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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docx

1、强迫交易罪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凤泉区普法教育宣传页一、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法律规定1、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2、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

2、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自愿与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

3、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实施强迫交易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结伙实行强迫交易的;手段恶劣的;强迫交易内容低劣的等等。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三)认定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

4、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四)刑事责任1、自然人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经典案例案例一 安徽蚌埠两男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公诉正义网安徽12月8日电 葛言彬、葛言晖在未获得拉运土方活情况下,阻挠施

5、工单位施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葛言彬、葛言晖为承包安徽省中旭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姜桥路改造工程中拉运土方的活,于2011年6月16日上午10时至13时、18日上午9时至13时、30日早晨7时至17时和7月17日中午至7月20日上午,纠集多人采取用车堵路、堵单位大门、殴打施工车辆司机等方式,阻挠该单位施工,对该单位施加压力,造成该公司在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机械停工等方面损失,影响了姜桥路建设工程进度。2011年10月18日,经安徽省永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葛言彬、葛言晖等人阻挠安徽省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造成经济损失104293.6元人民币。检察机关认为,

6、葛言彬、葛言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二 为谋利强送石料 强迫交易终获刑2011年8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迫交易案,俩被告人为了谋取利益,强行向施工工地运送砂石料,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20000元。2007年11月上旬,安徽舒城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龙潭南路中段工程,当施工到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境内时,薛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拦停施工机械,以其承包土地被征用为由,要求承包铲运土方及运送砂石混合料,并使已经在进行铲运土方的承

7、包人李某某退出。之后,薛某某强行承揽了龙潭南路所有的土方铲运及部分砂石混合料运送工程,交易数额29800元。其后两年内,两被告又以相同的手段和方式强迫交易,获得非法收入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指使杨某以土地被征为由,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杨某单独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在被告人薛某某指使杨某的共同犯罪中,薛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杨某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8、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二)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侵犯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

9、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的人。所谓扰乱礼会秩序,是指由于行为人之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科学、科研无法进行。一般表现为: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

10、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一般表现为:纠集的人数多、扰乱的时间长、范围广、侵害对象性质特殊(如医院、消防队等)、后果严重、影响恶劣。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

11、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追究其行政责任,不宜以犯罪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与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认定1、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区别两者都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但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借上访、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

12、,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2、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3、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4、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的区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本罪是扰乱

1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四)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五)经典案例案例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十被告人分别获刑中国法院网讯 2011年12月22日,轰动高安的“8.4”高胡一级公路堵路案件在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席建洲、席爱宝、席树宝、席立新、席联友、席国圣、席方新、席小林、席小龙、席烟华等10人一审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席建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席联友、席国圣被判拘役五个月,其他被告人均被判缓刑或管制。2011年3月,被告人席建洲

14、当选为高安市八景镇礼港村委会安乘村村长后,伙同被告人席爱宝、席树宝等人多次商量开会,以桃岗山(礼港佳园)土地属安乘村祖坟地,拍卖后未得到补偿款为由,要把这块地弄回来。之后,上述10被告人分别在3月17日、4月13日、4月20日、6月27日、7月6日、7月9日、7月18日共七次纠集村民少则20-30人,多则40-50人前往礼港佳园工地,采取推倒工地围墙、用铁锹填塞地基、折弯地基钢筋、砸坏地基和电缆线、拆掉地基模板、砸坏水泵和搅拌机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8月4日下午,被告人席建洲等人得知席小龙、席典晖被市公安局传唤后,组织村民近百人聚到八景派出所,席立新等人冲到派出所办公楼大厅殴打民警。之后,席立

15、新、席国圣、席烟华等人又用微型货车、摩托车堵塞高胡一级公路,造成交通堵塞近2个小时。市公安局巡特警队员清场疏通交通时,席联友、席立新等人又用石头、啤酒瓶砸伤巡特警队员谭伟等9人和村干部谢智诚等人。经法医鉴定,上述人员伤情均为轻微伤丙级。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席建洲等10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礼港佳园项目工程和高胡公路工作、生产生活和交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席建洲、席树宝、席爱宝、席立新属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属积极参与者。席爱宝、席树宝、席方新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10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10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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