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煤业一通三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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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煤业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肥矿集团涿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3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管理、措施管理和制度建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指令、标准和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1条 公司总经理、各矿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通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定期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所分管的通防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召开通防工作例会,研究和限期解决“一通三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保障通防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

第2条 公司、矿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对通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技术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健全完善与调整、安全技术装备的配备、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贯彻落实负主要责任。

第3条 分管通防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具体抓“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防工作负主要责任。

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和问题,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通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4条 分管机电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矿长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工作。

对井下机电防爆、防止电器火源、主要通风机的定期检修维护、局部通风机正常安全运转、采掘供电分开、高瓦斯区装备系列化等有关机电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5条 分管经营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负责“一通三防”方面的有关人、财、物的协调保障工作。

对“一通三防”所需要的资金、器材和劳动力负主要责任。

第6条 公司安监部长、矿安全矿长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的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大隐患的排查限期治理和安全技术政策与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负主要责任。

第7条 公司、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技术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8条 通风防尘部门

全面负责“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术工作。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

二、负责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瓦斯治理手段。

三、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立、健全、完善和管理,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负责研究制定贯彻防治瓦斯、煤尘、自然发火事故的措施和制度。

五、负责“一通三防”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协助限期处理。

六、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协助监督检查工程的实施。

第9条 机电部门

负责“一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技术业务工作。

一、井下电器防爆的管理。

二、矿井主通风机的定期检修、安全供电,确保稳定可靠运行。

三、实行采掘供电分开,保障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稳定供电,正常运转。

四、负责矿井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采、掘进工作面装备系列化有关机电方面的工作。

第10条 安全监察部门

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方面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限期治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投入完成情况。

四、参与现场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一通三防”问题的处理。

第11条 生产技术部门

对矿井设计与生产组织过程中有关“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规范的贯彻落实负责。

一、负责水平延深、采区设计中通风系统的设计。

二、合理组织安排采场,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布置作业地点。

三、采用合理回采工艺,保证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四、参与协助处理矿井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

第12条 生产调度部门

一、负责矿井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重大“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的调度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二、调度指挥协调矿井反风演习、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煤层自然发火处理等工作。

三、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调度管理,数据信息的上传,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分析、处理,对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好运行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第13条 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一、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每年组织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根据核定的通风能力大小,合理组织生产,产量计划和采场安排符合矿井通风系统的技术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无风量不足的用风地点。

每旬至少要进行一次全矿范围的风量测定。

三、井巷通风断面经济合理,无风速超限的巷道。

新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通风设计,应充分考虑通风条件,巷道断面留有一定的系数。

四、矿井总进风道与总回风道、采区进回风上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避免平面交叉。

对车场、绕道、进回风联络巷必须留足建筑风门的距离(不小于5m)。

五、主通风机必须实现稳定、连续运行,无振动、喘振等不稳定现象。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提前制定停风安全措施。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安全预案,并纳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

六、通风网络合理稳定,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综采、综掘工作面必须独立通风,不得采用串联通风;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4个。

七、及时修复失修巷道。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八、井下各类通风设施设置及时,建筑位置合理,实现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采区设计要充分考虑采区内通风系统,不得使用风桥。

九、矿井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应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实现风门遥讯。

十、井上下反风设施齐全,检查维修及时。

按规定每年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有关技术指标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年度内矿井因突水、发生自然火灾或遇其它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反风演习时,要编写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有反风设施检查完好记录和救灾演习报告备查。

第14条 矿井通风系统经济合理

一、主扇风机工况点合理,矿井通风网络特性曲线与风机特性匹配,风机运行效率达到60%以上。

二、装备安全监测系统的矿井,主通风机必须实现风量、风压等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

三、主扇风机的排风量与矿井通风阻力应满足如下要求:

Q<3000m3/minh<1500Pa;

Q=3000-5000m3/minh<2000Pa;

Q>5000-10000m3/minh<2500Pa.

