、一国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属于实体法范围,不属于国际私法范畴。()6、国际私法完全由法律适用规范构成。()7、冲突规范指就有关民事关系指定一个立法管辖权,而不问该管辖权国家调整这种民事关系的立法只有无及内容如何。()8.荷兰礼让学派认为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

7、用不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9.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确实承认其约束力的。()(四)填空题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和()。2.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有两种:()和()。3.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以下几种学说:()、()、()和()。4.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5.()创立了法律关系本作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6.19世纪末,出现了以()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方法方式。7.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或()直接加以规定的。8.最早提出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的学者是()。五.本案

8、分析题案例分析:美国当事人某甲,以中国公司出口的商品的质量事故对他造成了损害为理由,在美国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受理后将传票寄达我国外交部,我国政府是否应该应诉,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A3.C4.C5.A6.B7.A8.A9.A10.C11.B13.A14.C15.D16.C17.C(二)多项选择题1.AB2.ABCD3.ABCD4.ABD5.ABCD(三)判断题1.2.3.4.5.6.7.8.9.(四)名词解释1.经济条件法律条件2.冲突法调整实体法调整3.本地法说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说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5.萨维尼6.单行法规7.国

9、内立法国际条约8.杜摩兰五.本案分析题案例分析:美国当事人某甲,以中国公司出口的商品的质量事故对他造成了损害为理由,在美国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受理后将传票寄达我国外交部,我国政府是否应该应诉,为什么?(答题要点:(1)中国公司出口商品的质量事故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这种法体关系的主体.(2)美国法院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的案件被通知出庭应诉是非法的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三章第四章(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冲突规范。A、单边B、双边C、重叠性D、选择性2、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法律。A、国籍国B、

10、营业地C、住所地D、成立地3、法院的冲突规范指向地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朔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布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A、旧法B、新法C、法院择一适用D、当事人择一适用4、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法,根据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构成()。A、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连续反致5、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这表明日本()。A、接受反致B、不接受反致C、接受转致D、不接受转致6、反致和间致反致最终结果是导致()适用。A、法院地的冲突法B、法院地的实体法C、第三国的冲突

11、法D、第三国的实体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是一条()。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有限的双边冲突规范D、选择性冲突规范8.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包括()。A.系属公式B、范围和准据法C、连接点和准据法D、范围和连接点9.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范围是()。A.侵权行为B、侵权行为地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D、侵权行为地法律10.从为了解决什么问题而指定某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角度来说,冲突规范中的范围又叫()。A.系属B、连接对象C、指定原因D、连结点11.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离

12、婚案的审判后,开始深入研究()。A.公共秩序问题B、转致问题C、反致问题D、法律规避问题12.先决问题的理论是()首先提出的。A.荷兰的胡伯B、意大利的萨维尼C、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D、美国的里斯13.单边冲突规范,主要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的各种情况。A.外国法B、内国法C、法院地法D、行为地法14.在立法上,对反致完全抱否定态度的国家是()。A.法国B、英国C、德国D、意大利15.在下列连结点中,用来指定当事人属人法的是()A.行为地B、法院地C、物之所在地D、国籍16.英国只在有限的问题上接受反致,如()。A.契约B、侵权C、法定继承D、外国公司的解散(二)多项选择题1.赞成反致制度的理

13、论依据主要有()。A.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B.采用反致制度,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C.采用反致制度,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D.采用反致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相同结果。2.双边冲突规范的准据法表述公式是()。A.属人法B、法院地法C、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D、物之所在地法3.属人法一般用于解决()。A.人的身份及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B、亲属关系的法律冲突C.侵权行为方面的法律冲突D、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4.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A.法人的成立及其性质B、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C、法人的合并或分立。D、法人的解散。5.构成一个冲突法中的先决问题,应

14、具备以下条件()。A.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B.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内国法作准据法。C.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和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D.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有相对的独立性。(三)判断题1.一般认为,国际社会对反致制度的研究始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国继承案作出判决之后。()2.在判断自然人权利能力时,原则上应适用属人法。()3.冲突规范用于调整涉外实体民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方面。()4.即使有关国家对于同一法律关系规定的连结点相同,也会出现反致。()5.冲突规范作为一种行

15、为规范,需要有两个规范组成。()6.冲突规范不是一种行为规范。()7.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中是否接受反致。()8.我国立法上尚未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出规定。()9.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否则拒绝适用”,这一规定的方式是属于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10.在单边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不可能发生反致现象。()(四)填空题1.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负责查明。2.从结构上看,冲突规范上由范围和()组成。3.造成转致、反致的原因在于(),其结果是增加了法院地法的适用。4.准据法是通过()指引来确定的。5.()

16、被称作国际私法中“安全阀”。6.双边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是()。7.在国际私法中,()是解决要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前提。8.当事人规避我国()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9.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更多采用()边冲突规范形式。10.当今,欧洲出现了以()作属人法连接结的新的实践。五、案例分析题案例1妻告夫侵权案案情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是一对夫妻,且均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1974年,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

17、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可以成立。受案的维多利亚受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比如,在特殊案件中,处于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处于正义利益的需要,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问题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基本规则”是指什么?2.对于本案,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3.法官采取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案例2香港法不明时法律适用案案情本案当事人在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贷

18、款合同适用香港法。合同缔结后,贷款方按约定提供了贷款,但借款方后来只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方于是向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由于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以香港法作为处理该贷款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的证明材料。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及抵押方面的香港成文法和判例,法院就适用了施行于中国内地有关实体法。问题法院在本案查明香港法以及适用我国内地法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为什么?案例3福果反致案案情福果于1801年出生于巴伐利亚,具有巴伐利亚国籍,是一个未婚生子,自5岁起随母亲到法国定居,直到1869年去世

