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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

最高额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

编号:

永权利质字()年第()号

反担保质押人(甲方)

反担保质权人(乙方)

鉴于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余额内签订一系列合同,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反担保(以下简称质押担保)。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

1、被反担保的债权是指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因下列第项业务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余额(大写)。

1)乙方连续为债务人本外币借款进行担保。

2)乙方连续为债务人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担保。

3)乙方连续为债务人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进行担保。

4)乙方连续为债务人开立的保函进行担保。

最高金额以前款第1项之借款额,第2-4项下汇票、信用证、保函之面额累计计算,按照法律及本协议约定之保证范围及违约责任。

甲方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可以高于最高金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担保业务。

每笔业务的金额、起始日、到期日、保费等以债务人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及据此形式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与甲方逐笔办理反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为实现担保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保证合同的权利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协议书》向借款人或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用、评审费、滞纳金、违约金、代偿所产生的约定利息、逾期保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调查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质押担保期间

至乙方向保证合同权利人承担或解除全部担保责任后两年为限。

第四条质押权利

1、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2、如果“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与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致的,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押证书或质押证明文明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3、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质押权利的孳息由乙方收取,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优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5、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第五条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

1、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2、依法不需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

依法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乙方。

3、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第六条质押权先于担保债务到期

1、如果质押权利存在兑现或提货日期,并且该日期先于保证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权到期日的,乙方有权在被担保权到期日之前要求兑现或提货。

所兑现资金或提取的货物应存放于乙方指定的帐户或场所。

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将提取的货物代替质押权利用于质押或抵押。

(2)将兑现的资金或提取的货物进行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保证合同项下债务,或者为保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1、保证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代为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以反担保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反担保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期限届满”包括乙方依照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权利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质押权利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权利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权利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3、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质押权利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权利为前提条件。

4、无论乙方对保证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反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反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反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5、如果甲方只对保证合同项下的部分被担保债权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6、如果甲方只对保证合同项下的部分被担保债权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保证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最高余额20%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反担保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冻结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反担保质权利的。

(3)质押权利可能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不积极采取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被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质押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补办凭证的费用。

第九条其他事项

1、与本合同及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乙方或债务人或债权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出现而减免。

3、如果保证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

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

5、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质押权利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如下:

质押权利清单

被质押权利的名称

权利凭证及其他

有关证书编号

面值

数量

权利

到期日

暂定

价值

备注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若甲方为自然人,本合同自该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有权机关质押登记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三条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及债务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及债务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

编号:

永抵字()年第()号

反担保人抵押人(甲方):

反担保抵押权人(乙方):

九江永利担保有限公司

借款人:

为实现号《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约定,由于乙方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提供了担保,甲方应乙方的请求,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上述担保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

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债权及其范围

1.1本反担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被反担保的债权是指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因下列第

项业务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金额(大写)。

1)乙方连续为借款人本外币借款进行担保。

2)乙方连续为借款人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担保。

3)乙方连续为借款人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进行担保。

4)乙方连续为借款人开立的保函进行担保。

最高金额以前款第1项之借款额,第2-4项下汇票、信用证、保函之面额累计计算,按照法律及本协议约定之保证范围及违约责任。

甲方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可以高于最高金额。

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反担保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对最高额作相应递减。

1.2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对借款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为借款人的借款、为借款人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保函进行担保。

甲方在该最高额内对乙方为借款人的借款、为借款人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保函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担保均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抵押。

而不论乙方为借款人借款担保次数、承兑担保次数、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担保次数和开立保函担保次数,不论每次担保的借款金额、承兑金额、开立信用证的金额以及保函担保金额,也不论每次担保的借款履行期限届满日、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日、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乙方尚未实现的债权余额包括:

代偿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代偿商业汇票承兑金额以及手续费、因乙方发生商业汇票项下垫款借款人应付的逾期利息:

代偿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因乙方发生信用证项下垫款借款人应付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代偿强函金额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协议书》向借款人或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评审费、滞纳金、违约金、代偿所产生的约定利息、逾期保费等有关费用。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调查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1.3在本条第1.1款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条抵押物

2.1甲方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详见抵押清单)作反担保抵押,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如果反担保抵押人以其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库存抵押管理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上述反担保抵押物价值以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甲、乙双方协商认定抵押物价值万元,按照%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大写万元);

(2)依据评估报告抵押物价值万元,按照%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大写万元);

