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完善和优化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的调研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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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完善和优化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的调研doc
关于如何完善和优化
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的调研
---以香洲区法院为例
作者单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课题主持人∶罗魏斌
课题组成员∶庞博、邓玉、吴杰、代敏、彭祎
二0一三年三月
摘要
书记员是法院系统具有独立地位的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工作是审判的辅助环节和基础环节,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法官工作和案件审理的质效。
对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书记员工作、书记员管理等进行调研,发现书记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科学可行的解决建议,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有一定意义。
尤其在近些年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对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重要意义。
本课题调研以香洲区法院为例,采取问卷调查、访谈调查、案例研究、文献研究、统计分析等方法对书记员队伍基本情况、工作量、管理模式等进行调查,发现并分析目前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书记员改革的理想模式和完善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的措施,为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出谋划策,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促进案件审理质效提升提供成果支持。
关键词∶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审判辅助
一、书记员队伍情况调查
通过对近五年香洲区法院书记员队伍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从而了解书记员队伍的进入、历史情况,学历、男女比例、部门分配及与法官配比的情况,每年人数的统计时间为当年的9月。
(一)近5年书记员人数及变动情况
近五年,香洲区法院书记员总人数呈现逐年增长趋势,2008年,书记员共有56人,2012年增长至110人,增长幅度达66.67%。
其中,2010年、2011年书记员人数增长幅度较大,分别增加了20人和27人。
书记员队伍进入情况∶近五年,共招录及调入公务员编制书记员34人,招聘合同制书记员66人(包含2008年招聘20人),主要集中在2010年和2011年,分别招考及招聘书记员25名和34名,故2011年、2012年书记员人数大幅增加。
书记员队伍流失情况∶近五年我院书记员队伍共流失36人(包含转任法官),占现有书记员人数比例32.7%。
其中,在编书记员流失18人,合同制书记员流失18人。
在编公务员书记员队伍流失主要集中在2009、2010和2012年,2009年及2011年间共任命符合法官任命资格的在编书记员14人,2012年调入区府其他部门3人,转任其他岗位1人。
合同制书记员流失主要集中在2010年至2012年间,该3年共有17名合同制书记员辞职,1名转为其他岗位。
辞职去向主要是考入其他单位公务员、进入企业及从事律师执业。
(二)书记员队伍构成特征
2008年-2012年我院书记员人员构成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1、在编及合同制书记员均大幅增加。
2008年在编书记员27名,2012年增长至42名,增长了55.6%;合同制书记员2008年39人,2012年增长至68人,增长了74.3%。
在编书记员与合同制书记员人数比例基本维持在0.6比例。
2、书记员学历逐渐提高。
