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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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评定项目
(权重)
评定要素
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得分
扣分说明
一、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60分)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且在有效期内。
20
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超越标准范围和有效期的,扣20分。
○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实施登记。
10
未依法实施登记,扣10分。
△
3、从事特种行业或使用特种设备等依法办理规定的相关证照。
10
完全未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扣10分;
部分未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扣5分。
△
4、禁止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危险物品。
10
使用禁止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危险物品,扣10分。
5、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金。
10
未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金的,扣10分;
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金的,扣5分。
○
二、安全生产目标(30分)
1、根据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安全生产指标。
15
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扣15分;
没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扣10分。
2、按照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
15
没有按照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扣15分,每缺一个部门扣3分;
基层单位或部门未能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每出现一个部门扣2分;未能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扣分10分。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100分)
1、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5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它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扣15分。
△
2、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未配备安全总监,扣20分;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扣20分;
从业人员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主任;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主任;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达要求扣20分。
○
3、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规定任命各级安全生产(防火)责任人。
15
管理网络未到部门、班组的,扣15分;
未按规定任命各级安全生产(防火)责任人,扣15分。
4、明确各部门单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
10
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的,扣10分。
5、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10
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扣10分。
6、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与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质,持证上岗,并签署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初组织召开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安全生产工作,布置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包括会议、检查、宣教等)不少于三次。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每年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不少于八次。
30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未按规定参与培训考核的,没有取得安全资质,没有持证上岗的,扣10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扣10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初没有组织召开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安全生产工作,布置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扣10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每年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包括会议、检查、宣教等)的,每少一次扣5分;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每年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少于八次的,每少一次扣5分。
该项考评标准中第一小点为○
四、安全生产投入(40分)
1、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纳入年度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20
未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财务计划的,扣20分;
未进行安全生产投入的,扣20分;
存在事故隐患未投入资金改造的,每一项扣10分;
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主要方面包括:
(1)设备安全设施设置;
(2)安全设施维修保养;(3)通风、降噪、除害的改造;(4)防暑降温、防寒保暖;(5)安全隐患整改;(6)应急救援器材;(7)检测设备;(8)宣传教育培训;(9)劳保用品;(10)重大危险源监控;(11)其他所需资金。
2、安全生产资金应专款专用。
20
安全生产资金未专款专用的,扣20分。
五、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80分)
1、贯彻执行与本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要求,与法律法规、标准保持一致。
10
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要求,违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2、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5
完全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15分;
已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应建立的规章制度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生产投入管理;(3)文件和档案管理;(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5)安全教育培训;(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8)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即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9)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检测、维护及报废管理;(10)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包括:
动火作业、带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高处作业);(11)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12)相关方管理;(1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15)应急管理;(16)事故管理。
3、建立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与操作规程。
20
未建立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与操作规程的,扣20分;
只建立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操作规程或只建立部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建立岗位职责的,扣10分;
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与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扣10分;
每发现一个文件系失效文本扣2分。
安全生产职责与操作规程说明:
(1)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各生产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
4、对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规程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5
未能提供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规程的落实执行检查记录的,扣15分;
现场抽查中发现违反的,每起扣5分。
5、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且内容齐全。
20
完全未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的,扣20分。
已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但内容不齐全的,扣10分;
已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但档案归档手续不齐全的,扣5分;
已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但档案未集中存放并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扣5分。
1、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并经考核后才能上岗作业。
20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的,扣20分;
