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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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编号:
TF/ZD/RL--003/2008版本号:
1.0密级:
秘密
颁布日期:
2010年11月3日生效日期:
2010年11月3日
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制订部门:
人力资源部制度类别:
办法
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1、为促进本公司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建立高效的工作团队,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公司实行统一的考勤与休假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营业部认为本制度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条作息时间:
1、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2、公司每天工作时间:
上午9:
00—12:
00;
下午13:
00—17:
00。
3、特殊岗位人员的工作时间由各部门制定相应规定或值日计划,并在每月结束前的5个工作日内将下个月的特殊岗位人员工作时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考勤管理与劳动纪律
第四条考勤管理
1、公司考勤实行上、下班刷卡制度(总助以上高管人员除外)。
2、考勤内容包括:
正常上班、迟到、早退、旷工、外出办事、出差、加班和值班。
3、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在月末根据考勤记录汇总成部门考勤表,提交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4、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记录的审核,并根据考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5、各部门、营业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的第一责任人。
人力资源部将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公司考勤规定的员工,将按规定进行处罚,月末在工资中兑现。
对隐情不报的考勤责任人,将视具体情节在其年度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五条代刷卡:
指请他人代为刷卡和替他人刷卡的行为。
代刷卡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累计代刷卡行为满2次以上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迟到、早退
1、迟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为早退。
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不得超过两次。
当月连续迟到3次(含)以上,或者当月累计迟到5次(含)以上的,公司对其提出批评或警告。
年内因迟到、早退被提出批评、警告的达数达5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旷工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不足半天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视为旷工1天。
(2)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伪造请假证明缺勤者,视为旷工。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旷工以半天为最小计算单位,扣除相应部分工资的150%,停发当天所有补贴和福利。
第八条外出办事和出差
外出办事:
是指离开公司,在本市办理公务。
出差:
是指离开公司,出差外地办理公务。
1、一般员工因公外出办事或出差不能刷卡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部门负责人应将公出情况及时登记在《因公外出登记表(公出单)》上,并于每个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部门负责人因公外出办事或出差不能刷卡时,须经分管副总裁或总裁同意,将公出情况及时登记在《因公外出登记表(公出单)》上,并于每个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报分管副总裁或总裁签字,同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加班:
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
因工作性质和岗位性质的需要,其上班时间与正常工作时间不一致的,发放岗位工资,不再计算加班工资。
1、公司员工加班应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报表》,报分管副总裁批准。
各营业机构员工加班,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
2、加班人员应在到岗和离岗时打卡,打卡记录将作为确认加班情况的原始资料。
3、公司各部门应于每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加班申报表》报人力资源部核算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由计划财务部统一发放。
公司各营业部的加班工资自行发放,同时须将每月加班工资发放明细报计划财务部备查。
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公司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
如果因工作原因确定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相应标准发放加班工资,标准如下: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2)双休日安排员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4)公司放假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的工资报酬按双休日加班方式计算。
第十条值班:
是指在节假日期间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为了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和处理应急事务的需要,由办公室及营业机构统一安排专人值班。
1、值班方式和薪酬待遇
(1)现场值班:
值班人员在公司驻守或处理事务,按加班的方式计算薪酬;
(2)电话值班:
值班人员不需要在公司驻守,仅通过电话联系来处理事务,不按加班计算,也无其他补贴。
2、现场值班,值班人员应在到岗和离岗时打卡,打卡记录将作为确认值班情况的原始资料。
3、现场值班情况应于每月结束后2日内,由办公室负责人填写《值班统计表》,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假期管理与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假期
1、假期包括:
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年休假等。
2、有薪假期包括:
公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和年休假。
3、除病假期间核发病假工资外,公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和年休假期间均发放全额工资。
第十二条公假:
1、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公假。
(1)国家法定假日(如有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包括: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双休假:
即每周六、周日。
(3)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若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2、公假及工伤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事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亲自办理家庭或个人事情的,经批准可以请事假。
事假期间,按工作日停发工资、所有补贴和福利。
员工必须在请事假前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请事假。
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须在假期发生的第一天通过电话口头请假,并得到批准,假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病假:
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医生证明不能工作的,凭病假单经批准后,可以请病假。
1、员工因病休假,须有工作所在地县区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出差急诊除外),慢性病病休人员应配合公司接受相关的复诊安排。
医院出具的建议休假天数包括双休假日、法定假日,以及公司因工作性质的放假在内(指因交易所休市等原因的放假,下同)。
上班时间看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请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2、病假标准
(1)病休时间超过医疗期规定时间者,不再计发病假工资。
(2)社会工龄与公司工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所享受医疗期如下表所示:
项目
时间
社会工龄(n年)
1≤n≤10
10<n
公司工龄(n年)
1≤n≤5
5<n≤10
1≤n≤5
5<n≤10
10<n≤15
15<n≤20
20<n
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病假待遇:
(1)病假期间按病假工资计发工资。
医疗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为工资的50%,超过医疗期的工资发放标准为工资的25%。
(2)若医疗期间病假工资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者,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3)非医疗期超过30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婚假:
符合我国《婚姻法》各项规定结婚而申请的假期为婚假。
1、婚假要求在结婚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休完,未休完的不再补休。
2、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方可享受婚假待遇:
(1)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内除外);
(2)提供《结婚证》原件。
3、婚假时间: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且系初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且系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含前款规定的5天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再婚者可享受公司婚假待遇,但不享受晚婚假待遇。
以上条款如有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丧假:
是指员工直系或部分非直系亲属去世时,公司给予的一定假期。
1、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去世,公司给予5天假期(不含往返路途时间)。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公司给予3天假期(不含往返路途时间)。
2、丧假包含双休日,以及公司因工作性质的放假在内,不含法定假日。
3、丧假必须一次休完,不能冲抵其他无薪假,且过时不补。
对于超假者,超假天数以事假计算。
第十七条产假
1、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
(1)公司正式聘用员工;
(2)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
2、产假包含双休假、法定假日,以及公司因工作性质的放假在内;产假应连续使用,不能冲抵其他无薪假,且过时不补。
3、产假时间
分娩情况
产假
说 明
顺产
90天(含产前假15天)
1、产假安排为:
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2、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怀孕生育第1个子女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产假以产前、后休假累计。
难产
105天(含产前假15天)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加产假15天
4、怀孕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可给予半天假期,视同正常出勤。
产前检查应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每次检查前必须向部门负责人出示医院的病历证明及预约证明,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否则将视具体情况按病假、事假及旷工记考勤。
5、男员工配偶生育,可享有5天看护假期,配偶实行晚育的(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可享有10天晚婚看护假期(含5天法定看护期)。
看护假期包含双休假、法定假日,以及公司因工作性质的放假在内;看护假期应连续使用,不能冲抵其他无薪假,且过时不补;看护假的申请程序与产假相同。
6、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须持有工作所在地县区级(含)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7、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假。
接受节育手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