2008年-2012年我院书记员的学历层次逐渐提高,本科以上学历所占比例由2008年69.7%上升至2012年77.3%。
2008年研究生学历仅有3人,2012年增至21人,占书记员人数比例也由5.4%上升至19.1%。
大专学历人员在书记员比例中占比例由30.3%下降至22.7%。
2008年-2011年书记员学历构成情况统计表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人数总计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2008年
20
30.3%
43
65.2%
3
4.5%
66
2009年
20
32.3%
38
61.3%
4
6.5%
62
2010年
20
24.4%
50
61.0%
12
14.6%
82
2011年
25
22.9%
71
65.1%
13
11.9%
109
2012年
25
22.7%
64
58.2%
21
19.1%
110
3、女性书记员人数多与男性。
在性别比例构成方面,书记员队伍中女性人数多于男性人数,近五年,整体比例分别约占65%和35%。
在编书记员中男女比例较稳定,2008年至2011年在编书记员的男女人数基本相当,每年女性比男性多1人,2012年相差较为悬殊,男女比例为3∶4。
产生此差异原因在于2012年我院招录及调入公务员编制书记员5名,男性4名,有3名在编男性书记员选调到区府其他单位,有1名男性书记员在转任行政岗位,导致2012年男性在编书记员人数进出相抵,而女性人数增加5人。
2008年-2012年在编书记员与合同制书记员男女比例情况表
在编书记员
合同制书记员
男
女
男性比例
女性比例
男
女
男性比例
女性比例
2008年
13
14
48.1%
51.9%
10
29
25.6%
74.4%
2009年
11
12
47.8%
52.2%
10
29
25.6%
74.4%
2010年
16
17
48.5%
51.5%
13
36
26.5%
73.5%
2011年
18
19
48.6%
51.4%
21
51
29.2%
70.8%
2012年
18
24
42.9%
57.1%
17
51
25.0%
75.0%
(4)队伍呈现年轻化趋势。
我院书记员队伍呈现年轻化趋势,2008年至2012年,30岁以下书记员占全部书记员比例维持在70%左右,25岁以下书记员比例由2008年15.2%增至2012年24.5%,2011年最高达35.8%;30岁至35岁书记员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从2008年22.7%减少至2012年10.9%;35岁以上比例增大,从2008年3%增至2012年10.9%。
此种现象产生原因是我院近五年招收书记员年龄均在30岁以下,25岁以下的逐渐增多,从事书记员工作3年以下的占60.5%。
(三)书记员分布情况及与法官配比
1、书记员部门分布情况
书记员在各部门的分布比例呈现以下特点∶审判部门所占比例最大,均超过50%,其次是执行和立案部门,综合部门所在比例最小;审判部门书记员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从2008年63%下降至2012年52.7%,下降12.3个百分点;综合部门书记员所占比例逐年增加,从2008年5.6%上升至2012年10.9%;立案和执行部门书记员所占比例小幅度增加。
在编书记员部门分布情况最明显的变化是,在综合部门的人数比例大幅增加,由08年的1人增加到12年的8人,比例则由4%增加到19%;在编书记员在审判部门的人员比例基本保持稳定;执行部门的在编书记员比例有所下降,由08年的占22%下降到14%。
合同制书记员在综合、立案部门的分布比例基本保持稳定;在执行部门的比例显著增长,由08年的11%增加到2012年的22%;在审判部门的比例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由08年的63%降到12年的48%。
2、书记员与法官人数配比
2008年至2012年我院法官人数基本保持稳定,书记员人数逐年增多,法官人数与书记员人数比值逐年下降,2011年起,书记员人数与法官整体人数比例趋于1∶1。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对比是全院全部具有法官资格人员及全部任命为书记员的人员,法官人数包含具有审判员资格的人员,如院领导及在综合部门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书记员包含在综合部门及诉前联调工作室的工作人员。
审判、执行、立案部门法官与书记员人数配比逐年降低,以审判部门为例,2008年审判部门法官55人,书记员34人,法官与书记员比值为1.6∶1,即1名书记员需跟1.6个法官,从2008年到2012年这一比值逐渐减小,2012年法官与书记员配比值为0.8∶1。
需要说明,此处的法官数统计仅为我院在编的法官数量,不包含借调及中院到我院挂职锻炼的办案法官,如加上这些法官的人数,审判部门法官与书记员的配比接近于1∶1。