四、风机电机与主通风机的实际功率相匹配,无大马拉小车现象。

五、矿井通风能力与生产实际需要相适应,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6%;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配风不得超过需要风量的1.15倍。

六、及时简化通风网络,提高风量利用率。

2个月内不安装生产的备用工作面应予以封闭。

生产结束的采区要及时安排回收采区煤柱和回撤封闭工作。

第15条 矿井通风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科学

一、矿井通风图纸及各种管理牌板、记录、台帐齐全,填图要及时,图纸参数齐全并符合公司统一要求,内容与现场实际相符。

矿井应具备通风系统图(综合)、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

二、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生产矿井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水平延深后或通风系统进行大的调整、改造时也要及时进行通风阻力测定,阻力测定的同时进行通风网络解算。

高阻力矿井每年应制定通风网络改造计划,进行阻力分布分析和危害预测,并积极组织实施;对阻力集中的巷道也要有原因分析及改造计划。

三、定期进行主通风机技术性能鉴定。

主通风机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性能鉴定,更换风机或电机后也要及时进行主通风机的技术性能鉴定。

四、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矿井外部漏风,凡外部漏风率超过5%的,要有处理措施和记录,处理后要重新进行外部漏风测定。

测定的资料要真实、保存齐全完好。

五、实现通风技术管理科学化。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通风系统及资料管理,通过计算机模拟优化通风设计,优选最佳通风系统调整方案。

实现通风阻力测定计算、通风网络解算、通风图纸绘制的微机化管理。

第16条 矿井通风系统的调整改造

一、生产矿井每年年初都要根据当年采场安排及开拓进程进行通风系统调查,根据查出的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与隐患,研究制定本年度的通风系统优化调整方案,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月份列出工程进度及完成项目,便于检查考核。

二、利用计算机模拟等手段对通风系统改造措施及改造后的效果进行预测,明确通风系统优化调整达到的目标(包括通风能力的增加、通风阻力的降低幅度、节支降耗等情况)。

三、落实工程资金。

根据通风系统调整改造的内容,进行工程概算,在“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计划上列出工程项目与需用资金,并有保证资金落实的措施。

四、抓系统改造工程的实施。

要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力量,筹集资金,确保工程进度。

在通风系统调整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矿总工程师要亲自抓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系统调整的力度与效果双到位。

五、通风系统调整情况总结。

生产矿井每季度都要对通风系统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的措施与下季度的工作打算。

年底要对通风系统调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所做的工作、达到的效果与取得的效益,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对下年度通风系统调整计划做出初步打算。

第17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矿要坚持执行通风系统排查分析制度。

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通防专业例会,总结上月“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安排布置当月通风系统调整工作,并有记录可查。

二、矿要建立健全通风系统管理的各种制度(包括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制度、通风设施的建筑质量标准化与验收制度、通风系统的完善调整制度、按计划供风及旬测风与通风报表上报制度、通风安全措施的审批制度、主通风机反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等)以及各级部门的管理责任制,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三、通风技术措施要编写及时、有针对性,并严格落实。

主要措施包括:

巷道贯通措施、完善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合理的串联通风措施、非长壁回采工作面通风措施等。

第18条 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

一、进行采区设计、布置回采工作面时,必须统筹考虑提高煤炭回收率问题,巷道布置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并满足安全出口需要。

二、实行无煤柱开采方式时,要采用沿空留巷或送巷,并保持沿空巷畅通。

要采取防止向采空区漏风的堵漏措施。

瓦斯涌出异常区和高瓦斯区严禁无煤柱开采。

三、凡回采工作面带采因构造形成的煤柱或区段煤柱时,必须与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准备。

带采小面保证两个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四、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布置小面出口,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带采小面长度一般不得超过20m,不得利用扩散通风方式带采工作面进风侧煤柱,回风侧带采长度不得超过6m。

六、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带采上下帮煤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措施:

㈠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筒自动分风。

㈡带采上、下帮煤按回采工作面计算风量,执行《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功率不得小于22kW。

㈢合理布置工作面通风系统,使带采上、下帮煤地点处于进风侧,便于局部通风管理。

㈣落实工作面风筒防护措施,推广使用防炮打风筒,每班都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风筒维护,要确保风筒吊挂平直、接头严密、无破口漏风。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上端头不大于5m。

㈤加强综合防尘管理。

放炮前后必须洒水清尘,同时落实好湿式打眼、装炮使用水炮泥等措施,并安装喷雾降尘装置,带采帮煤处必须配备专用洒水胶管,并安排专人负责洒水降尘。

㈥严格瓦斯检查。

在带采上、下帮煤处设立瓦斯检查点,同时在工作面带采末端悬挂一台常开瓦斯便携仪,并安装甲烷传感器,实现对瓦斯的连续监测。

㈦强化措施落实,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盯班,负责检查、落实各项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措施不到位不准生产。

七、采用小进大出方式开采的工作面,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必须做到:

局部通风机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功率不小于22kW;双风机、双电源,实现风带自动分风、风机自动切换;风带距工作面不超过5m。

