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厂区设备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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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厂区设备样本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厂区及设备之
租赁合同
(讨论稿)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1]甲方: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2]乙方: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a]甲方系经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运输、销售的企业,拥有用于仓储经营的油库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详见:
附件三《厂区及设备清单》)。
[b]乙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乙方业已于201_年月日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目前主营业务为危险化学品仓储、运输、销售等。
因业务经营需要租用相关经营场所和设备。
[c]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区及相关设备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为此,双方一致同意并见证如下:
1.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上下文另有需要,下列专用名词具以下意义:
1.1各方或双方指甲方有限公司和乙方化工有限公司;
1.2一方指甲方有限公司或乙方化工有限公司中的一方;
1.3租赁指甲方将享有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油库厂区土地、房屋及油库包括相应基础配套设施、设备等出租给乙方,以及乙方承租并实际占有使用油库厂区土地、房屋、油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活动;
1.4租赁物指甲方享有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并出租给乙方实际占有使用的油库厂区土地、房屋及油库包括相应基础配套设施、设备等,具体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租赁物移交清单》(附件四)载明的内容为准;
1.5租金指乙方因承租甲方租赁物而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包括:
油库厂区土地租金、油库及相关配套设备租金两部分);
1.6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政府机构、协会、合伙人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否独立的法人);
1.7租赁年度指自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租赁年度,而非指会计年度;
1.8附合指不同所有人之间的两个或两以上的物合成为一物,具体对本合同而言:
即乙方添附的添附物与甲方的租赁物及基础配套设施合成一体,不可拆分,倘若拆分则会损害装修物的价值或造成装修物无法再利用;
1.9转租指乙方将承租的租赁物再次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1.10产权负担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抵销权或其它第三人权利或权益,包括任何优先权、抵押性质的转让、所有权留置或以任何原因作出或引起的、与前述性质相同的任何其它抵押权益安排或合同;
1.11损失指受损害方实际产生的损害、成本与花费,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基于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主张的任何后果性的、间接的、惩戒性的、伴随的、特殊的或惩罚性的损失;
1.12保证指乙方及/或甲方于本合同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13除非另有表明,否则本合同所提及之条、款、项、目或附件皆指本合同的有关条、款、项、目或附件;
1.14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主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一)甲乙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甲方与厂区土地使用权人《租赁合同》
(三)甲方《厂区及设备清单》
(四)双方签章确认的《租赁物移交清单》
(五)租金收据
(六)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法律文件
2.租赁物
2.1租赁物基本情况,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四。
2.2租赁物用途为:
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所用。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2.3为保障租赁物适合乙方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添附相应设施设备。
如因乙方所添附的设施、设备影响甲方租赁物的安全使用,甲方有权拒绝。
2.4甲方对租赁物的承诺:
2.4.1本合同项下的油库厂区土地、房屋系甲方租赁取得,剩余使用年限为年,甲方业已取得土地使用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许可。
2.4.2本合同项下油库厂区内的构筑物、储罐、管道及其它附属设施、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
2.4.3甲方曾以租赁的储罐、管道及其它附属设施、设备作为抵押财产在银行贷款。
除此之外,租赁物没有产权纠纷或权利负担,并保证能够满足乙方正常使用。
倘若因产权纠纷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或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五年;自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起至满年之日止。
起租日系指本合同约定租赁物交付后次日。
3.2合同期满如需要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或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将租赁物备另行安排。
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4.1本合同项下租金标准如下:
人民币万元/年。
本合同项下租金为不含税租金,乙方每个租赁年度届满前30日须向甲方提供租金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2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且不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该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按本合同的全部约定使用租赁物,且不存在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出现。
否则,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于弥补甲方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5.租金支付方式
5.1第一租赁年度的租金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
以后每个租赁年度的租金乙方应于每个租赁年度开始前三十日内支付。
如付款日为法定的节假日,则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
5.2甲方收取租金的指定基本帐户信息: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
____________________
6.租赁物的交付
6.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第2.1条中约定的租赁物。
6.2在租赁物交接时,须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租赁物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应载明租赁物的种类、位置、面积、间数、现状,以及油库设施、设备的规格、品牌、型号、数量、现状等基本信息。
《租赁物移交清单》为本合同附件四。
6.3如果在交接当日,甲方储罐尚存有存储的货物,乙方同意无条件收购,货物数量以双方清点确认的数量为准,价格按市场价执行。
6.4租赁物应具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适租条件:
6.4.1租赁物的基础、结构安全稳定且租赁期限未超出设计使用寿命;
6.4.2租赁物正常使用且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
6.4.3基础配套能够保证乙方的使用要求,不存在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等设施容量不足,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形。
7.维修养护责任
7.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均为特种设备,经营过程中存储的货物也均为危险化学品,为保证安全运行,在租赁期间,甲方对租赁物每隔检查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
7.2租赁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应费用均由乙方直接负责并承担。
租赁物的大修由甲方负责,甲方对租赁物进行修善时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并不得妨害乙方的正常经营,乙方应予配合。
7.3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合理使用,定期检修,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或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以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7.4对于乙方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和养护的义务。
甲方进行维修、养护时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7.5租赁物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7.6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8.费用的承担
8.1在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供暖费、空调费;
(3)通信费;
(4)设备检测费;
(5)……
8.2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经营、使用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9.转租
9.1在租赁期限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9.2乙方转租的,应与次承租人(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且转租的条件不得超出本合同的约定。
9.3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由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租赁期满
10.1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如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届时乙方须在本合同期满后将租赁物退还甲方。
