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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作用

第二章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法的作用是法理学中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法学中关于法的本质、特征、法的制定、解释、实施、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与经济、国家、政治、道德、宗教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地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

人类创造出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发挥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大到国家的治理、国际关系,小到企业、机关、个人的行为,上到宇宙空间、下到海洋,都会涉及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时期以至不同地区有差别。

不同阶级、思想家、法学家有不同的解释。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的作用也不断加强。

二、法的作用的演进

  法的作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思的问题,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法律之后,就有了法的作用的问题。

然而,法的作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进化与法律文明程度的提高,法的作用的样态也在发生着变化。

具体包括:

  1.从作用的对象而言,由调整个人的行为发展到调整团体、社会乃至国家的行为。

初期的法律主要是对个人行为进行调整,试图为人的行为划定一个禁止为非的“藩篱”,以确保人们能在国家整齐划一的标准之下行为。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不只是用来规制个人的行为,同时,像法人、组织、单位等人的集合体的行为也逐步纳人法律调整的轨道。

不仅如此,就连国家这样一个法律的实体也在国内法以及国际法的场合中成为受规制的对象。

前者如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制度的形成,将国家作为受控告的对象;后者则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将成员国的权利义务纳入由国际社会监控的范围。

  2.从作用的内容而言,由维持社会秩序逐步向体现社会正义过渡。

“秩序”是法的一种初始价值,统治者之所以要制定法律,首先就在于要为社会确立一个基本的秩序形态,以求得社会的稳定、安全与和平。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秩序”虽然是人们可欲的目标,然而秩序则有可能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与权利来获得的。

例如在专制社会,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思想等方面的野蛮控制,虽然也造就了一种相对的社会和平,但使社会失去了活力,人也变得如同机器。

因而,从启蒙时代以来,法律上不再以“秩序”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而是试图为“秩序”加以“正义”的限制。

这一观念不仅为法律如何限制人的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标准,而且更为主要的,是为国家设定了行为的框架。

  3.从作用的范围而言,由主权所及范围的国家逐步过渡到国际社会。

近代以前的法律制度,都是以一国主权所及的疆域为界限的,也就是说,法的调整范围、效力范围等,都是以地域性作为标志。

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事务上的联系日益增多,法律也逐步由国内发展到国际社会。

正是由于法律作用的范围扩大,和平、安全不再成为一国的专利,而在国际社会中也同样能够实现。

  4.从作用的目的而言,由重在禁止违法犯罪而发展到保障人权。

无论中西法律,其最初的源头都在于“禁人为非”,然而,就现代社会而言,虽然法的惩罚功能必不可少,然而它只是局限于特定的范围,就法律所要实现的目标而言,业已向保障人们的权利、自由、平等转化。

也可以说,法律的进步与发展,本身就是与人权意识的高涨以及人权规定的落实分不开的。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

  为了具体、深入地了解法的作用,有必要对法的作用进行分类或解析,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作用可以进行不用的分类和解析。

例如,按照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两类;按照法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作用的途径不同,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两类;按照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不同,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两类;按照法的社会意义的不同,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两类;按照人们的法律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两类。

最常见的分类则是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

 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指由于法本身的规范性对人的行为的影响。

如“令人知事”,“规矩绳墨”、“行为规则”。

法作为一种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是法的专门作用。

(一)告示作用

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这种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因此,通过法,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甚至可以知道从国家的角度看什么是明智之举,什么是愚昧之举。

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通过对人们的意志、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法的指引作用提供必要的前提。

(二)指引作用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调整就是指引。

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指引有两种情况,第一,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

第二,不确定的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

从立法的意图来说,这两种指引所包括的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考虑的因素。

但不同的是,就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指明的行为;而就不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所容许的行为。

(三)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标准,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也具有对行为的评价作用。

但是,法所作出的评价却有着与它们不同的特点。

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

也就是说,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什么行为是可做的,什么行为是不可做的,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法对行为的评价大体上说来是不会因人而异的。

当然,在利用法律规范对行为评价时,评价者对规范的理解也可能发生细微的有时甚至是重大的差别。

不过,这种差别在其他评价标准中就更为明显和经常。

其次,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在同一个社会,由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不同,或者由于接受的风俗和纪律不同,每个人对一定的行为所做的评价只有在与该人具有相同标准的那些人中间才是有效的。

对法律规范来说则不同,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人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

