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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验收规则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则

一.强制性条文

1.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a。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b.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c。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d。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e。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f.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g。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h.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i.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j.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7。

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1)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见证取样数量: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3)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见证人员资格:

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见证人员的职责:

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单位工程的划分,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

分部工程的划分,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

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检验批的划分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一个单位工程最多可划分为六个层次,即:

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

1.检验批合格条件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主控项目。

主控项目的条文是必须达到的要求,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是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是确定该检验批主要性能的。

主控项目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重要材料、构件及配件、成品及半成品、设备性能及附件的材质、技术性能等;

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检验数据、工程性能的检测.

2)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其条文也是应该达到的,只不过对少数条文可以适当放宽一些,也不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这些项目在验收时,绝大多数抽查的处(件),其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要求,其余20%虽可以超过一定的指标,也是有限的,通常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50%

2.分项工程合格条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合格条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合格条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非正常验收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6.禁止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监理工程师拥有对每道施工工序的施工检查权,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验收批,有权并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施工企业的质量检查人员(包括各专业的项目质量检查员),将企业检查评定合格的检验皮、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填好表格后及时交监理单位,对一些政策允许的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应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工地现场,对该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可采取抽样方法、宏观检查的方法,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来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主体结构工程

一.砌体结构工程

1.基本规定: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5

60〈L(或B)90

±1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8.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

2。

5水泥砂浆。

9。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项目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A

B

C

现场质量管理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非施工质量监督人员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有常驻代表;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间断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砂浆、混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合方式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0%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初级工以上

10.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11。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

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12。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二。

砌筑砂浆

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是判定水泥是否合格的两项技术要求,因此在水泥使用前应进行复检.

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对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由于其中的含泥量一般较大,如按上述规定执行,则一些地区施工用砂要外地运去,不仅影响施工,又增加工程成本,故规定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时,含泥量可适当放宽。

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5。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使用饮用水搅拌砂浆时,可不对水质进行检验。

否则应对水质进行检验。

6。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7.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当变更砂浆的强度等级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对微沫剂替代石灰膏制作水泥混合砂浆,砌体抗压强度同强度等级的混合砂浆砌筑的砌体的抗压强度降低10%;而砌体的抗剪强度无不良影响。

型式检验的概念:

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使用性所进行的检验。

9。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10。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11。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度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

75倍。

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每组六块。

抽检数量:

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抽检方法:

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砂浆试块6块一组,试块制作见证取样,建设单位委托的见证人应旁站,并对试块作出标记以保证试块的真实性.

水泥砂浆的标准养护条件为温度20度±3度,相对湿度大于等于90%;混合砂浆标准养护条件为温度20度±3度,相对湿度为60%-80%。

13。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二.砖砌体工程

1.主控项目: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

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检查数量为一组.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检查方法:

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

每处检测三块砖.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作成凸槎。

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ø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ø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度弯钩。

合格标准:

留槎正确,拉结钢筋设置数量、直径正确,竖向间距偏差不超过100mm,留置长度基本符合规定。

2.一般项目: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通缝是指砌体中上下两皮砖搭接长度小于25mm的部位。

3.一般规定;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

现场检验砖的含水率的简易方法采用断砖法,当砖截面四周融水深度为15—20mm时,视为符合要求的适宜含水率。

砌筑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度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可拆除.

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三.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1.主控项目: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每一生产厂家、每一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检查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检查数量不应少于二组。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缝凹槽部位应用砌筑砂浆填实;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2.一般项目:

墙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大于12mm,也不应小于8mm。

3.一般规定: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

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柱用小砌块孔洞底部的毛边,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施工时所用的砂浆,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

干拌砂浆:

由水泥、钙质消石灰粉、砂、惨合料以及外加剂按一定比例干混合制成的混合物称为干拌砂浆.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

一般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小砌块墙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

小砌块砌体的砌筑质量为:

对孔、错缝、反砌。

浇灌芯柱的混凝土,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灌孔混凝土,当采用普通混凝土时,其坍落度不应小于90mm。

专用的小砌块灌孔混凝土坍落度不小于180mm。

拌合物不离析、不泌水、施工性能好,故宜采用。

小砌块灌孔混凝土中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并须符合GB175、GB1344的规定。

四.石砌体工程

1.一般规定:

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石材,尚应色泽均匀。

石砌体的灰缝厚度:

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

砂浆初凝后,如移动已砌筑的石块,应将原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砌筑.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向下;砌筑料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用丁砌层座浆砌筑.

砌筑毛石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分层处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米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挡土墙内侧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填,分层松土厚度应为300mm。

墙顶土面有适当坡度使流水流向挡土墙外侧面。

五.配筋砌体工程

1。

主控项目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

按钢材产品标准的组批规则,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一验收批,必须做一组复验,有一组复验报告。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结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抽20%构造柱,且不少于3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构造柱是房屋抗震设防的重要构造措施;

合格标准:

钢筋竖向移位不应超过100mm,每一马牙槎沿高度方向尺寸不应超过300mm.

2.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他杂物清理干净,并在结合面处注入适量与构造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子水泥砂浆.振捣时,应避免触碰墙体,严禁通过墙体传震。

3。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应采用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和专用的小砌块灌孔混凝土。

六。

冬期施工

1。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度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2。

冬期施工的砌体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节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节前面各项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的规定;

3.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应有完整的冬期施工方案;

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应经融化后使用;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5。

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留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测试检验28天强度。

6.拌合砂浆宜采用两步投料法。

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度;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度。

7。

当采用掺盐砂浆法施工时,宜将砂浆强度等级按常温施工的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8。

配筋砌体不得采用掺盐砂浆法施工.

七。

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1。

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2。

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第四章主体结构工程

一。

基本规定

1。

规范内容:

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的施工方法分为两类:

现浇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以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2)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二。

模板工程

1。

主控项目

在涂刷模板隔离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P286

对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侧模宜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支架的拆除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当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前拆除

2.一般项目

1)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防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2)用作模板的地坪、胎模等应平整光洁,不得产生影响构件质量的下沉、裂缝、起砂或起鼓.

3)对跨度不小于4米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4)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三。

钢筋工程

1。

主控项目

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查,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

25;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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