我院2008年-2012年各部门法官与书记员人数变动情况及审判、执行、立案部门法官与书记员比值变动情况见下两表∶
2008年-2012年各部门法官与书记员人数变动情况表
审判部门
执行部门
立案部门
综合部门
法官
书记员
法官
书记员
法官
书记员
法官
书记员
2008年
55
46
14
9
11
8
28
3
2009年
58
41
17
10
8
8
32
3
2010年
59
52
19
16
5
7
28
7
2011年
53
60
19
22
13
19
26
8
2012年
49
58
17
21
10
19
31
12
二、书记员工作类型、工作量、工作评价调查
(一)各部门书记员的工作类型分析。
书记员从事的工作类型由各个部门内部进行分工和安排,主要工作类型有以下几种∶
1、审判部门书记员工作类型。
审判部门书记员工作主要分为跟案书记员及内勤。
跟案书记员负责送达、排期开庭、庭审记录、校队文书、文书印制盖章、档案装订归档等案件程序辅助性工作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内勤负责庭内事务性工作,如,制作报表、领取资料、物品、上传下达、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及庭长交代的其他事物性工作。
审判执行部门内勤一般只负责事务性工作,也有个别部门因书记员缺少,内勤也负责部门跟案。
2、执行部门书记员工作类型。
执行部门书记员主要工作是参与案件执行,如查找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制作法律文书等。
制作报表、上传下达、领取资料、统计数据、评估、拍卖抽签、司法救助等事务性工作,由2名内勤负责。
3、立案部门书记员工作类型。
立案部门书记员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审核立案、录入案件信息、收取诉讼费;诉导员(诉讼引导);诉前联调办公室中协助调解员调解。
分布如下∶审核立案4人;录入案件信息3人;收转诉讼资料2人;导诉员2人;收取诉讼费及负责司法专邮1人;内勤及移送上诉案等1人;诉前联调办公室5人。
采用以岗定人、专司一职的分工方式。
4、综合部门书记员工作类型。
综合部门书记员主要从事事务性工作,分布在我院政工科、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工作。
由于本调研主要针对审判执行部门书记员,故对综合部门书记员工作职责在此不做过多分析研究。
(二)审判执行部门书记员工作量调查分析。
关于书记员工作量的调查,由于没有特定的模块和先例对照,及书记员工作琐碎繁杂,无法逐一记录调查每项工作时间,具体工作的时间很难以精确计算,大部分时间书记员根据主观感受估算,故此次调查分析的数据有待进一步的调研和考证,分析结果仅为参考。
此次对我院书记员工作量调查采取调查问卷方式进行,调查对象为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书记员,共收回调查问卷76份,其中立案部门10份、民商事、行政审判部门40份、刑事审判部门9份、执行部门17份。
本次调查问卷采用的调查及统计方法∶首先,将书记员跟案工作细化分类为笔录/调解/合议、文书/制作/印发、开庭、宣判、案卷/整理/装订、当事人接访、送达/鉴定/调查、信息录入及法官安排其他事物9个方面,统计并计算书记员每一项工作进行时间。
其次,结合书记员工作实际,将上述9个方面分为2类进行调查∶一类是可以直接估算出一宗案件中从事该项工作所需的时间,如开庭、信息录入、文书制作印发、宣判、装订档案时间,此部分以一宗普通复杂程度案件为例,由参与调查书记员依照选项估算从事该项工作时间;另一类是书记员无法记录每一宗案件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但是可以估算一段时间内(如一天、一周)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如外出送达、接访当事人、笔录/调解/合议、做法官安排其他事情的时间,此部分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出从事该项工作的总体时间,再除以当年结案数量,计算出一宗案件中该项工作的平均时间。
经过调查、统计、计算各类案件各项工作所需平均时间如下表:
1、书记员工作量总体评价
根据上表,平均处理一宗一般复杂程度的刑事案件需417分钟;民商事案件需要709分钟;执行案件需要562分钟。
人均可承受案件数量=(250天×6.5小时)/每宗案件总投入时间。
依据上述公式,经计算得出,刑事案件书记员可以承受的合理案件压力为234件,民商事案件书记员可以承受的案件合理压力为138件,执行案件书记员可以承受的案件合理压力为174件。
以2012年为例,我院审结刑事案件2221件、民商事案件7976件(扣除立案庭结案)、执行案件3858件,依据上述各类案件平均所需时间,我院审理上述案件共需时间2221×417+7976×709+3858×562=8744374分钟。