如果不想受到法的制裁,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

(四)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法的预测作用可以减少行动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际效果。

例如,由于《合同法》的存在,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预见到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或无效的,违反合同将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

再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颁布和宣传,人们可以相当准确地预见到组织非法游行的后果。

总之,由于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某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水泥300吨,由供方分三批将水泥运至需方指定的施工地点。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前两批货交付良好,需方验收后已付清货款。

第三批货起运时遇到阴雨天气,大雨、暴雨持续不断,货物运输途中遇到山洪爆发,公路被毁,致使水泥无法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水泥厂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建筑公司,并在一星期后又将公路部门和气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送给对方。

公路被修复后,水泥厂将第三批水泥送到指定地点。

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拒付货款,而且以水泥厂延误送货20天导致其停工损失为由,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水泥厂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118条的有关规定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此,律师说,水泥厂的货款一定能够收回,而且至多承担部分责任,甚至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水泥厂根据律师的建议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判决结果与律师的说法基本一致。

上述事例中,律师就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测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这就体现出法律的预测作用。

(五)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宝剑、蒙眼布等),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由于法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交往中反复实践的东西,人们可以不知不觉地达到对法的认同,被法所同化,形成法律习惯。

其次表现为通过法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

例如,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可以教育人们今后谁再作出此类行为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

再如,对合法行为的鼓励、保护可以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法的这种特殊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法律符号的教育作用:

正义女神像的意义

正义女神是古希腊神话中塞米丝(Themis)女神,家喻户晓的形像是︰一手握剑、一手持天秤。

剑,代表正义的权威;天秤,像征公平、公正,在西方社会正义女神的形像,常常作为法律或司法机构标志出现,她是正义或司法公正的化身。

古罗马人接受了古希腊的诸神,并混入了罗马的诸神。

在古罗马帝国时代,又将一些概念拟人化,“创造”出不少神灵,其中就有正义/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由法律jus一词转变而来),这位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腊的忒弥斯、狄刻、阿斯特赖亚诸女神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而且都是紧闭双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着布条。

在欧洲中世纪末的文艺复兴时代,在古希腊古罗马艺术复活的同时,罗马法也在复兴,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造像开始出现在各个城市法院。

女神仍然沿用古罗马的造型,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紧闭双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

“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由于欧洲在上述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法院始终只承担裁断职责,因此作为法院的象征,古希腊、古罗马的这位正义女神形象得以长期保留蒙目的形象。

她是裁判之神,被动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

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应该蒙上,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就如她身后的法谚所表明的,她为实现正义应该是无所畏惧的。

 

  

 

法槌喻义与使用法袍喻义与着装喻义与使用

2002年6月1日开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庭必须使用法槌。

法槌槌身为圆柱形,槌顶镶嵌着金黄色的铜制法徽,槌腰嵌套标明法院名称的铜带;底座为矩台形,其表面嵌有矩形铜线和我国传统饰纹。

底座以“矩”制形,既取“规矩”之意,又寓“司法公正”之旨。

法官法庭开庭、休庭、闭庭或宣布判决、裁定时,应敲响法槌;在维持法庭秩序时,可酌情敲击法槌。

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听到槌声后,应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一锤定音”之意。

 

喻义与着装

法官袍为黑色散袖口式长袍,黑色代表庄重和严肃,红色前襟配有装饰性金黄色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官穿着法袍应在开庭审判案件、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时穿着。

在出席重大外事活动,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等场合时,法官也可以穿着法官袍。

(六)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罚款;经济法中的停止供应原材料、停产整顿、停止贷款;行政法中的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等;宪法中的对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弹幼、罢免等。

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则是指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而对社会结构、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效果。

如“定分止争”,“兴功惧暴”、“社会控制”。

与法的规范作用相比,法的社会作用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都产生广泛的作用,很难进行精确而明晰的描述。

但是,相对于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问题更为重要。

在很多场合,人们讲到法的作用时实际上说的是法的社会作用。

一般从两个方面认识法的社会作用,

一是从社会的阶级性和社会性角度看,表现为:

第一、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是从社会的文明形态角度看,表现为法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作用。

从法对社会文明的作用的角度来分析法的社会作用。

文明是相对于蒙昧和野蛮而言的,是人类认识和适应自然、认识和改造社会、认识和提升自身的成果。

当今的人类文明呈现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四种存在形态。

物质文明表现为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丰富和物质生活的改善。

精神文明表现为教育、科技、文化知识的发达、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精神生活的丰富和社会风气的改良。

