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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和国家及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提高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促进项目生产的稳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范及标准,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与施工现场,包括与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各类分包单位。

第四条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总工程师是公司安全的技术负责人。

公司工程部是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工程部设安全质量工程师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未包括的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六条 杜绝重大施工、机械安全及环保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

第七条 加强固废物的分类收集管理;污水、废物、粉尘、噪音控制排放达到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第八条 员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外来人员都得到相应的培训,特种工种持证上岗。

第三章 安全保证体系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二级保证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部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质负责人、机械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成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

项目作业队、班组成立由作业队长、班组长为组长,各作业队成员为组员的安全生产保证小组,负责安全作业和环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设专职安全员,各生产班组、作业队设兼职安全员。

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及时反映情况,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体系。

第十一条 各级专职安全人员应相对稳定,人员数应满足有关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管理流程网络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一)项目经理对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具体情况,制定适宜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其实施。

(三)本着安全工作必须加强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四)健全和完善用工手续,对分包队伍和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和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前的安全教育,督促分包队伍加强对工人的健康与安全管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五)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施交接验收制度。

(六)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七)发生事故时,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本着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整改和预防措施,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安全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在组织安排项目生产任务的同时,安排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各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程和标准,不断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三)在领导、组织、指挥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安全生产负有保证责任。

(四)参与制定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决策解决较大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组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支持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对发生的安全问题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六)监督、管理各作业队,遵照施工程序和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施工生产。

第十四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主持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三)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方案,同时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针对性、预见性,并随时跟踪、检查、监督、落实。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针对各项专业工程特点,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四)主持制定施工各阶段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对批准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组织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预防事故发生。

(六)主持项目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七)参加各级部门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纠正。

(八)参加配合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和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机械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班子的领导下,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机械管理责任。

(二).保证项目使用的各类机械安全运行。

及时提供保证各类机械安全运行的技术措施,解决工程机械运行的技术问题。

(三)监督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部长的安全职责

(一)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编制项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三)协助项目分管领导组织每月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改进措施,限期纠正。

(四)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经理部、生产班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基层班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深入工地,检查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的全面情况,对施工中存在的违章操作及机械、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发现一个,纠正一个。

(六)严格执行安全奖励与处罚的规定,行使安全否决权。

(七)参加本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项工作。

(八)配合公司安质部搞好专(兼)职安全员的日常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安全培训工作。

(九)遵照公司的统一部署,做好各级安全大检查的接待工作。

(十)负责项目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十一)保证防火设备设施齐全、有效,消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项目财务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财务、资金责任。

(二)及时提供保证安全的经济措施,解决工程安全生产的资金问题。

(三)参加项目安全事故的处理,保证安全措施费用投入。

第十八条项目领工员(工长)安全职责

(一)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和分包单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安全交底要跟踪落实,随时解决纠正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全隐患。

(三)岗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和避免事故发生。

(四)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开好岗前安全生产会,做好收工前的安全检查,坚持每周安全讲评工作。

(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所管班组和分包单位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对分管项目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逐级上报。

(七)发生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十九条班组长安全职责

(一)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上岗前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不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三)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岗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四)搞好班组安全教育,认真抓好岗位安全技术操作学习,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分配上岗作业。

(五)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六)严格劳动纪律,监督检查班组工人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

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安全生产的制度、规程,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执行情况。

(二)参与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编制,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

(三)安排落实项目安全教育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安全工作内业整理,提高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到安全档案资料齐全。

(五)参加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查,配合上级开展安全活动,制止、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促进安全达标进程。

(六)配合有关部门,按标准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止煤气和有害物质中毒,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七)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八)负责现场安全装置、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保证上述器材完好,使用正常。

(九)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三)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四)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六)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七)安全生产流程网络图

 

第五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要切实保证职工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

(一)凡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一切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二)凡参加现场施工的作业人员,都要熟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备、安全设施、材料、构件等均要按照现场施工各阶段的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保证场内道路畅通、平整。

(四)在邻近高压线施工时,要遵照供电局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不准搭设临建设施,不准停放机械设备。

在高压线或其他架空线一侧从事起重吊装等作业时,要按照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要设消火栓、并备有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在消火栓周围五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

(五)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围墙和门卫,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及危险作业部位,均应挂设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志和标语。

(七)凡三米以上工程,均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脚手架、安全网的架设必须符合规程标准。

遇深坑深槽施工,除按规定放坡支护外,坑槽周边搭设高度⒈2m和0.6m两道红白相间防护栏杆及下部设高18cm挡脚板。

(八)遇到隧道较大塌方、桥梁垮塌等重大事故,要立即带领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待上级部门做出抢险方案,排除险情后,再组织抢险抢救工作。

(九)施工现场不准穿拖鞋,打赤脚、穿高跟鞋,不准穿裙子。

(十)不准攀登塔吊架体、龙门架体。

(十一)不准乘坐吊盘、不准从龙门架中间穿越、不准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

(十二)不准私合电闸、不准私自启动机械设备、不准私自使用电炉、不准私拉乱扯电线。

(十三)严禁酒后作业;严禁带家属及小孩进入现场;严禁无安全带在吊架上操作、作业;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十四)不准任意拆除有效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十五)不准在现场打闹斗殴。

(十六)防止高处存放的材料、工具滑落,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物料和工具。

(十七)不准使用童工;不准从社会上私招乱用工人。

(十八)编制安全措施费用预算,上报公司审批。

保证安全、职业健康的资金投入。

第六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

(一)项目部要对新进场工人春季复工、夏收、秋收复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方准上岗。

(二)电工、焊工、架工、机械工、起重工、司机、瓦工、钢筋工、木工、砼工、劳工等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性的教育外,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核发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独立操作。