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6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10.2租赁期限届满后,倘若乙方继续使用租赁物而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10.3乙方退还租赁物时,应与甲方共同对租赁物进行验收。
乙方须保证租赁物完好并符合正常使用条件,如存在损坏情况(但自然物理损耗或者合理的物理消耗导致的损坏除外),乙方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租赁物。
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10.5乙方所购的添置物可由其自行收回,对于厂区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经合理催告后乙方仍未取回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11.所有权变动
11.1租赁期内甲方转让租赁物的,甲方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11.2租赁期限内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对乙方及新的租赁物所有权人产生约束力。
即新的租赁物所有权人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12. 双方权利、义务
12.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2.1.1甲方严格本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
12.1.2甲方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12.1.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租赁物的权属证明文件。
12.1.4甲方应当配合做好消防、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
12.2乙方的权利、义务
12.2.1乙方应当按约接收租赁物。
12.2.2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操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使用租赁物,严禁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12.2.3乙方须做好厂区内的防雷防火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2.2.4乙方须承担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12.2.5乙方须接受甲方及消防、安监等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
12.2.6乙方应按约向甲方支付租金并承担使用租赁物的相关费用。
12.2.7在租赁期限内,乙方的各类经营许可、资质须保持持续合法有效。
13.合同的解除
13.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3.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3.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3.1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的;
13.3.2擅自将租赁物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13.3.3擅自拆改租赁物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13.3.4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13.3.5故意损坏租赁物的;
13.3.6逾期支付租金达3个月的。
13.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1逾期超过30日未交付租赁物的;
13.4.2甲方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适租条件,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连续超过2个月的;
13.4.3租赁物因产权原因或存在权利负担造成乙方无法使用的;
13.4.4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造成乙方无法使用的;
13.4.5无正当理由妨害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13.4.6在合同期内,甲方擅自将租赁物转让、租赁他人的。
13.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成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
14.特别约定
14.1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须自行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所需的经营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审批等),且须保证该等经营许可手续持续合法有效。
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时提供便利。
倘若因乙方缺少相关经营许可手续,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相关的损失赔偿均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并承担本合同第17条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
15.保密条款
15.1为完成本合同有关事项,各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各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
15.2双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要求其参与本合同工作之雇员遵守本条款。
15.3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16.陈述和保证
16.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6.1.1合法成立、有效存续;
16.1.2保证本合同已经得到了内部授权和批准,其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16.1.3执行合同无法律、监管、其他约定等方面的任何障碍、冲突;
16.1.4有执行本合同的一切授权、能力、技术、资源;
16.1.5确认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6.1.6保证能够及时完整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交付义务;
16.1.7对本协议条文之含义完全了解,不存在误解,自愿签署本协议。
16.2乙方陈述和保证
16.2.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16.2.2保证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16.2.3执行合同无法律、监管、其他约定等方面的任何障碍、冲突;
16.2.4有执行本合同的一切授权、能力、技术、资源;
16.2.5确认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6.2.6保证能够及时完整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交付义务;
16.2.7对本协议条文之含义完全了解,不存在误解,自愿签署本协议。
17.违约责任
17.1甲方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全部出租给乙方,否则还应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17.2甲方未按约交付租赁物或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本合同第6.2条约定,应按租金总额的30%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3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或者本合同第8条所列的相关费用的,但本合同未解除的,则应按欠付当期租金总额0.8‰的标准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4乙方有第13.3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租赁物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17.5甲方有第13.4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当年度租金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6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租赁物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60日通知对方,并按当年度租金总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17.7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7.8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应向对方承担当年度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
17.9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条前款各项约定的效力。
18.不可抗力
18.1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协议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十五日内提供权威部门的证明。
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协议正常履行。
18.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协议因此未能履行或延期履行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可以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9.其他约定
19.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必须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19.2争议解决
19.2.1如果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果各方在发生争议后三十天内仍未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9.2.2双方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19.3修订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修订和对条件条款的弃权只有在各方授权代表特别进行正式的书面修定后才有约束力。
19.4分割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中国现行法律认定是无效、不可实施、或被禁止,该协议条款应该被认为是可以分开的,以使这些无法运作的条款不再被作为考虑之列,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该仍然有效,并仍然具有约束力。
19.5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19.6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双方签字盖章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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