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固定总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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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固定总价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具体以承包人报价或工程预算书的工程量范围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双方确认的书面开工报告或开工令所明确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5)税金: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施工图纸范围(具体以承包人报价或工程预算书的工程量范围为准)内固定总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执行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承包人所在地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年4月3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建市【2013】56号)之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补充协议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
前述文件应当可以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本条排序在先的文件进行优先解释,形成时间在后的有文件有优先解释效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三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所需的全部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工程正式开工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逾期视为认可。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等应当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向对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讯录,包括姓名、职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通讯录上的人员均视为提供方人员,若有人员变动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按原通讯录载明内容发送文件的,视为另一方已收到。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将本合同履行的文件资料按照上述地址和接收人传真或邮寄的,视为对方已经收到文件;若有人员变动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1.7.4为确保工程进度,发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作联系单、签证、签价单、隐蔽报验单等工程资料后48小时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的文件资料内容。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于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得侵害发包人权益。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协商,作签证处理。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如果单项工程量偏差超过该项工程总量10%的,由承包人重新报送综合单价,由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QQ号码/微信号码: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负责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协调、签证等工作。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发包人应当于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担保金额为本合同总价10%的支付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签署之日起28天。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规定执行。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按通用条款执行,接收工程款、确认最终结算价及签署补充协议、出具承诺文件以及任何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义务或责任的文件必须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方对承包人发生效力。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6.4条执行。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对本工程进度、质量控制等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开竣工报告、进度计划、隐蔽报验及材料报验等相关文件,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一份监理合同及监理工程师授权文件,并明确相应的权力,如发包人没有提供的,监理工程师的所有签认行为视为得到发包人的授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均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期是否顺延;
(2)出现局部质量问题是否需要拆除;
(3)出现签证、签价纠纷难以协商。
5.工程质量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3天。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A、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政府行为要求暂停施工的。
B、其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衔接配合工序,导致承包方无法进行下道施工工序以及发包方原因等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C、发包方自身供应或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的材料供应延迟。
D、监理或发包人未及时答复、批复、确认有关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逾期批复的时间作为顺延的时间。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连续三天36度以上高温或零下5度以下低温;
(2)24小时内降水量超过100毫米的暴雨;
(3)连续8小时八级以上大风。
8.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
对于承包人提请确认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发包人应在收到相关书面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批复,逾期不予确认或提出意见视为认可。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对于发包人供应、发包人安装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当支付材料设备总值3%的保管配合费;对于发包人供应、承包人安装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当支付材料设备总值12%的保管配合费。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正式采购前应当将样品报送监理、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正式采购。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6)改变面层材料
。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因合理化建议产生的收益双方按照五五比例分成。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监理人或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有关文件后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文件已获得同意。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调整价格。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有信息价的按照合同签署当月的信息价确定或按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站部门发布的文件确定,如果均没有则双方协商确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1.2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暂停施工或工期延长超过30天的,双方同意按照通用条款7.8.6条执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承包人可以拒绝发包人要求复工的指示。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合同总价包括了承包人完成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具体以承包人报价或工程预算书的工程量范围为准)所需的各种费用,如工程量有错误承包人应当在投标报价时指出,否则视为对发包人的优惠,结算时不予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对于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项目,如原清单有相同子目的,按照原清单报价执行;如原清单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的清单报价执行;既无相同也无类似子目的,由承包人提交报价文件,发包人应在1.7.4、8.2条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后执行,直接计入结算。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总价的10%。
预付款支付期限:
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不扣回。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本合同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和付款申请,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监理人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和付款申请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
监理人或发包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作为进度付款依据。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支付,具体计量方式按专用条款12.3.3条的约定执行,发包人应在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工程款,支付比例为上月已完工程造价的70%,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后14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