2012年我院民商事、刑事、执行部门书记员共有79人,79人一年工作时间为7702500分钟,超负荷工作量13.5%。
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刑事案件书记员工作量接近饱和状态,执行案件书记员工作量略微偏多,民商事案件的书记员工作超量35%以上,属于严重超负荷工作。
部门
结案数
书记员人数
人均跟案数
可承受案件数
超负荷比例
刑事部门
2221
10
222.1
234
-5.1%
民商事部门
7976
42
189.9
138
37.6%
执行部门
3858
21
183.7
174
5.6%
由此可见,我院书记员工作整体处于超负荷状态,民商事部门书记员严重超负荷。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时以2012年底书记员人数计算,并且按照该人数全年工作时间,书记员休假时间及2012年新招录公务员8月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均计算在内,如扣除这些工作时间,书记员超负荷的比例将更大,也就意味着,实际书记员的工作超负荷程度远远高于上述表格计算的结果。
2、各部门书记员具体工作时间量化分析
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各类工作时间进行比较分析,在工作所需时间方面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送达/鉴定/调查所需时间在所有类型案件中均占用最多的时间比例,尤其是执行案件接近40%。
经过调查,刑事部门平均每周需1天时间外出送达、鉴定、调查,民商事部门需要1.5天,而执行部门需要2天。
二是送达/鉴定/调查、接访当事人、卷宗整理/装订三项工作占用一宗案件处理全部时间的50%以上。
在接待当事人工作中,民商事部门平均每宗案件需接待当事人来电来访时间为145分钟,执行部门为142分钟,刑事部门仅为82分钟。
三是民商事部门书记员用于开庭时间及文书制作印发时间明显多于刑事部门、执行部门。
一宗民商事案件的平均开庭时间为98分钟,接近刑事案件平均50分钟的2倍,同样文书制作印发时间为65分钟,也接近刑事案件平均33分的2倍。
四是执行部门书记员需做法官交代的其他事情的时间多于民商事、刑事部门。
五是笔录/调解/合议时间在处理一宗案件所占比例三个部门相当,时间方面执行局和民商事部门均平均为59分钟,为刑事部门的2倍。
笔录/调解/合议
文书制作/印发
开庭
宣判
卷宗整理/装订
当事人接访
送达/鉴定/调查
信息录入
法官安排其他事务
刑事
9.1%
7.9%
12.0%
9.6%
14.4%
19.7%
21.8%
3.4%
2.2%
民商
8.3%
9.2%
13.8%
5.9%
16.4%
20.5%
22.6%
2.0%
1.4%
执行
10.5%
2.8%
0.0%
0.0%
9.3%
26.3%
39.3%
8.2%
3.6%
3、立案部门工作量调查分析
立案庭采取的人员分配方式是定人定岗。
有人负责导诉、有人负责诉讼费开票、有人负责信息录入。
审查起诉材料时间10分钟,送达资料及通知当事人10分钟,录入信息5分钟,案件收费3分钟,办理司法专邮2分钟。
每天接受当事人咨询时间26分钟,指导当事人填写诉讼文书26分钟。
每周移送上诉案时间158分钟,用于做庭内其他非案件类工作47分钟。
按导诉-审查材料-办理立案手续-录入信息的流程估计,一宗案件完成立案的时间为56分钟。
4、书记员工作压力调查
超过七成参与调查书记员认为工作压力大、工作强度大。
在各部门之间,民商事审判部门有84.2%的书记员认为工作压力大,其次是刑庭75%,执行局66.7%,立案庭书记员中认为压力大的仅有50%。
仅有立案庭1名书记员认为工作无压力。
部门
没压力
压力大
一般
立案庭
10.0%
50.0%
40.0%
民商事
0.0%
84.2%
15.8%
刑庭
0.0%
75.0%
25.0%
执行局
0.0%
66.7%
33.3%
总计
1.41%
74.6%
23.9%
对业务部门书记员加班情况进行的调查可以看出,我院业务部门书记员加班呈现常态化,经常加班的占43.7%,偶尔加班占35.2%,临时工作加班占19.7%,只有1.4%书记员从来不加班。
不同部门之间,民商事书记员超过60%经常加班,偶尔加班为31.6%,只有7.9%的书记员有临时工作时才加班。
刑事书记员和执行书记员经常加班的比例较民商事低,分别为37.5%和26.7%。
所在部门
从不加班
经常加班
偶尔加班
有临时工作加班
立案庭
10.0%
10.0%
20.0%
60.0%
民商事
0.0%
60.5%
31.6%
7.9%
刑庭
0.0%
37.5%
37.5%
25.0%
执行局
0.0%
26.7%
53.3%
20.0%
总计
1.4%
43.7%
35.2%
19.7%
加班工作内容主要是装订档案、整理案卷材料、送达、案件信息录入、校对、打印文书。