(3)反担保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反担保抵押物(权利)的净收入为准。

第三条抵押权行使时限

3.1抵押权的行使时限为主债权确定后的诉讼时效期限。

第四条抵押权的效力

4.1反担保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4.2以存在的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该地役权一并抵押。

第五条抵押物的占有、保管

5.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甲方占有、保管。

甲方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

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5.2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本合同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5.3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就甲方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受偿;对于不足偿还债务的部分,甲方应在15日内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它实物财产偿还或另行设置担保。

5.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当恢复反担保抵押物的价值;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在15日内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反担保抵押物的保险

6.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应当对反担保抵押物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一年。

甲方应将反担保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乙方保管。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3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乙方可就保险赔付金优先受偿或提存。

第七条抵押登记

7.1经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商定需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保管。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为本合同1.1款中“乙方尚未实现的债权余额”。

(1)主合同以及任何一单笔被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依照主合同以及任何一单笔被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3)借款人死亡前无继承人履行借款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4)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8.2主合同债权人向乙方转让在接受乙方代偿后仍未受偿部分的债权后,由乙方行使对借款人及甲方的全部权利,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8.3甲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内部边连带关系,乙方有权处置任一反担保抵押人的抵押物。

8.4无论甲方是否为主合同之债务人也无论主合同是否有第三人(包括债务人)提供物保或保证,乙方均有权利自由选择行使任何物保或保证。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9.1甲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抵押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乙方保管。

9.2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9.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抵押物价值内继续承担责任。

9.4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借款合同采用浮动利率,甲方同意在其抵押物价值内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9.5抵押期间,甲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乙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应积极配合。

9.6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

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已出租等)。

9.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任何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

(3)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因甲方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乙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9.8在本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的前提下,反担保抵押人不能按义务履行担保债务时,按法定的公证程序,反担保抵押人愿意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9.9送达

乙方按本合同的要求发出的通知等函件,甲方应在签收后三日内寄出回执,若甲方不回复,邮送甲方下述地址即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如甲方的下述地址有变动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甲方:

地址: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若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10.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全面、诚实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如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未履行的主合同债务金额1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3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本合同1.1款最高金额20%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部赔偿:

(1)隐瞒反担保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督或已设立抵(质)押等情况的。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反担保抵押物的。

(3)抵押物可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不采取措施的。

(4)违反《库存抵押管理协议》任一条款。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可由乙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2.1本合同自抵押权设立之时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声明

13.1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连带保证责任声明

作为(反担保人)的配偶或财产共有人,对于反担保人签署的反担保抵押合同的内容,全部清楚并予以认可。

同意以共有财产以及将来所有的个人财产向九江永利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反担保抵押责任,若发生变故(离婚或财产分割)均不受影响,直到共同清偿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中“被担保的债权及其范围”和“违约责任”条款所涉及的所有债务止。

 

反担保人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财产共有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库存抵押管理协议

反担保抵押人(甲方):

反担保抵押权人(乙方):

根据编号:

()年第()号的〈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甲方以其库存中的原材料和产品作抵押反担保。

为保证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乙方或有债权的实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库存中的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使用和管理成达如下协议:

1、甲方库存中的原材料和产成品在担保期间的任一时点必须保持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甲方必须就库存中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情况作好详细的会计核算,每个月必须送库存变动情况表给乙方。

3、乙方有权随时对甲方的库存进行检查,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包括提供相应的会计原始凭证。

4、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按《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动产抵押清单

反担保抵押人(全称):

反担保抵押权人(全称):

九江永利担保有限公司编号:

名称

存放保管处所

规格

数量及单位

质量状况

评估价值

权证名称

登记机关

编号

抵押价值

反担保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财产共有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反担保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清单为()年第()号合同组成部分,清单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

备注:

 

房地产抵押清单

反担保抵押权人(全称):

九江永利担保有限公司编号:

房屋座落

房地证编号

房屋所有权人

建筑面积

土地证编号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权人

占用土地面积

房地产评估价值

抵押价值

反担保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财产共有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反担保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清单为()年第()号合同组成部分,清单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

备注:

 

委托担保协议书

编号:

委保字()年第()号

本担保协议书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江西共青城签订:

1、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

住所:

2、担保人:

九江永利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共青城发展大道北侧(共青焕利实业有创始公司院内

鉴于以下理由:

(1)委托人拟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与1、2、3(任一银行以下均称“贷款人”)签订相关的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统一简称“借款合同”)。

(2)委托人申请担保人为其开立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

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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