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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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意见.doc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期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仍执行三年一聘期(此轮聘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聘期内如有空岗,各单位可按聘用政策动态聘用。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

个别超编人员较多的单位,经批准,可以实有人数为基数进行核定。

三、关于岗位类别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政策做好各类岗位设置工作,不再执行原市里制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生变化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以及具体岗位职数一般不做调整。

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

3:

6。

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2:

4:

4,县、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1:

3:

6,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0.5:

3:

6.5。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须是已开设的技术工种。

工勤技能岗位的二级、三级岗位,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25%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设置问题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在不超过主体系列的前提下,可参与内部分级竞聘;对同一等级人数低于3人(不含3人)的,不设置较高级别岗位,原则上按最低等级进行聘用。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任职资格问题

(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龙江学者特聘教授。

2、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项目主持人、以及文学、艺术、体育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获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的人员。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和突破,为我市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创造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或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4、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在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单位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2、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的人员。

3、单位业务骨干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且近三年内在下一级岗位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年的人员。

(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岗位的任职须分别在九级、十级岗位上受聘三年以上;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受聘三年以上。

六、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直接聘用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岗位竞聘,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可不占核定的岗位数额。

1、获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模范称号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模范称号的;

2、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排名前3位);

3、享受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特殊津贴的(含省特级教师);

4、省领军人才梯队、市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的;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

6、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上述荣获称号的获得时间,原则上应在近三年之内,并且所获荣誉应与竞聘岗位一致或相近。

七、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参加技术工人岗位聘用,须具备下列条件:

1、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技能考核证书的,须同时取得原人事部门发放的《岗位证书》、原劳动部门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单位发放的《聘任证书》的;

2、2009年1月1日后取得原劳动部门或人社部门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的;

3、对同时具备《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待。

但要求技术等级证书的工种要与所从事的工种相符,不符的暂不予聘用,须参加改职考试。

4、申报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申报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核;申报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二)参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龄直聘条件的政策,调整我市工勤技能岗位工龄直聘条件。

将我市工勤技能岗位工龄直聘的条件男满35年、女满25年并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可按技师兑现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调整为工龄满28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3年并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可按技师兑现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并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可按高级工兑现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其它直聘条件。

对在上一轮聘期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地市级以上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名次的,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地市级以上成果证书的(要求与本工种相一致),可不占核定的工勤岗位限额。

(四)关于转岗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再新增“工代技”、“工代干”人员,并按管理权限事先经市级人社部门同意。

在有空岗的情况下,允许被聘管理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转聘到工勤岗位,原则上仍先从初级工聘用,按规定逐级聘用;对将达到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三年的人员,允许这部分人直聘到相应等级岗位,但最高不超过高级工级别。

到办理退休时,可享受相应最高工资待遇。

对因工作需要必须转岗的,须由个人申请、主管部门出具转岗书面报告,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

八、关于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用。

管理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同时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占管理岗位核定职数。

九、关于引进人才人员聘用问题

我市引进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仍按特设岗位管理,聘用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下或新毕业的大学生,5年内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聘用可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5年后按普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十、关于政工系列职称聘用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政工系列职称的人员全部纳入管理岗位。

对原已兑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人员,现聘管理岗位工资低于原聘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待遇。

十一、关于市批参公人员转事业岗位聘用问题

对市批参公单位人员,从2014年起,执行机关行政工资转事业工资暂设5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将现有人员分开管理,自主选择工资待遇形式,以现有全员编制为基数按照相关政策比例核定三类岗位职数,将自愿申请执行事业工资人员纳入受聘范围。

十二、关于中小学校岗位核定问题

今后每年按照行业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指导意见,核定各类、各级岗位数并核算出各学校各级教师岗位空岗数,作为当年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数额。

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仍按上轮确定的标准执行。

十三、关于落聘人员待遇问题

原已聘用未能重新聘用原岗位的人员,应聘用到下一级岗位,可不占下一级岗位设置数额,此轮聘期保留原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在岗位数额出现空缺时,可按照省人社厅提出的“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逐步过渡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

十四、关于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岗位设置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二)各有关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出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意见须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实施意见内容包括:

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岗位说明书,上岗程序和方法等。

(三)各有关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岗位聘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对在岗位聘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激化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五、本意见由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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