同一地点,一次只准1个残采头生产,严禁2个残采头同时作业,推采完毕后,要采取措施及时封闭,杜绝出现敞口盲巷。

八、沿采空区回收煤柱的残采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工作面与采空区要留设隔离煤柱。

采空区情况不清楚的,要在掘进和回采过程中,向采空区方向打超前钻探查,严禁无计划揭露采空区。

第三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第19条 凡是不能用全风压供风的作业场所和地点,需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

第20条 局部通风机在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方准下井。

第21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拆除实行申请卡(单)制度,使用单位经有关部门签证,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22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通风设计,确保通风设施齐全、系统合理、风量符合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

主要内容:

掘进巷道总长度、有效风量和风筒直径的确定、局部通风机的选型计算及供风方式、局部通风机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防止瓦斯和粉尘的措施等。

第23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掘进工作面开门前,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实行机械通风。

第24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带自动分风;主、备风机必须使用同等能力对旋风机;掘进工作面严禁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填写有计划停风报告单;无计划停风必须有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处理。

第25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遥讯装置,掘进工作面风筒应安设风量或风压传感器,实现风机运行和供风状况的在线监测。

第26条 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11kW以下风机,所用风筒要与风机功率匹配。

11kW局部通风机风筒直径不得低于400mm;22kW局部通风机风筒直径不得低于500mm;30kW以上局部通风机风筒直径不得低于600mm。

第27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位置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有明确要求和规定。

超过600m以上单孔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有专门设计,确保迎头风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8条 局部通风机供电由机电部门负责,实行分工责任制。

采用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或采用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确保局部通风机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第29条 瓦斯涌出异常区和高瓦斯区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

第30条 局部通风管理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安装、管理、维修、拆除的单位和负责人。

第31条 局部通风实行地面牌板管理,地面牌板与井下实际情况相符,其内容包括:

使用单位、施工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型号、风带节数、责任人等。

第32条 井下使用中的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

牌板必须醒目、字体清楚,其内容包括:

使用单位、施工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设计供风距离、供风量、维修人、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等。

第33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大、中、小修的周期根据不同型号各矿自行规定,并落实到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四章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第34条 掘进贯通巷道,地测部门必须提前10天向技术、通防、安监、调度等通风管理部门下达贯通预透通知单,通风部门应根据地测部门下达的预透通知单编制通风系统调整专项措施,绘制贯通巷道区域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巷道贯通前5天做好风量测定、风量调节和通风设施的建筑等准备工作,贯通时通风区必须有一名干部在现场指挥。

第35条 贯通前需要进行瓦斯排放的预透地点,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按排放瓦斯技术要求组织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工作至少提前预透20m以上完成。

第36条 贯通时,必须停止采区内受到影响工作地点的一切工作,巷道贯通后应立即进行风量测定,并根据风量测定结果,进行风量调整,待风流稳定、各用风地点风量达到需要风量后,方可恢复工作。

并建立专门的巷道贯通、风量调整测定原始记录备查。

第37条 巷道贯通后影响全矿井或矿井一翼通风系统的贯通工程,应制定调整矿井通风网络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准贯通。

第五章 瓦斯检查管理规定

第38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39条 瓦斯检查点设置要求如下:

一、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

二、采煤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需在被串联面的进风流中加设瓦斯检查点;残采或带采帮煤等回收煤柱作业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

三、掘进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串联通风时,被串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外20m范围的进风流中。

四、其它地点:

包括可能涌出瓦斯的炮眼、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临时停风地点、挡风墙处、栅栏处、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具体地点设置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确定。

第40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

井下要设立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硐室,硐室门口设有明显标志,硐室内备有照明灯、记录用桌凳、交接班记录及相关制度牌板,对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交接方式、交接内容、交接时间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41条 高瓦斯区、瓦斯异常区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要在作业地点交接班,并在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42条 严格执行填写交接班记录制度。

记录填写内容包括:

检查员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沿途通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情况、交接班人员签字等。

交接班记录在井下保存一个月,带到地面保存一个季度以上。

第43条 瓦斯巡回检查

一、矿井要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不得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

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间隔时间不小于3h,不大于4h;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不小于2h,不大于3h。

特殊情况变更瓦斯检查次数要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并在瓦斯报表中注明理由。

二、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地点的瓦斯检查结果要填写现场瓦斯牌板、检查员手册和瓦斯检查班报,并实现“三对口”。

填写时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三、瓦斯检查员除完成负责范围的瓦斯检查外,要对沿途的监测监控装置与通风装备的运行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区和调度室汇报处理。

四、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当读数超过规定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

