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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担五彩城钢结构工程施工事宜,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1)乙方须在原设计基础上进行二次深化设计。

二次深化设计须由乙方或乙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报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及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核认可、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

2)内容。

具体范围包含:

a、从钢结构基础预埋件制作安装;

b、钢桁架、门式钢架及预埋件制作、安装;

c、楼面钢楼承板及焊钉制作、安装国

d、屋面及外墙围护结构制作、安装;

e、(是否包含防火漆、底漆等?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施工情况(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与相关单位的配合等)可对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作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二条工期

1、总工期:

35个日历天,以甲方通知要求乙方进场之日起算。

预计进场时间:

2017年4月10日,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不得以甲方要求进场时间调整提出费用增加。

本合同总工期乙方已经考虑了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材料供应等一切因素,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工期不作任何调整。

2、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工程延误的,乙方应及时书面上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工期相应的顺延;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的,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如遇下例情况,工期可做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提供施工工作业面、场地、电源、现场的道路无法满足构件进场;

2)在施工安装中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不可抗力按国家标准合同解释为准);

3)增加工程量较大,已实质性影响工程进度;

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

如因以上因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书面上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工期相应的顺延;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的,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技术要求及标准

乙方须执行本工程相应的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等规定。

如有新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准。

1、材料要求: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各类材料必须具有出厂材质保证书和必需的试验报告(应盖有厂家红(兰)印章),并按照国家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规范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检。

2、钢结构的制作与安装要求

a、乙方在材料排产前须到工地现场实地测量复核尺寸,如同设计图不一致,需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b、型材、钢构件等的加工精度、制作要求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

构件安装前均应进行检验与校正,不合格的构件不得安装使用。

c、自动焊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且其熔敷金属的抗拉强度不应小于相应手工焊条的抗拉强度,所选用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相匹配。

不同强度的钢材焊接时,焊接材料的强度应按强度较低的钢材采用。

d、发现焊芯有锈蚀的焊条,须经试验合格后使用。

由于焊条受潮严重,已发现药皮脱落者,应按报废处理。

焊条使用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烘焙处理。

e、钢柱安装前,应对全部柱基位置、标高、轴线、地脚锚栓位置、伸出长度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

基础砼强度等级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75%后方可进行钢柱安装。

f、对于在现场发现的因加工误差而无法进行施工的构件螺栓孔,严禁采用锤击螺栓强行穿入或用气割扩孔,应与设计院及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g、钢结构构件在运输和堆放时要采取措施,避免损坏变形。

钢结构的安装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钢结构单元及逐次安装过程中,不得强行安装导致结构或构件永久塑性变形,安装过程中应及时排除累计偏差,使总安装偏差最小以符合设计要求。

不得利用已安装就位的构件起吊其他重物;钢结构构件安装完毕后,不得在主要受力构件上施(加)焊非设计要求的其他构件。

螺栓应逐一检查,以防漏拧或松动。

安装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

3、钢结构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a、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现场工程师检查认可。

b、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

c、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 %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e.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以上要求如与国家、行业规范违背时,以国家、行业规范为准。

4、钢结构的其他要求

a、深化设计图纸需经设计院结构负责人和建设方审核确认及图审单位审查合格之后方可用于钢构件制作。

b、做好各种成品保护及自检工作,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c、乙方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进度、质量、安全、技术方案、组织机构及保证措施等等),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d、钢构件出厂时,厂方应提交产品合格证明,包括:

施工图文件;钢材、连接材料及涂装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梁柱制作质量检查验收记录;④预拼装记录;⑤构件及零配件发运清单等。

e、负责制作、运输或安装等的乙方需同时负责质监、安监等备案工作。

f、未尽事宜应按照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图集等有关规定进行。

g、钢结构的施工必须无条件配合主体施工过程中的预留、预埋工作。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1、本合同采用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按550元/平米进行计算,暂定合同总价为990万元(人民币大写:

玖佰玖拾万元整)。

2、本合同价款是乙方在已详细研究明了本工程的全部招标用图、深化设计图、技术说明、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情况下作出的报价。

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是指乙方实施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细化与完善图纸的费用、材料费(含辅材及材料损耗)、人工费、机械费、措施费(含模板、脚手架费等)、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垃圾清运费、赶工补偿费、检测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等)、收口收边、水电费、综合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本工程备案、验收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费用等所有费用及本工程的所有风险、责任等。