政治文明包含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秩序和文明的政治目的,集中表现为社会制度和体制的进步、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理性平衡。

生态文明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即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人类进人21世纪之后,文明将呈现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交融并存的局面,四种文明是互为表征、互为条件和相辅相成的。

一、很多法律制度都对物质文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作用。

财产法律制度为人们的合法财产的安全保有和使用提供权威的保护机制,鼓励人们以极大的信心和安全感热情地去从事增加财富的社会活动和行为,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契约法律制度为社会的经济交换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规则,减少交换过程中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增强经济交易的安全性和确定性,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赋予知识生产者对其知识产品的法律权利,鼓励人们进行知识创造和科技发明,推进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李约瑟难题”的法律解答。

二、法对精神文明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法通过把一个社会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法律化、制度化,使其获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社会的基本道德水准;通过惩恶扬善,可以弘扬社会正气,改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往往是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体现,法的实施过程也就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都重视教育、科学、文化领域的立法,以立法来保障人们的受教育权、思想自由、表达自由、科研自由,推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文化发展的法律促进。

三、法对政治文明的作用是特别显著的。

这是因为法本身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建设本身就是政治文明建设。

从历史上来看,一个国家基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都是由法—通常是宪法或基本法律—加以确认,并借助于法的力量—即对破坏或颠覆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行为的惩罚—加以维护。

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中,法以保障基本人权和约束公共权力为价值追求,为公共权力的获得、行使和运行确立基本的法律规则、程序,建立和维护宪政构架下的民主政治体制,同时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非法侵犯。

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保护。

四、法对生态文明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通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噪声控制、废物处置、农药以及有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制度,建立土地、森林、草原、河流、能源、矿产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有关自然生态区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基因控制等法律制度,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正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可持续发展。

动植物的保护。

第四节、法的局限性

前面所说的法的作用都是法的积极作用。

我们在肯定法在社会中、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所具有的强大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法所固有的内在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

除法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

虽然在现代社会,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最主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

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法虽然是一种最正式、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机制,但同时也是一种最繁琐、最复杂的解决纠纷的机制。

《孟子》: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

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

徒:

仅仅,只有。

为政:

处理政务。

自行:

自己实行。

法德结合,综合为治。

“被告山杠爷”礼治到法治是中国乡土社会面临的一条漫漫长路

费孝通老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

“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

《被告山杠爷》中的堆堆坪是一个乡里公安很少去的村庄,因为这个村庄一直很太平,一切事务都有山杠爷在主持大局,完全不可能出什么乱子。

即使村里出了什么悍妇刁民,也有山杠爷,这位正义与权威的化身,来用他自己的方法教育甚至惩罚他们。

  看完这部影片,首先我觉得这是一部普法影片,特别是影片借山杠爷的孙子这个角色,引出了村规与国法的矛盾,而也正是孙子这个正在接受教育的角色,看到了村子中现实的现状与书本上所学到的知识之间的矛盾,才写了一封信给《法制报》,想要弄清到底是老师说的对还是爷爷说的对,才引出了故事后来的发展。

影片想要告诉我们,依法治国,每一个公民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面对国家法律,就连村民们奉为权威的山杠爷也不例外。

的确,普及法律知识在当今社会已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特别是在乡土社会,普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急切。

诚然,堆堆坪是一个特殊的村庄,堆堆坪的山杠爷更是一个特殊的村支书,我们可以说这不具有普遍代表性,但是,像堆堆坪这样的农村在中国还有许多,像堆堆坪的村民那样不懂法、不知法的农民在中国还有很多。

可见,在中国农村普及法律知识已是迫在眉睫。

  在堆堆坪,我看到了当今中国部分乡土社会所遇到的困惑与矛盾,那就是乡土社会奉为经典的传统村规与现代化法律之间的冲突。

堆堆坪、山杠爷、山杠爷处理村内各项问题的方法,使我想了许多。

我不禁要问,当一种据说是更为现代、更加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开始影响中国农村时,给农民带来了什么,给农村的管理带来了什么?

这种“现代的”的法治究竟是否适合在农村运行,法治取礼治、硬控制取代软控制,其代价又是什么?