项目部每年对特种工人进行一次复审,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三)公司定期培训教育,其中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是安全教育的重点。

上述人员经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凭证对本企业及项目实施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施工,必须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和新岗位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第七章 安全交底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实行二级安全交底制度

(一)项目经理部负责向施工员、班组长及作业队长及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二)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每天负责对班前工人的施工任务,作业环境、操作特点进行口头或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将工程概况、施工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二)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员要根据工程情况,向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三)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施工员均要对操作班组作书面安全技术底。

(四)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要先编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据施工方案作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或以方案代替交底。

(五)两个以上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六)安全技术交底要经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安全员签字认可,班组长签字接收生效。

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不许代签名。

(七)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对操作工人进行针对性的班前作业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要求。

(八)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严禁施工员和劳务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

(九)安全交底后,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十)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的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由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施工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等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实施。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交底书均要及时履行签字手续,做到及时归档保存。

若发生工伤事故,要逐级追究安全交底履行情况的责任。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努力做好以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坍塌、触电为主的“五防”工作。

第二十八条正确使用“三宝”,做好“四口”、“五临边”、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以及各种机具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安全网等在搭设完毕后,必须履行验收签字手续,不合格不得使用,在使用期间,应经常维修、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整。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的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由总包单位统一控制使用。

未经总包单位电工允许,任何分包单位及个人不得乱拉乱用。

否则要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冬、雨期及夜间施工以及施工中的交叉作业,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各种机电设备、机具应有安全、可靠、齐全、有效的防护装置,确保使用上安全。

第三十三条各种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十四条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建立建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操作班组、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上岗证复印件)。

(四)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考核制度及考核表。

(五)各工种操作规程。

(六)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值班表及记录。

(七)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文件记录。

第三十五条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人签字,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二)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须有编制人签字,技术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第三十六条检验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分部位、分工种、分项目工程进行专项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人,接收人签字。

第三十七条安全检查资料

(一)公司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部安全检查记录。

(三)专(兼)职安全员工作(日检)记录。

(四)安全隐患通知整改书记录。

(五)上级领导部门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八条安全教育资料

(一)二级安全教育记录台帐、考核成绩单。

⑴工队安全教育记录⑵项目部安全教育记录。

(二)施工管理人员培训记录。

(三)专职安全员培训考核记录。

(四)变换工种岗位安全教育记录。

(五)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安全教育记录。

(六)违章违纪处罚记录。

第三十九条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资料

(一)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制度。

(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表。

(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条工伤事故处理资料:

(一)安全生产报表。

(二)工伤事故统计表。

第十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严格执行季节性、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分为:

季检、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等。

(2)项目经理部实行季检、月检、旬检、周检、日检。

(3)班组(作业队)实行日检。

(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部门安全检查、领导值班安全检查。

(2)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4)班组(作业队)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三)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春季复工、夏收、秋收复工前安全生产检查。

(2)大雨(雾)、大风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3)汛期、雷雨季节安全生产检查。

(4)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检查。

(5)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检查。

(四)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各种脚手架、外挑挂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情况的安全生产检查。

(2)施工用电设备和电动机械设备运行状态的安全生产检查。

(3)塔吊、垂直运输机械、龙门架、井字架运载状态的安全生产检查。

(4)压力容器(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锅炉设备、石油液化气瓶)等的安全生产检查。

(5)防火、防盗、防尘、防中毒、防中暑专项安全检查。

(6)特种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检查。

(7)四口、五临边搭设防护及三宝使用情况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担任组长,由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三条季节性和专业性安全检查、班组安全检查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监督、落实、完善。

第四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分级根据隐患信息,对安全生产进行动态分析,从管理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上分析原因,为各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防护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有文字记载,被检查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视其问题轻重缓急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改者,视其情况按奖罚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必要时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受检单位整改完毕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有关部门复查受检单位整改隐患达到合格后,在原“隐患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书”上签署复查意见,复查人签名,执行消项制度。

第四十七条安全检查要求

(一)根据安全检查受检项目具体要求,配备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并进行分工,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

(二)每项安全检查都应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检查重点、关键部位。

检查时尽量采用仪器和观测相结合的办法,用数据说话,提出具体要求及整改意见。

(三)安全检查记录要认真、详细,特别是对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如隐患部位、危险性程度。

(四)各级检查完毕后,应及时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动态会,对暴露出物的不安全状态、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等隐患问题,采取隐患通知、停工通知、经济处罚等手段。

做到“四定”即:

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复查、整改、消项。

第十一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做到不拖延、不虚报、不隐瞒。

第四十九条不论什么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均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报告范围、规定时间及时逐级上报。

隐瞒不报或愈期补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五十条发生伤亡事故,项目部应按事故的大小程度组织相应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一条事故的调查、处理、奖罚、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项目经理部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吸取教训、限期整改。

并详细写出书面材料报公司工程合同管理部存查。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五十三条凡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予以奖励。

(一)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优良等级且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

(二)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执行“安全标准”在安全生产方面成绩显著,被公司树为“安全生产样板”的工地。

(三)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研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较大发明创造或较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在抢救中有重要贡献,使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能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年内无死亡事故的。

第五十四条凡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不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或罚款。

(一)不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责任制,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不遵守各项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予以罚款或处分。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假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和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超过报告期后又进行补报的单位要加倍处罚。

(四)对安全人员签发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停工通知书”等,有条件而不及时改进者,除限期整改外,视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受检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签字时,应加重处罚。

(五)由于本人不听从指挥和分配,擅自进行违章作业,发生事故后,视其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六)项目经理部及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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