本包干价已考虑了材料价格、人工费、税收等方面上涨或下调的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及结算时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价不作任何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预付250万作为预付款;

2、钢柱安装完成后15日内,甲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进度款;

3、屋面安装完成后15日内,甲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进度款;

4、围护墙安装完成15日内,甲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进度款;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的80%;

6、竣工资料档案馆备案并办理结算后30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

7、留取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我公司同意可达签定合同质保期为两年,建议也采用两年)且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甲方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乙方,质保金不计息。

8、乙方须在付款前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足额的发票。

未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套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金额10%作为违约金。

9、如乙方未能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不符合要求时,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且乙方在限定整改时间内未达到甲方整改要求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从甲方应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双倍扣除。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或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材料、工程(工序),甲方或甲方驻工地代表均有权责令乙方返工或停工,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入点,接水点以后的线路搭设由乙方自行负责,水电费由乙方安表计量支付给甲方。

非甲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甲方不予负责。

3、甲方有权按甲方现场管理及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对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进度、质量等进行管理。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保留协调处理解决乙方与现场其他单位发生的任何分歧与争议的权利。

5、甲方可为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与相关单位的施工配合提供必要的协调。

6、在乙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负责按合同约定时间拨付工程进度款。

7、甲方有权在乙方进场前对乙方加工基地进行考察,在后续施工过程中不定期对钢结构构件加工工艺进行检查。

第七条乙方人员的相关要求:

1、本工程乙方工地代表:

,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工程中的所有文件经乙方工地总代表(项目经理)签认后视为乙方已确认。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方(其中涉及合同修改、工程结算审定等重要文件,须有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施工图进行施工组织,乙方施工人员及专业工人均持证上岗。

3、甲方对乙方工地代表进行考勤检查,如无故缺勤,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

4、乙方变换驻工地代表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同意,其接任人仍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乙方应负的责任,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直至单方解除合同勒令乙方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开工前须向甲方提供有关施工机械设备合格证和年审证等证件。

6、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换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审核,若有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安全要求,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书面提出。

合同签订后,若工程施工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生效且乙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经相关单位施工图审查合格后2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3套。

3、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甲方指令,按照施工文件、图纸会审纪要、例会纪要、工程施工及最新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如果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存在相互重叠、矛盾的内容,则按较高的质量标准执行,并保证政府部门验收通过。

4、负责从甲方指定的施工用水、电源接驳点接入用水用电。

施工用水电接驳、水电计量设备购买及安装、保养、移交及拆除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每月按表计量缴于总包单位。

5、乙方严格根据甲方确定的工程施工图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进场前5日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逾期报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项/天的违约金),方案调整及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施工过程中甲方进行设计变更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变更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或拖延,并确保工程进度,否则,甲方将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执行,产生的费用按实从乙方工程价款中扣除,乙方并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

6、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使用计划、材料加工供应计划、进度计划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若因乙方原因没有按时完成进度计划,造成垂直运输机械、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费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

6.1如乙方违反劳动力计划约定:

甲方有权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另外委托其它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该部分造价50%的违约金;

6.2如乙方违反材料加工供应计划约定,甲方有权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另行委托其它材料加工企业加工,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该部分造价100%的违约金;

6.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委托其他单位或甲方自行实施的工程项目仍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质保责任。

7、乙方应该按甲方要求及时间将现场(包括生产建渣、生活建渣、临时设施、施工范围内的废料等)清理干净并清运出场(费用由乙方自理),做到工完场清,包括总平完工后的清洁工作,并使现场周围环境符合工程验收要求。

若未清运出施工现场视为不符合交工条件,甲方不予验收。

乙方逾期未清场的,视为已放弃其遗留现场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进行处置,若由甲方进行处置并清运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双倍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8、按施工文件、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作好自检工作,认真落实三检制度。

9、乙方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材料、设备的进验复验记录,向甲方及监理提供检测报告等。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遵守甲方甲方的相关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自行负责施工中人、车、机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并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其他费用。

11、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包括对上一道工序)保护。

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

12、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如果乙方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则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甲方概不补偿。

