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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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管理制度
临床输血管理办法
为加强临床输血管理,保证输血安全,提高成分输血比例,根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临床输血管理办法》。
一、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确实掌握输血的各种指征。
二、做好输血前准备工作
(一)输血治疗前,由经治医生逐项填写《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同种异体输血的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其同意后,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并载入病历。
同一次住院期间多次输注同种血液制品时,可只在第一次输血(血液制品)前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但需向患方说明并注明以后输血(血液制品)时,不再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输注不同血制品时仍需按要求签署。
(二)为提高输血安全率,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受血者输血前必须进行相关传染病的检测,包括乙肝、丙肝、艾滋病与梅毒抗体的检测。
(三)用血申报和发放时间
1.手术用普通类成分(悬浮红细胞、病毒灭活血浆)于手术前24小时预定;非手术用普通类成分(同上)小量用血即到即取。
2.洗涤红细胞、分装红细胞、冷沉淀,预订12小时后发放临床。
3.机采血小板、机采粒细胞、去白细胞全血,预订48小时后发放临床。
4.RH阴性类的所有血液及成分预订48小时后发放临床(急症酌情处理)。
5.需大量输血(超过2000ml)的择期手术的术前备血,需提前72小时申报计划,以确保血液供应。
(四)每次使用任何血液制品(红细胞、血小板、血浆、冷沉淀),都应抽取备血标本(或有保留在输血科的3天以内的备血标本)。
由医务人员持填写完整的《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病人血标本,于每日10:
30以前送交输血科,择期用血者需提前1天备血(急症用血除外)。
输血科人员与送血者应当面认真核对受血者姓名、病案号及采血人后记录相关信息。
(五)每次输血前,医务人员持取血单、取血箱到输血科取血。
三、输血科发放血液时应附带《输血记录单》,取血者认真核对受血者及供应者姓名、血型及交叉配血实验结果等,并签字确认。
输血后,病房将《输血记录单》存入病历。
四、各科室从输血科取回的血液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血液出库后不得退回,急症抢救病人应按需取血,不得一次取回数袋放室温备用。
五、输血出现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输血,积极治疗抢救,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详细记录。
同时保留血袋及输血器、认真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一并及时送回输血科。
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临床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二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交叉配血检验单和中心血站取血记账联单在财务科办完手续后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输血科备血。
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
申请血量超过2000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务处批准。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应在6小时后补齐。
第四条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
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相关7项检查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如本次新入院,也应进行血型复检、抗体筛检和输血前病原学检查(血传性疾病4项指标:
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门诊病人原则上不进行输血治疗。
第五条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交叉检验单,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
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以防溶血。
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
医护人员在标本采集完毕后须即刻填写完整输血申请单及剪贴血样试管标签上的相关内容特别是采集时间具体到分钟,并贴好在血样试管上,要注意将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输血科人员观察血样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后,由病区医护人员或指定持有上岗证的护工将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及中心血站取血记账联单(办理完财务手续)送交输血科。
非急诊病人输血前要先做血型鉴定,避免发生抽错血样,输血时重抽血样进行交叉配血。
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输血科保存备用。
第九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十一条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
配血操作按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做抗体筛查。
第五章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指定持有上岗证的护工到输血科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物理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十六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保存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十七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六章输血(输血管理)
