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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QF—2005—14

合同编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制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修订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1、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基坑支护: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主体工程:

□4、电气工程:

□5、给排水工程:

□6、采暖供热工程:

□7、通风空调工程:

□8、楼地面工程:

□9、内墙抹灰工程:

□10、外墙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门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网工程:

□15、室外环境工程:

□16、玻璃幕墙工程:

□17、网架工程:

□18、装饰装修工程:

□19、设备安装工程:

□20、建设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1、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路灯工程;

□22、园林绿化工程:

□23、修缮工程:

□24、其它:

以上未选择项中第

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综合单价或费率: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分包人:

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发包人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合同价款: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的,包括了暂估价、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1.24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包括按第18.2款和第18.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25基准日期:

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

1.26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2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9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30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31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32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3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1.34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5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6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7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38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9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40法定节假日:

指每个星期六、星期日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41缺陷: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并报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备案。

5图纸和技术资料

5.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7.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3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项目由多家总承包单位同时施工时,负责协调处理各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对临时设施、施工道路等进行统筹、合理安排,并明确各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5)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8)组织承包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专项方案评审;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0)发包人应办理的其他事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4发包人可以将7.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5发包人未能履行7.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及其缺陷的修复。

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管理;

(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5)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8)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承包人为联合体的,专用条款明确的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工程师联系并组织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8.4承包人档案管理

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在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

如果工程师对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有异议,承包人应当更换。

承包人不得补做、伪造施工档案。

施工档案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视为伪造档案。

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汇总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和(或)劳务发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档案。

由于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档案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5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

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

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

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

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

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

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人分包

11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11.1发包人将本工程中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部分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称为发包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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