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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答辩状标准范本.docx

1、民事二审答辩状标准范本民事二审争辩状范本民事二审争辩状【 1】争辩人 ( 一审被告 ) 赫万誉 , 男, 汉族, 现年 43 岁, 环县甜水镇河源村人,农民,住本村。代理人:李志伟,宁夏吴忠市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争辩人 ( 一审被告 ) :赫万林 , 男, 汉族 , 现年 52 岁, 环县甜水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本校。被争辩人 ( 一审原告 ) :蒋春明,男 , 汉族 , 现年 35 岁 , 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人,农民,住本村。争辩人因被争辩人赫万林对蒋春明人身伤害补偿纠葛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 (2007) 环民初字第 299 号民事裁决书提出上诉,现争辩以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

2、被争辩人赫万林的上诉原因不可以建立,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争辩人赫万林和蒋春明之间是雇用关系是正确的,并不是被争辩人赫万林所称的承揽关系。争辩人在 XXXX年 XX月 X 日和被争辩人蒋春明在给雇主赫万林修箍窑时出现不测,以致被争辩人蒋春明严重受伤,就被争辩人蒋春明人身伤害补偿一案环县人民法院对被争辩人赫万林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原因以下:1、争辩人是此中的一名雇员,和被争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同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争辩人赫万林,争辩人怎么会成为被争辩人赫万林所谓的 “ 雇主 ”? 争辩人和被争辩人蒋春明 XXXX年 XX月 X 日受被争辩

3、人赫万林的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不测,以致被争辩人蒋春明严重受伤,对于被争辩人蒋春明人身伤害补偿应由谁来担当此刻被争辩人赫万林以两方是承揽关系不担当补偿责任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辞责任。终究争辩人和被争辩人蒋春明是雇用关系仍是被争辩人赫万林和被争辩人蒋春明是雇用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争辩人和被争辩人蒋春明等人常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供给劳务,不供给工具,也就是我们乡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余都由雇主供给,在本次雇用活动中,是被争辩人赫万林提出让争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屋,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常给他人干工钱挣多少

4、就给多少。应其邀请, 2006 年 10 月 1 日争辩人和被争辩人蒋春明等 4 人前去做工,去了此后,因为被争辩人赫万林没有准备好盖房屋的资料,被争辩人赫万林于是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争辩人赫万林供给,工作场所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不测。事实特别清楚,被争辩人赫万林是雇主,争辩人和其余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争辩人赫万林和被争辩人蒋春明都予以认可,被争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争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假造事实,结构法律关系。此刻被争辩人赫万林和人民法院“玩 ”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2、我国司法界往常界定雇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判断

5、标准就在于能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同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互相的隶属关系。但是,因为实践的复杂性,两者常常简单混杂,能够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一是看工作场所 , 生产条件 ( 如工具 , 设施 , 原料等 ) 由谁供给 . 雇用关系中 , 工作场所 , 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供给 , 雇员只负责供给劳务 . 而承揽关系中 , 工作场地 , 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供给 , 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就 . 二是看酬劳支付方式 . 雇用关系中 , 雇主一般按礼拜 , 日 , 时向雇员支付酬劳 ,该酬劳相当于劳动力的价钱 . 而承揽关系中 , 定作人因承揽人达成某项工作成就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酬

6、劳 , 该酬劳不单包含劳动力价钱 , 还包含其余的一些工本费等 . 三是看工作的内容 . 雇用关系中 , 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行或缺的 ,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 ; 而承揽关系中 , 承揽人的工作往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 , 是定作人工作的隶属部分。在实践中 , 并不是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知足上述三个标准 , 并且后两个标准常常较为模糊, 难以认定 . 这时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 只需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所 , 生产条件是由雇主供给 , 而不论能否知足其余两个标准或此中一个标准 ,都视为雇用关系 , 不然视为承揽关系 . 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 ,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

7、或许说是实质标准 , 而其余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许说协助标准。依照此判断标准,被争辩人赫万林在此次雇用活动中,一是其安排争辩人和被争辩人蒋春明等4 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所以及食宿是其供给的,三是薪资酬劳由其结算,所以争辩人和被争辩人蒋春明等4 人同被争辩人赫万林形成的是雇用关系。也就是说争辩人和被争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同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 “ 雇主 ” ,互相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用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所的安全,所以被争辩人蒋春明的人身伤害和争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争辩人对被争辩人蒋春明不存在补偿关系,所以一

8、审法院在对争辩人在此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工是正确的。同时争辩人也是此中的受害人之一,不过遇到的伤害不怎么严重,也存在人身伤害补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别关系,所以争辩人放弃了索赔。二、争辩人和赫万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被争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其受赫万清的拜托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用过程中被争辩人赫万林没有说起是为赫万清的事务,其二赫万清自己没有露过面,没有拜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拜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争辩人赫万林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他们之间的拜托关系,在争辩人不予认可的状况下,被争辩人赫万林应担当举证不可以的法律结果。被争辩人赫万林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甜