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并将结果记入瓦斯检查手册中。

第44条 一炮三检

一、采掘工作面放炮员、安监员、班组长等便携仪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瓦斯基本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管理的规定。

二、所有放炮地点都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前、装药前、放炮后)、“三人联锁”制度,检查的同时做好记录。

第六章 瓦斯报表审批管理规定

第45条 瓦斯报表分为班报和日报两种。

瓦斯班报必须经通风区值班区长或技术员审查并签字。

瓦斯日报要逐级审查签字。

由通风区长、技术员审查签字后送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科、调度室、安监科等领导和有关单位。

第46条 矿长、总工程师要逐日审查瓦斯报表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因公外出不在矿等特殊情况,矿长、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为审查签字。

第47条 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瓦斯日报要留存1个月以上,再由通防区统一收回保存1年以上。

第七章 盲巷管理规定

第48条 长期封闭的盲巷(1年以上)按永久密闭管理,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设置说明牌、注明封闭时间、巷道长度、支护方式、封闭地点、施工负责人等。

第49条 启封盲巷必须编制启封盲巷的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要按有关规定由救护队负责进行。

第50条 临时停工停风设置栅栏(24小时以内)的盲巷,栅栏设置要牢固可靠,必须用2根以上立柱进行固定,板条尺寸不得低于30×50mm,网格间距不大于250×250mm。

恢复通风前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随意拆除栅栏进入工作地点,恢复通风必须由通防部门负责进行,首先按规定要求进行有害气体检查,需要排放瓦斯的盲巷,按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

第51条 建立盲巷汇报制度。

作业地点因各种原因形成盲巷,要立即向调度室、技术科等部门汇报,生产技术科根据具体情况,通知通风区进行处理。

凡超过24h的盲巷必须进行封闭,凡封闭盲巷必须切断进入盲巷的管线、铁路。

第52条 瓦斯涌出异常区或高瓦斯区出现的盲巷,严禁设置栅栏,必须进行砖闭。

第53条 建立盲巷管理台帐。

台帐分长期封闭和临时封闭。

其内容包括:

地点、封闭时间、封闭长度、施工负责人、闭内有害气体含量。

长期封闭的巷道每旬必须进行检查,并记录在管理台帐上。

第八章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第54条 凡是处理瓦斯积聚、启封密闭、恢复旧巷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防处、安监局、调度室、救护队各一份备案。

第55条 凡是处理瓦斯积聚、启封密闭、火区启封、恢复旧巷等排放瓦斯工作,都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在排放前传达到通风区、安监处、技术科、调度室,以及受到排放瓦斯影响的区队。

第56条 排放瓦斯的路线必须明确规定,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区域在措施中要清楚准确。

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明确停电撤人的责任人。

巷道交叉口的站岗地点、位置要明确规定,落实到人。

第57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要建立调度汇报制度。

救护队要向调度室汇报如下内容:

一、排放区域内的瓦斯积存浓度(%)、积存量(m3),预计排放瓦斯需要的时间。

二、启开密闭时间,开始排放时间。

三、排出瓦斯浓度(指混合风流处),排放结束时是否发现有其它异常情况等。

四、矿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以下内容:

㈠救护队到达现场及开始工作时间。

㈡停电、撤人、站岗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㈢现场其它问题。

五、矿调度室、安监处、通防业务部门必须及时分系统归口向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汇报瓦斯排放情况。

第58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纳入公司、矿调度指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矿调度室要了解全过程,统一指挥调度。

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必须直接指挥瓦斯排放工作。

矿安监科、技术科分管一通三防人员、通防工区、调度室都必须派人参加瓦斯排放工作,严格掌握全过程执行排放瓦斯的各项措施。

若现场情况有变化,需要变更措施内容,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59条 排放瓦斯时,其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要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作指示报警。

同时配备不少于2台的数字式氧气检测仪。

第60条 矿山救护队在执行排放瓦斯任务时,必须首先查明排放区域的瓦斯(CH4和CO2)浓度和瓦斯积存量。

若CH4浓度达到或超过4%时,救护队和矿跟班负责人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矿长、总工程师,并暂停排放,重新封闭。

矿长或总工程师要向集团公司做专题汇报,对排放措施再进行研究补充。

排放时矿长或总工程师必须亲自指挥,集团公司通防处、安监局派人参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61条 排放瓦斯时,为保证指挥调度和现场汇报及时,应有方便可靠的通信联络,若排放地点无电话,必须安装临时通讯电话。

第62条 为防止排放瓦斯时“一风吹”,应根据盲巷内的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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