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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街道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康健街道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街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制订《康健街道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上海市徐汇区康健新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

合同承办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的合法签订主体为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合同承办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 订立合同,应当明确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及管理等事宜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一)以街道办事处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

(二)以街道办事处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事业单位。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权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代表该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二)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草案,并提出审查意见供领导参考;

(三)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四)负责合同文本管理,并按照归档要求及时移交给街道办事处档案室。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一)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二)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一)对确属我单位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

(二)对不按规定使用街道办事处公章或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可暂不予结算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未提供经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办事处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合同合法的签订主体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情况。

合同当事人在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合同合法的签订主体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街道办事处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不得越权签约、不得承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和管辖范围内的事宜。

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格式。

合同的签订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和账号;

(二)标的或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

(三)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九)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订立的其他条款,如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十二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二)违反街道办事处根本目的、宗旨的约定;

(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三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承办人应将拟签订事项形成书面报告并起草合同文本草案,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审核批准后,正式签订合同。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或党工委会审核批准讨论的,应当附书面法律建议。

第十四条 合同审核批准的要点

(一)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及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 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真实性。

包括对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诚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四)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合同审核流程批准通过后,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违约或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承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街道办事处合法权益出发,并经本办法第四章合同审核的流程批准通过后,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变更、解除合同。

涉及合同变更、提前解除的情形,应当在各单项合同中作为重要条款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第二十一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承办部门负责处理。

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涉及几个部门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重大纠纷成立一个由各部门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由主签约单位为主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同意后,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并按本办法第四章合同审核的流程批准通过后,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跟踪和督促该文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负责管理合同档案资料备份。

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并按照归档要求及时移交街道档案室存档。

街道办事处有权对管理的合同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检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未经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擅自签订合同的单位、个人,一经查出,街道办事处将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凡未经街道办事处授权,擅自签订合同的,其所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其他所属单位、部门签订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康健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康健街道合同审批单

2、合同管理流程图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康健街道办事处合同审批单

名称

期限

金额

主要内容

部门负责人

签名:

日期:

分管领导

签名:

日期:

律师意见

(可附书面文本)

签名:

日期

主要领导

签名:

日期:

合同管理流程图

 

注解:

合同变更、解除或发生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需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第四章合同审核的流程逐级审批或履行“三重一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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