19、,福果生前未立遗嘱,母亲与妻子都早已去世,又没有子女。因此,他死后留下的遗产被视为无人继承遗产,经法国有关部门批准,由法国的国库管理人接管。后来,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西亲属向法院提出,他们按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要求归还遗产。他们提出的理由是:依法国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巴伐利亚法。但法国法院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巴伐利亚法包括它的冲突法,而巴伐利亚冲突法却规定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与法律住所),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依法国继承法规定,福国既无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也无兄弟姐妹,而其他旁系亲属是无继承权的,故法国法院认为福果的存款属无人继

20、承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问题法国法院在此案中受用反致的做法是否合乎情理?为什么?案例4公共秩序案案情某甲是一位具有犹太血统的德国人,1931年担任德国帝国铁路局某公司总管。1933年帝国铁路局免去其职务,理由是德国当局关于非雅利安人的立法有必须免去犹太人职务之规定。就雇佣合同之履行问题,某甲在美国纽约对德国帝国铁路局起诉(该局在华盛顿有存款)。由于甲与帝国铁路局间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在德国,按照美国冲突法,应适用德国法。但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德国法允许以血统为解除某个人职务的理由,如承认其合法性,则有辱美国的独立,否定美国的宪法,违背美国的公共秩序。故拒绝适用德国法,而只能适用美国的有关法律

21、。判决结果为原告胜诉。问题美国法院在本案中排斥德国法的适用,什么是公共秩序?仅仅是因为德国法的有关规定与美国的公共策相抵触,还是因为这些规定的适用在结果上有损美国的公共秩序?案例5表兄妹结婚法律规避案案情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规定,便去另一州结婚,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被告所在州法院没用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都有效”的规则,而是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诉讼。问题本案中法院不认可对外州法律的规避,其合理性从被规避的法

22、律规定即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你认为如何?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A3.B4.B5.A6.B7.C8.B9.C10.C11.D12.C13.B14.D15.D16.C(二)多项选择题1.BCD2.ABCD3.ABD4.ABCD5.AC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填空题1.法官2、系属3、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法4、连结点5、公共秩序6、内国法或外国法7、识别8、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9、双10、习惯居所五、案例分析题案例1妻告夫侵权案案情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是一对夫妻,且均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1974年,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

23、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可以成立。受案的维多利亚受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比如,在特殊案件中,处于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处于正义利益的需要,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问题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基本规则”是指什么?

24、2.对于本案,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3.法官采取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答案要点分析1.法官所指的“传统规则”、“基本规则”是指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2.本案的法官是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本案适用的准据法的。3.法官的理由是,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发生这一偶然因素发生在新南威尔士州之外,其余各种相关因素都集中在维多利亚州,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住所;汽车牌照、驾驶执照和车库所在地及注册和保险地;旅途的出发点和最终结束点等等。法官因而认定维多利亚州法律是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案例2香港法不明时法律适用案案情本案当事人在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贷款合同适用香港

25、法。合同缔结后,贷款方按约定提供了贷款,但借款方后来只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方于是向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由于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以香港法作为处理该贷款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的证明材料。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及抵押方面的香港成文法和判例,法院就适用了施行于中国内地有关实体法。问题法院在本案查明香港法以及适用我国内地法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为什么?答案要点分析我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依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的责任。

26、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案例中,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适用于香港法。所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香港法资料时,仍需依规定,通过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途径查明香港法律。如按规定的上述途径仍无法查明的,方可参照我国内地相应法律进行处理,而不是在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外国法的

27、情况下,直接适于我国内地的实体法。案例3福果反致案案情福果于1801年出生于巴伐利亚,具有巴伐利亚国籍,是一个未婚生子,自5岁起随母亲到法国定居,直到1869年去世,福果生前未立遗嘱,母亲与妻子都早已去世,又没有子女。因此,他死后留下的遗产被视为无人继承遗产,经法国有关部门批准,由法国的国库管理人接管。后来,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西亲属向法院提出,他们按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要求归还遗产。他们提出的理由是:依法国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巴伐利亚法。但法国法院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巴伐利亚法包括它的冲突法,而巴伐利亚冲突法却规定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与法律住所

28、),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依法国继承法规定,福国既无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也无兄弟姐妹,而其他旁系亲属是无继承权的,故法国法院认为福果的存款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问题法国法院在此案中受用反致的做法是否合乎情理?为什么?答案要点分析该案例即历史上著名的“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福果案”。自此案以后,反致得到广泛的理论研究和立法采用。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对反致制度的态度可大致分为如下两派:(1)反对派。该派代表人物由英国的戚希尔和莫里斯、法国的巴丁和比耶、德国的卡恩、美国的比尔等等。他们的理由主要有:1)反致与国际私法的“常识”和“任何国际私法制度的真正性质”相抵触;2

29、)采用反致有损于内国的立法主权,将法律冲突的解决委之于外国冲突法,等于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放弃了本国的立法权;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不仅会大大增加法官和当事人证明和调查外国法内容的任务;而且内国法官在适用外国冲突规则时,还需研究该国有关识别和公共秩序的制度,才能做出符合在该国适用外国法的同样结论。(2)赞成派。这一派的代表人物由英国的戴西等。他们认为:采用反致可维护外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实际上,是否采用反致,应依国家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政策及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加以考虑。允许反致,无疑会增加一种法律选择手段,扩大法律选择的范围,以求得有利的实际法的适用。这显然更有利于保证涉外民事争议获得合理、公正的解决。在本案中,法国最高法院之所以采用反致,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1)可以适用法官所熟悉的法国实体法;(2)适用反致的结果可增加法国国库的收入。故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案例4公共秩序案案情某甲是一位具有犹太血统的德国人,1931年担任德国帝国铁路局某公司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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