抽检20%,每发现一人未教育扣3分;每发现一人无相关考核记录的扣2分。
○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10分)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0
未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扣20分;每一人无证进行特种作业,扣5分;每一证超期扣4分;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带证上岗扣1分。
△
3、岗位作业人员熟悉并遵守作业操作规程。
相关岗位作业人员应熟悉安全设施的使用。
岗位作业人员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20
现场抽查,每发现一名岗位作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况,扣5分:
(1)不熟悉并遵守作业操作规程;
(2)不熟悉安全设施的使用;
(3)没有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注册安全工程师)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任职。
企业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20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主任)未经培训合格任职的,扣20分;
抽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主任)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掌握情况,每发现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主任)未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扣5分;
企业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没有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
第一小点为○
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10
未贯彻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的,扣10分;
仅有部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采用前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有记录,扣5分。
△
6、教育督促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0
未能提供教育督促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相关记录的扣10分。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10
未能提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扣10分,有相关文件但无记录扣5分。
七、厂区安全管理(100分)
1、建筑结构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项目及燃油(气)锅炉等设施必须经消防审核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
建筑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项目及燃油(气)锅炉等设施没有经消防审核并验收合格后就投入使用的,扣10分。
△
2、厂房、仓库、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防雷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10
厂房、仓库、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没有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的,防雷装置没有按规定定期检测的,扣10分。
3、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
煤气站、油站、配气站的主厂房与辅助设施应符合建筑防火安全要求。
普通仓库与车间应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应用实体砖墙分隔到顶。
车间、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
厂房内的开启式侧窗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迎风面的墙上,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低于1米。
产尘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坡向排水系统,并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多层厂房应有防止含尘空气串联的各项隔离措施。
10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
煤气站、油站、配气站的主厂房与辅助设施不符合建筑防火安全要求的,扣10分;
普通仓库与车间没有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没有应用实体砖墙分隔到顶。
车间、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的,扣10分;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没有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
厂房内的开启式侧窗没有设在常年主导风向迎风面的墙上,距地面的高度低于1米的,扣10分;
产尘车间地面不平整,无防滑和坡向排水系统。
多层厂房没有设置防止含尘空气串联的各项隔离措施的,扣10分。
4、
(1)厂房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工作期间不得上锁,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每个疏散门上方须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
(2)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走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小于1.1米;确实达不到1.1米的,须备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3)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
事故多发岗位应设安全隔离区(带)。
厂区道路﹑人行道﹑车道应平整畅通,有足够的照明。
10
厂房安全出口少于2个,工作期间上锁,疏散门没有向疏散方向开启,每个疏散门上方没有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的,扣10分;
疏散通道没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走道的楼梯最小宽度小于1.1米;且没有第二条逃生通道的,扣10分;
防火间距、消防通道被占用。
事故多发岗位没有设安全隔离区(带)。
厂区道路﹑人行道﹑车道不平整畅通,没有足够的照明的,扣10分。
5、作业场所设置与建筑结构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其它车间要作防火分隔。
10
作业场所设置与建筑结构总体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扣10分;
部分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扣10分;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其它车间没有作防火分隔的,扣10分;
采取措施具体整改但仍然存在问题的,扣5分。
6、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且与生活区域分离。
10
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的,扣10分;
未与生活区域分离的,扣10分。
8、宿舍未发生“三合一”状况。
20
车间或仓库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扣20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化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车间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每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9、人员密集作业场所通道与出口符合要求。
10
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的,扣10分;安全出口处的警示标志不醒目,出口门未能正常开启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
1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展“三同时”。
10
未按照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开展“三同时”的,扣10分;
“三同时”档案资料与目录不对应的,扣5分;
矿山、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未经设计审查与验收的,扣10分。
△
八、作业场所安全(195分)
1、按规定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使用和佩带。
15
完全未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扣15分;
按规定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明显与规定有差距(如不全等)的,扣5分;
按规定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齐全,但部分劳动防护用品明显已不能有效起到应有作用的,扣5分。
2、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10
未能证实已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的扣10分;
有告知作业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但明显存在误区或不全面的每一处扣5分。
3、特种设备建档且定期检测检验合格后使用。
10
未经检测检验合格使用的,每一项扣3分;
未建立档案资料的扣2分;
超期未复检的,每一项扣2分。
△
4、承发包工程、厂房场所、特种设备租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10
承发包工程、厂房场所、特种设备租赁未签订安全协议,不明确安全责任的,扣10分。
△
5、厂房与场所租赁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5
厂房与场所租赁未按规定或条款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每一项扣2分。
出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特种设备符合规定,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2)书面告知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
(3)对多个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并明确协调管理人员;