9、水堡有固定住所,想证明自己不行能为自己修住所,争辩人感觉风趣可笑,这和自己雇请他人根本没有关系性 , 没有证明的效劳。三、一审法院对被争辩人赫万林给被争辩人蒋春明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 1000 元,以致给争辩人少算 1000 元。在被争辩人蒋春明花销医疗费的12700 元中,此中被答辩人蒋春明垫付 2900 元没有争议,被争辩人赫万林4940 元是有争议的,被争辩人赫万林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争辩人赫万林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以致给答辩人少算 1000 元,也就是说争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 元,并不是 5333 元,存在计算错误。在被争辩人蒋春明受伤后,几乎全部的其余开销都是

10、争辩人在垫付,因为我们之间的特别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的确无据可查,但争辩人支出的花费应当是一万三千余元,因为在一审中被争辩人蒋春明没有出庭,所以这一部分帐就没方法证明,就此恳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争辩人蒋春明进行核实予以纠正。对于争辩人对被争辩人蒋春明垫付医疗费的状况,一审法院和被争辩人蒋春明的代理人以及被争辩人赫万林都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以为争辩人踊跃给被争辩人蒋春明治疗的行为是争辩人有责任,这是完整错误的,这件事情发生后,争辩人作为被争辩人蒋春明的亲姐夫特别怜悯被争辩人蒋春明,并且平常一同做活 , 关系办理的特别好,所以事情发生后,争辩人尽最大的人力物力帮助被争辩人蒋春明踊跃进行治疗,这样一个

11、亲情上的帮助反而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争辩人实在不理解, 这应当是一个严重的事实认识错误,恳求二审法院予以澄清。综上,争辩人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伤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到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担当补偿责任之规定,争辩人不具备雇主法律地位, 争辩人是此中的一名雇员,和被争辩人蒋春明是处于同等的雇工地位,互相之间不存在补偿关系,原审恳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照,依法应予支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恳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争辩人赫万林和蒋春明之间的雇用关系,依法驳回被争辩人赫万林的上诉恳求,保持原判。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庆阳市中

12、级人民法院附:本争辩状副本 2 份争辩人:赫万誉 代理人:李志伟XXXXX年 XX月 XX日二审争辩状【 2】争辩人:王学庆,拜托代理人: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受权 争辩人因为上诉人 ( 一审被告 ) 交通事故纠葛二审一案,我们做出以下争辩:第一我们对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不予认可,我们对一审法院除医疗费之外的项目的裁决表示认可,但我们同时以为一审法院的裁决中对医疗费这一项有漏判漏审,还有违犯法定程序的状况,我们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许发回重审。一、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 44169.5 元,而一审只裁决了 3558.89 元,一审中

13、已经确认的事实中: 原告经伤残判定组成十级伤残, 并且住院治疗 67 天,这么重的伤, 医疗费只裁决了 3558.89 元这不切合逻辑,我们有原因以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医疗费错误的情况二、假如一审法院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存在漏审漏判: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 44169.5 元,此中第一次医疗费 40610.61 元( 事故后住院发生的 ) ,第二次医疗费 3558.89 元( 后续医疗费取钢板 ) ,而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这一项只支持了 3558.89 元,这个数额正好与第二次医疗费的数额同样,所以我们也有原因以为一审法院属于漏审漏判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说第三百二十六条:

14、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恳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裁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自发的原则进行调停 ; 调停不行的,发回重审。三、一审法院严重违犯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违纪剥夺当事人的争辩权益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因为状况复杂,主审法官说择日再审,但是还没等到第二次开庭,一审讯决书就作出了。所以一审法院的做法有违诚实信誉原则,属于违纪剥夺当事人的争辩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依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 四 ) 原裁决遗漏当事人或许违纪缺席裁决等严重违犯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除原裁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答 辩 状【3】争辩人:

15、XXX,男,XXX年 X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 XXX。因与上诉人 XXX工程款纠葛一案,提出争辩以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无故不参加庭审,一审法院依法缺席裁决,并没有不妥。一审法院立案后,依照法定的程序为上诉人发放了应诉手续,也按法律规定给上诉人下发了开庭传票。而上诉人在争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争辩状。但在法定的开庭时间上诉人却未到庭,不论是上诉人记错开庭时间,仍是存心不到庭,只好说明上诉人放弃了自己的权益。一审法院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审理并裁决没有不妥之处,上诉人以此为由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是不可以建立的。二、上诉人上诉状与一审争辩状互相矛盾,上诉原因不

16、可以建立。一审法院审理时,上诉人争辩称 “ 对于 XXX 出具的工程结算单基本没有异议,仅对结算上杂工打路、门卫、地基、锅炉房地基的 2500 元有异议,并未提出给被上诉人支付 8000 元的事实,也未说起什么罚款,无故歇工等事实” ,而在二审的上诉状中却提出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倒是上诉人假造的,其实不存在。还有,一审时上诉人争辩对 XXX出具的结算单基本无异议,等于认可了 XXX出具工程结算单的真切性和 XXX的身份,而在上诉状中却又说 XXX和被上诉人串联一同,上诉人这类前后矛盾的做法,实在是令人难以相信上诉人上诉的动机,被上诉人只好以为上诉人是想赖掉被上诉人的血汗钱。所以,恳求二审法院查明后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三、上诉人说多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不可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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