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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新疆棉收储交易办法

 

附件1

2008年度新疆棉收储交易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新疆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市场方式收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棉收储是指由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收储价格,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新疆棉收储交易系统发布购棉邀约,由有交货能力的卖方自主减价,最终以最低卖价成交并签订《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交易市场作为第三方见证,在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货场交货的交易方式。

收储的新疆棉必须是2008年在新疆生产的并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

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于交易前由交易市场对外发布。

第三条新疆棉收储交储方必须为工商注册地在新疆自治区内的棉花企业。

参与交易的卖方必须是交易市场交易商。

如果不是交易市场交易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也可委托交易市场交易商代理交易。

第四条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

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新疆棉收储交易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包括双休日),每日16:

00开始交易,16:

30开始两分钟倒计时,17:

00开始1分钟倒计时,直至闭市。

如有变化,以交易市场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章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六条 新疆棉收储的交易报价品种为328级锯齿细绒棉,卖方报价为送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货场的公定重交货价格,其它等级棉花的收储价格按照3%的品级差率、1%的长度差率计算。

实际交货的棉花品级要求为1至4级,长度要求为28毫米以上(含28毫米),马克隆值要求为A级、B级和C级的C2档。

所有交储的棉花加工时在线回潮率不超过8.0%,异性纤维含量低于L档(含L档)。

实际成交价格和货款根据公证检验结果据实结算。

第七条 所有收储的新疆棉均须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要求并已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

不再进行品级检验,收储时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确认是否符合收储质量标准,对符合要求的棉包重新称重并按净重结算。

第八条合同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交易商每次减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0元/吨。

第三章新疆棉收储交易的程序

第九条新疆棉收储交易的程序:

(一)交易市场通过新疆棉竞买交易系统发布中储棉在各指定仓库接货的最高买价和数量,并根据中储棉公司预存保证金数额核定其最大购买数量权限。

(二)卖方参与交易前,向交易市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交易市场确认后获得卖出数量权限,然后通过新疆棉收储交易系统对中储棉公司在各指定仓库的买价予以自主减价。

(三)上述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并经确认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

(四)新疆棉竞买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度,并按倒计时结束时最低卖价成交。

(五)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成交结果生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中储棉公司和卖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市场见证,并具有法律效力。

(六)卖方在竞价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市场将按违约进行处理。

第十条卖方和中储棉公司各自对其通过交易市场新疆棉收储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卖方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

对违反此规定的交易商,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四章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十二条交易市场于交易前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

中储棉公司的保证金根据其收储数量核定,卖方于交易前需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卖方和中储棉公司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新疆棉收储交易的履约保证。

第十三条交易过程中,如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发出“邀约”指令。

第十四条成交后,交易市场分别向成交双方一次性暂扣300元/吨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一次性暂扣的履约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三天公布。

第十六条交易市场凭中储棉公司出具的《新疆棉入库通知单》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

第十七条交易市场凭中储棉公司出具的《资金收支审批单》释放其保证金。

第十八条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十九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交货流程及货款结算

第二十条中储棉公司确定若干指定仓库作为交易双方的交货库。

成交棉花由卖方负责运输,在运达指定仓库货场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卖方送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棉花要提供完整、清晰的码单和证书,做到货证同行。

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还需提供每包棉花的小样及条码。

卖方需按照中纤局要求填制《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并将电子版一并交承储库。

第二十二条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需组批交货,在新疆交储的每批数量为93包或者186包。

根据铁道部要求开展棉花装运试点工作的苦点每批数量为91包或182包。

第二十三条棉包包装要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6975-2007)规定,其中棉包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型棉包的要求,且必须使用新包布。

棉包刷唛要按照“GB1103-2007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每批包身刷唛的批号要一致。

第二十四条卖方棉花入库前或入库过程中炸包、散包件数小于总件数3%,可以正常入库,但卖方应负责按原件数给予复包,相应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如难以按原件数复包的,相应剔除,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卖方须接到中储棉公司通知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库手续。

如卖方未按规定期限送货而造成指定仓库接货延迟的,相应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卖方在中储棉公司规定的最后期限仍未将棉花运至指定仓库的,交易市场从卖方保证金中每超过1天扣减每吨50元作为违约金,直至扣完为止,合同不再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新疆棉在指定仓库交货时的实际货款计算公式为:

{〔成交价×(1±等级差率)〕+400元}×每包净重。

卖方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的实际数量与其卖出邀约数量相比,相差幅度在10%以内时据实结算。

短重超过10%部分,按300元/吨扣减卖方货款作为违约金;溢重部分中储棉公司可与卖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入库棉花露白数不超过该批总件数10%的,可以入库,由承储库负责整理,卖方需承担相应整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棉花不符合收储条件,如已运到指定仓库货场,由卖方自行处理:

1、品级低于4级;

2、长度级低于28毫米;

3、马克隆值级为C级C1档;

4、含杂率超过2.5%;

5、加工时在线回潮率低于2.5%(含)或者超过8.0%;

6、异性纤维含量超过L档;

7、炸包、散包件数占总件数超过3%;

8、露白棉包包数占总包数超过10%;

9、货证不符的,棉包没有条码或条码不符的;

10、严重污染、霉变、水残、雨淋的;

11、混有地脚棉、回收棉等。

第三十条卖方棉花出现掺杂使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卖方已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由中储棉公司初验合格后向中纤局报验。

中纤局应在接到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纤维检验机构入库公检,并在现场检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反馈给中储棉公司和卖方。

第三十二条中纤局负责确认是否符合收储质量标准和包装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棉包重新称重并按净重结算。

第三十三条公证检验结果作为卖方提供的棉花是否符合交货条件的标准,卖方和中储棉公司按中纤局出具的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第三十四条到库棉花经过中储棉公司初验后,合格部分按初验数量和合同单价预付80%货款,公证检验完成后,中储棉公司根据《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和《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出具《储备棉货款结算表》,卖方按结算表所示金额提供增值税发票,中储棉公司于收到增值税发票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付清余款。

第三十五条新疆棉收储交易和交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六条卖方应在收到中储棉公司《储备棉货款结算表》后即向中储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章质量保障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收储的新疆棉由中纤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公证检验,并出具相应的公证检验证书。

公证检验结果作为卖方提供的棉花是否符合交货条件的标准。

卖方和中储棉公司按公证检验证书出具的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第三十八条实际交货过程中,如卖方提供的棉花质量、数量不符合入储原则,无论棉花是否已运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均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买卖双方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中纤局提出复检申请,中纤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检,双方按照复检结果结算;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证检验不符合收储条件的棉花,由卖方在收到《储备棉货款结算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储棉公司预付的货款退回,棉花自行移库,并承担到库后发生的各项费用。

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退款的,中储棉公司有权将该批棉花通过交易市场公开拍卖,所得货款用于冲抵中储棉公司预付货款、入库费用、超期保管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如有余款,退还卖方。

第四十一条卖方在中储棉公司《国家储备棉预入库通知》规定的最后期限仍未将棉花运至指定仓库的,每超过1天,扣减卖方50元/吨作为违约金,直至扣完为止。

如卖方预扣保证金全部扣完而仍没有将成交棉花运至指定仓库货场,按卖方违约处理,合同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中储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给卖方付款。

超过期限仍未付款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中储棉公司按应付金额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给予卖方补偿;超过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中储棉公司仍未能付款,则按3倍利息给予补偿,直至货款付清为止。

第四十三条合同违约,交易市场按300元/吨将违约方的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指示对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所有调整以交易市场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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