(4)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5)发现承租方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停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承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遵章守法且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服从统一协调管理;
(2)生产与经营许可证,安全培训证书,营业执照年检交出租方备案;
(3)不得擅自转租,依法转租的应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
6、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10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的,扣10分。
△
7、电气设备选用布置和临时电线架设符合电气规程标准。
10
防爆区域未采用相应防爆级别电气设备的,扣10分;
电气设备选用布置不符合电器标准的,扣8分;
私接乱拉临时电线的(已办理用电作业票的除外),每一次扣5分。
8、配电房安全设施齐备,安全用具应定期检验合格。
10
安全用具缺损,每一项扣5分;
安全用具未定期检验,扣5分。
9、应急设施按规定要求配置且保持应急状态。
10
未配置的,扣10分;
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未保持应急状态的,扣5分;
未定期检查的,扣5分。
10、生产设备与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15
未设置防护设施的,扣15分;
缺损的,每处扣5分
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
(1)生产设备、设施的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等设施。
(2)车间、仓库的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
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3)生产场所的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防滑、防灼烫、防辐射等设施。
(4)其他。
11、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0
未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0分;
只设置部分安全警示标志的,扣5分。
12、作业及施工场所氧气、乙炔等气瓶储放合理,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进入危险有害区域作业,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做好监护和应急救援。
10
作业及施工场所氧气、乙炔等气瓶储放不合理,安全距离不足的,每一处扣5分;
没有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进入危险有害区域作业,没有配备安全防护用具,扣10分。
13、电气接地、接零、防雷保护系统符合要求。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3分。
14、起重机械保险限位装置及吊索具正常可靠。
10
保险限位装置不正常的,每处扣5分;
吊索具选用不当或损坏的,每一处扣5分。
△
15、施工作业脚手架材质、搭设符合规定要求且通过验收。
10
施工作业脚手架材质、搭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10分;
施工作业脚手架材质、搭设未通过企业技术人员验收的(查验收记录),扣5分。
△
16、施工吊装区域严禁人员工作与出入,高空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栏。
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10
施工吊装区域有人员工作或出入的,扣10分;
高空作业场所没有设置防护栏。
高空作业人员没有使用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扣10分。
△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10
未定期(3年)进行安全评价的,扣10分;
档案资料管理不全的,扣5分。
相关要求:
(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品的,每年对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
(2)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化品的每二年对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
△
18、危化品生产企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0
未按标准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每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
九、隐患排查治理(50分)
1、隐患排查应结合企业生产工艺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
20
以下各项有一项未做到的,扣10分。
(1)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
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业检查由各专业部门管理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专业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3)日常检查由企业的生产组织和管理部门指派的人员负责,重点检查操作人员生产作业过程是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按照规程正常使用和维护安全装置。
2、隐患排查的范围覆盖与生产作业全过程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
10
隐患排查的范围未全面覆盖与生产作业全过程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的,扣10分。
3、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时限、资金和预案“五落实”。
15
未投入资金、指定责任人等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扣15分;
隐患整改未做到“五落实”的,扣15分。
4、按时向属地镇(街)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报表。
5
未按时向属地(镇(街))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报表的,扣5分;
报送的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内容不全的,扣2分。
○
十、重大危险源监控(20分)
1、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价,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10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或安全评价的,扣10分;
未按规定向所在区安全监管部门建档备案的,扣5分。
△
2、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10
未有监控管理措施的,扣10分;
未有监控管理记录的,扣5分。
△
十一、职业健康(70分)
1、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30
未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全部人员定期实施健康检查的扣30分;
未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部分人员定期实施健康检查的扣10分;
未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的扣15分。
2、作业场所粉尘、废气、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30
作业场所粉尘、废气、噪声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扣30分。
○
3、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或场所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发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10
未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测的,扣10分
发现超标时未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扣10分。
△
十二、应急救援(50分)
1、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或指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
10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或指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的,扣10分。
2、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论证、评审、备案、修订。
15
未针对生产过程中危险作业的风险,分析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扣15分;
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0分;
未定期评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的,扣5分。
○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装备、物资,并定期检查、维护。
10
未按要求落实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物资的,扣10分
未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物资进行检查、维护的,扣5分。
4、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5
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扣15分;
未根据演练效果,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的,扣10分。
○
十三、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70分)
1、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15
瞒报、漏报、谎报事故的,扣15分;
迟报事故的,扣10分。
○
2、按照事故管理权限,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10
没有按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的,扣10分。
3、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10
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的,扣10分。
4、未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
5
考评周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的,扣5分。
○
5、未发生重伤事故。
5
考评周期内发生重伤事故的,扣5分。
○
6、未发生轻伤事故。
5
考评周期内发生轻伤事故的,每起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