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1.5
A<60
0.3
1.5
经济适用房
农迁房
拆迁安置房
0.3
1.5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类 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自行车(辆/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0.5
—
餐饮、娱乐
1.5
—
办公楼
0.5
0.4
商业场所
0.5
3
体育馆
2.5
20
影剧院
3
15
展览馆
0.5
1.0
医 院
0.5
1.5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五、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4.0.3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注: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
高层建筑高度。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30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300<α<60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注:
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
注: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执行。
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
3.其他情况按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4.0.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一、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注: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较低建筑高度。
③Hd:
多、低层建筑高度。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30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300<α<60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注:
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
间距按表4-6控制。
注: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 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
第5.0.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4.0米。
表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4.0.2条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4.0(低层)
6.0(多层)
多、低层山墙
—
4.0
高层主要朝向
0.3
15.0
高层次要朝向
0.2
6.0(≤9层的居住建筑)
9.0
非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
0.5
4.0(低层)
6.0(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