第十八条输血前有2名护士或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质量是否异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并作好核对记录。
第十九条输血时,负责输血的医护人员带病历到患者床前,再次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并作好核对记录。
第二十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
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
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二十一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继续输注。
第二十二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登记与核对记录表》和《临床用血发血单》贴在病历中。
医护人员无论有无不良反应都应逐项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注明输血开始时间),并连同血袋返还输血科保存或记入病历。
第二十四条开展自身输血。
对于择期手术患者,如果患者体质符合标准,要动员患者进行自身输血,手术患者如果符合稀释性自身输血标准,要实施稀释性自身输血;出血量较大患者,要采取回收式自身输血,真正落实好血液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积极宣传和动员开展择期手术患者和家庭储血及互助储血工作。
病房经主治医师宣传动员自己主管的并需要输血的平诊患者家属亲友为其术前献血。
并在输血同意书上有相关记录和家属签字等。
第七章输血不良反应管理
第二十六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
第二十七条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
2.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查找原因、积极治疗抢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好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实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查及交叉配血实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实验),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标本、新采集的受血者标本、血袋中的血标本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及交叉配血实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实验及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含量;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二十九条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流程为:
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液管、改换生理盐水、报告医生、遵医嘱给药、严密观察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填写输血反应报告卡、上报输血科。
怀疑严重反应时、保留血袋、抽取患者血样、送输血科重检并及时上报医院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章成分输血
第三十条成分输血的优点:
一血多用,节约用血,制品浓度与纯度高,疗效好,最大限度地减少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染病。
第三十一条成分输血的目的:
1.补充血容量,可以输用白蛋白;
2.补充携氧能力可输用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等;
3.补充凝血因子纠正出血,可以输用血小板、新鲜血浆以及冷沉淀;
4.纠正免疫功能不全提高免疫力,可以输用转移因子、干扰素和丙种球蛋白等。
第三十二条成分输血的原则:
1.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血细胞破坏或造血功能障碍都可能需要输血,输血的数量和种类取决于患者对血液成分的恢复能力,取决于输用成分血的寿命,取决于病情需要,决不可千篇一律都输全血,对可输可不输的患者坚决不输,禁止输安慰血;
2.适合成分血的患者,决不给全血,临床90%的输血患者是需要某种成分,而不适合输全血;
3.各种成分血的输注剂量要符合治疗标准剂量,一次要给足才能达到预期疗效。
第九章输血须知
第三十三条凡含有血细胞的成分制品,一般患者须提前一天预约,急诊患者可随时申请,特别危重患者可电话申请,同时送输血申请单及血标本检查血型。
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按输血程序申请。
第三十四条特殊血液制品(如:
Rh阴性血、冷沉淀、血小板等),由于品种特殊保存期短,只能专血专用。
临床医师须向病人或病人家属说明,记录病例并签字。
血液过期不用输血科按医疗废物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输血申请单和血标本标签上各项目填写应齐全无误,对于有输血史和妊娠史的要特别注明,字迹必须清楚易认,否则拒收。
第三十六条输血超过3天,再次输血时应重新抽取标本方可配血,再次进行不规则抗体筛查,无禁忌后才能进行输血。
第三十七条取血时应携带取血单,取血者和发血者应共同核对有关资料。
取血必须系医护人员,否则不予发血。
第三十八条手术预约时间改变、遇有输血反应或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均应及时通知输血科,以便更换预约时间和统计输血反应。
第三十九条整个输血过程完成后,认真填写输血反应卡并及时将输血情况反馈输血科或记入病历,以便观察输血质量。
第十章血液制品的输注时限
第四十条所有的贮血冰箱应专门为保存血液设计。
第四十一条一旦从血库发出,全血、红细胞和解冻的新鲜冰冻血浆应该在离开冰箱后30分钟以内开始输注。
第四十二条如果不能在30分钟内输注,应该保存在得到认可的贮血冰箱中,贮血冰箱温度应该为2—6℃。
第四十三条血小板发出应立即输注,切勿在2—6℃贮血冰箱中保存。
第四十四条临床科室、手术室所有用于贮血的冰箱,应该每天进行温度监测和记录,以确保其处于2—6℃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临床科室、手术室没有适于贮血的冰箱,血液应该保存于血库中,直到开始输血前。
第四十六条血液制品一旦离开正确的贮存条件有发生细菌繁殖或丧失功能的危险。
附:
血液制品输注的时间限制
开始
结束
全血
离开冰箱后30分钟以内
4小时以内
血小板制品
立即
30分钟以内
冰冻血浆
30分钟以内
40分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