  山杠爷出事了,检察院的苏琴在乡王公安的陪同下来到了堆堆坪,对山杠爷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苏琴弄清了事情的真相:

强英因虐待婆婆引起公愤,山杠爷为惩治歪风邪气,在强英的父母和全村人面前罚她放电影。

强英既不服处罚,还变本加厉,于是山杠爷将她捆绑游街示众。

当晚,脾气倔犟的强英就上了吊。

对强英的死,山杠爷虽感意外,但自觉心中无愧,当孙子告诉山杠爷他的做法是违法时,山杠爷语重心长的说道:

“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

”孙子似乎明白了什么,没有再问下去。

在接下来一系列调查中,苏琴对山杠爷的了解也随着一个个故事的回忆而渐渐清晰起来。

山杠爷是村里的最高党政领导人,他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威望极高,深得村民的拥戴。

村里有什么重大决策时,山杠爷总是站出来主持大局,用他的方法将问题解决,无论谁有意见,山杠爷都会要求村民按照村里的规矩办事,因为这是老百姓们普遍认同的根本规范,这都是为老百姓好,为堆堆坪好。

  在影片中,极少数泼妇刁民不服管教被山杠爷惩罚游村。

在中国农村这样一个熟人社会,游村对于当事人来讲,是极其丢“面子”的。

在乡土社会传统的礼俗与道德观念的熏陶下,村民们普遍将“面子”看的很重,在这样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社会,违反村规、习俗,是为大众所不能容忍的。

这时候山杠爷出来了,用一套十分有效的方法,处理了违反传统习俗的村民,从而维持了堆堆坪的善良风俗。

可见,在农村社会这样一个极其看重“面子”的社会,软控制发挥着具有核心意义的作用。

堆堆坪在山杠爷的领导下,村里的道德教化很成功,山杠爷用自己的方式,在堆堆坪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机制。

但不曾想,在维持堆堆坪善良风俗的同时,山杠爷自己却违反了法律。

他的动机是好的,社会效果也不错,可是方法却触犯了法律。

可是,这是山杠爷的责任吗?

在这个全村只有一个村民是初中以上学历的堆堆坪,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就是权威,而山杠爷就是这个权威的执行者,有了山杠爷,堆堆坪才能保持善良,年年评上先进,在这里,那些现代化的法律离堆堆坪很远,离堆堆坪的村民们很远很远。

农民的日常生活完全不需要法律,而现在,检察院苏秦的到来,这个现代法律的化身的到来,在堆堆坪引起了巨大的波澜。

世世代代认同的权威忽然被推翻了,人们一时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山杠爷犯法了,堆堆坪的权威的象征要去坐牢了。

  旧的权威已经被破坏,从前的维持秩序的方式被打乱,和谐忽然间被打破,新的秩序似乎已经到来。

每个村民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每个村民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难道经过这一次,堆堆坪的村民就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了吗?

法律就能完全影响村民的生活与思想了吗?

  堆堆坪这个法律管不到的偏远村庄,正是山杠爷这样一个做出违法行为的人,维持住了善良风俗。

在法律到来之前,这里是如此的和谐,所有的一切都由山杠爷处理妥当,而正是法律,这个我们现代社会正义、公正的象征,破坏了一切。

法治权威的建立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堆堆坪,原有的和谐被打破了,而新的和谐显然不可能立即形成。

如果一个社会的生活完全不需要法律,那么我们能肯定地说法治一定优于礼治吗?

山杠爷不懂法有错吗?

在他生活、工作的环境,处处都有礼俗道德指导,法律只是遥不可及的东西,可有可无,对堆堆坪的村民们来说没多大影响。

而且,当法律禁止村民们按原有习俗办事时,法律似乎更是起着唱反调的作用。

不能按老规矩办事了,新来的法律又管不了那些事情,人们不禁要问,这些事谁能来管呢?

传统的习俗遭到了冲击,我们知道,硬控制终将替代软控制,法治终将替代礼治。

然而,要乡土社会摒弃适合实际需要的习俗道德去遵循国家法律,这不是短时间能完成的。

村民们一时无法接受山杠爷竟然犯法了,正如传统的乡土社会一时不可能适应法治突然的到来。

  多么尴尬、多么无奈的现实,看着山杠爷的两行泪水,难道山杠爷真的错了吗?

法律来了,原先的道德习俗被否定了,现代社会的法律将成为人们的基本准则,法治取代了礼治。

但是,新的法律又真的能立即担起维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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