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总 则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1.1 加强进口食品安全,避免和减少不安 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1.2 进口食品的销售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1.3 所称召回,是指进口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合格食品,通过换货、补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 ,及时消除或减少食 品安全危害的活动。1.4 完善的进口食品档案,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时间,进口时间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信息等档案1.5 进口食品销售前发现问题,应立即停
2、止销售对该产品进行检验分析 , 查清问题原因。1.6 发现的问题,由销售部及时 了解并记录客户反馈的问题,记录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次号等,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销售部保持与客户的持续联系。2. 召回及处理过程2.1 进口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食品的,公司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2.2 进口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缺陷食品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2.3 进口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缺陷食品,销售部门应当立即制定缺陷食品召回计划。2.4 提交的缺陷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进口不合格食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进口缺陷食品的情况;(四)缺陷食品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
3、严重和紧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 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2.5 公司若接到主管部门责令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按照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严格实施并 主动向主管部门递交缺陷食品召回进展报告。3. 召回评估3.1 公司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进口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3.2 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质监部门。3.3 公司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害化处 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3.4 公司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4. 附 则4.1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公司盖章201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