13、按监理和甲方要求的地点堆放材料、加工材料。

14、切实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损坏其它单位的安装成品和工程合格品,否则乙方负责赔偿。

15、本工程由乙方所提供的材料与设备,其品牌、规格、型号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否则,乙方应自行运出工地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此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乙方自行解决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住宿及现场办公室、材料室等,现场临时用电用水及临设的搭建应符合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

17、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的破坏和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责任和费用。

18、乙方进场后应该加强人员管理,对一切公共设施作好保护措施,不得损坏甲方或其它施工方的已完设施,未经甲方许可同意或因不规范施工造成的破坏、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全额赔偿。

乙方应特别注意其他专业的成品保护工作,如因乙方施工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按成品原价进行赔偿。

第九条工程质量与现场管理要求

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的评定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进场的所有材料均需通过检验合格,在使用前提供完整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并保证使用功能。

如材料品牌及规格型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更换,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5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置经甲方认可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表见本合同附件),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进度保证体系,并按甲方、监理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4、现场安全、质量检查中要求限期整改的事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现场项目部将对乙方以1000元/项·天的违约处罚;对拒不整改的,甲方现场项目部将对乙方以5000元/项的违约处罚,同时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

第一十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质保期为壹年(我们同意可达签定的保修为两年,是否调整),使用年限同本建筑设计耐久年限。

以质监站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书面移交甲方指定的使用管理单位之日为计算质保期的起始日。

2、质保期内乙方设专人负责本项目的维保工作,如因乙方联系方式变化等原因导致甲方联系不上,或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拒绝处理的,甲方可委托他人处理。

甲方委托他人处理后,无论问题产生是否因为乙方问题,均由乙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双倍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可直接在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如有不足,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齐。

3、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无法正常使用或影响使用功能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

待质保期满,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甲方对工程质量确认无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结算办理完毕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质保金无息一次性支付乙方。

第一十一条材料要求

1、封样要求:

甲方确认必须提供封样样品的材料,乙方应按要求提供,并须待甲方确认后方有效。

2、乙方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必须检验合格并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场使用,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用以次充好材料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当次材料价款2倍的违约金。

第一十二条工程变更及竣工结算

甲方如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指令乙方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数量;

2、增加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分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第一十三条竣工结算

1、若无变更则结算金额=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建筑面积;若有变更则结算金额=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建筑面积±变更金额(变更为增加则为“+”变更为减少则为“-”)。

建筑面积是指2016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确定的施工面积。

2、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一次性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并以发包人一次性签收的竣工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此后补交的任何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均拒绝接收。

第一十四条竣工验收

1、本项目实行甲方、监理方、乙方同时验收。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前7日内向甲方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等一式三套。

3、竣工验收,应在乙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竣工验收时乙方应提供有效、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

5、工程竣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5.1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

5.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的试验报告。

5.4经设计、监理等单位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

6、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甲方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乙方返修范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返修。

第一十五条履约担保

1、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乙方须向甲方转账缴纳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为500000(人民币大写:

伍拾万元整)。

当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在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乙方履约担保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偿。

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面移交甲方之日,乙方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报请退付履约担保,甲方扣除违约金、罚金等款项后将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一十六条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合同包干总价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合同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退场。

2、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采用不合规定的材料,或所用材料、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须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和更换、返工,由此产生的材料检验费、材料赔偿费和返工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乙方应按该批材料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工程工期不予顺延。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包干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不可抗力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及118条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无法履约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法履约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双方损失,否则对扩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损失。

6、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和中途无故停工,若出现上述任一事实,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不再支付此后任何已经发生和尚未发生的款项。

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赔偿损失)。

7、若乙方不能按质、按量完成或未及时完成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工程时,甲方有权另请其它施工单位施工,若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的工程价格高于乙方价格,高出部分的价格由乙方承担。

8、施工期间未经甲方现场代表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工,擅自停工一天甲方有权对乙方收取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擅自停工超过两天(含两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包干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配合等方面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选择第三方完成工作内容,同时,乙方应按合同包干总价款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的一切损失。

10、乙方同意因违反合同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均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任意款项中直接扣除(除本合同已约定的)。

第一十七条争议解决办法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十八条其他

1、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内容按质按量按甲方要求完成、各项款项结清止。

第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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