除去立案部门书记员,参加调查的书记员中有52人在加班时装订档案,占参与调查书记员82.5%;43人整理案卷材料,占参与调查书记员的68.3%;近3成的书记员加班时会送达诉讼资料和录入案件信息。
除上述工作外,有部分书记员在加班时制作笔录、法律文书及法官交代的其他事项。
民商事、行政
刑事
执行局
总计
装订档案
34
8
10
52
送达诉讼资料
23
2
3
28
整理案卷材料
28
7
8
43
录入案件信息
21
5
26
5、书记员培训及学习调查
我院书记员的业务培训,自入院来接受过五次以上培训的书记员不到1%,且培训的时间分散、不系统。
每月的业务学习时间中,有近四成的书记员能有1天以上业务学习和技能学习,22.4%书记员每月学习时间2小时以内,18.4%每月学习时间半天;只有7.9%的书记员从来不学习。
庭审记录方面
18
23.7%
案件程序相关规定
45
59.2%
工作方法方面
44
57.9%
其他
4
5.3%
在希望接受培训的调查中,近6成的书记员期望能接受案件程序相关规定及工作方法方面的培训,23.7%书记员期望接受庭审记录方面的培训。
有4名书记员期望接受经验技巧、专业方面和有针对性的培训。
(三)对书记员工作评价调查分析
1、法官对书记员评价调查分析。
本部分调查主要从法官对书记员工作满意度、对书记员素质评价、工作需改进及应加强培训项目进行调查。
设置了7个小项的题目。
调查对象为本院民商事、行政、刑事、执行部门一线办案法官,立案部门由于书记员工作内容一般独立于法官,所以没有列入调查对象。
共收回调查问卷65份,其中民商事、行政部门44份,刑事部门12份,执行部门9份。
(1)工作满意度
我院一线办案法官对书记员工作的整体满意度较好,非常满意的占26.2%,满意的占53.8%;有18.5%的法官认为自己的书记员工作一般,有1.5%的法官对自己的书记员不满意。
说明法官认为我院书记员能够适应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对他们的整体工作表现是认同的,特别是刑事和执行法官对本部门的书记员工作表现高度肯定。
不同部门之间,民商事、行政部门法官对书记员的满意度略低于刑事及执行部门,刑事、执行部门法官对书记员满意度分别为91.7%、88.9%,而民商事、行政审判部门法官对书记员满意度为75%。
此种差异由于民商事、行政案件与刑事、执行案件的工作内容差异引起,民商事、行政案件审理期限较长、案件程序较刑事案件及执行案件更为复杂、工作更为琐碎,对书记员的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方法要求较高。
所在业务部门
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民商事、行政
22.7%
52.3%
22.7%
2.3%
刑事
41.7%
50.0%
8.3%
0.0%
执行
22.2%
66.7%
11.1%
0.0%
全部
26.2%
53.8%
18.5%
1.5%
(2)书记员素质要求
书记员哪些素质会影响到法官的工作,在学历、年龄、工作时间、工作责任心四个选项中,选择工作责任心的法官最多,其次是从事书记员工作时间、学历和年龄,说明法官更多地关注与他配合的书记的工作责任心。
这与现实中法官更喜欢一个责任心强、即使法律素养一般的书记员是相符的。
所在业务部门
学历
年龄
从事书记员工作时间
工作责任心
民商事、行政
8
2
14
43
刑事
2
2
2
12
执行
1
2
8
总计
10
5
18
63
(3)工作需改进建议
此处从庭审记录、工作效率、法律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四个方面设置选项。
从调查结果看,有21名法官认为庭审记录需要改进,占参加此次民商事、行政、刑事部门调查问卷的一线法官的37.5%;18名法官认为书记员工作效率需要提高,占全部调查问卷的27.7%;有19名法官认为书记员需提高法律专业知识,占参加调查问卷的一线法官29.2%;在工作责任心方面有24名法官认为自己的书记员应该提高责任心,占参加调查的一线法官36.9%。
(4)需加强培训建议
对书记员培训应加强的内容,主要设置庭审记录、法律知识、工作方法和工作责任心四个选项。
从调查结果看,72.3%一线法官建议加强对书记员工作方法的培训,而对庭审记录和法律知识加强培训的建议分别占44.6%、46.2%。
从近几年我院书记员队伍情况看,面对大量的案件,许多新手一进法院就需要上岗实操,普遍缺少系统的培训,工作方法、专业技能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难免在工作中出差错。
庭审记录方面,民商事、行政审判部门与刑事审判部门法官对书记员的培训建议比例基本相当;法律知识方面,刑事审判部门法官对书记员的培训建议比例远远高于民商事、行政审判部门及执行部门。
由此可见,刑事审判部门法官对书记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于民商事、行政审判部门;工作方法方面,各业务部门法官建议培训比例均高于50%。
另外,有4名法官提出建议加强工作责任心及职业道德教育,1名法官建议加强其他规章制度的培训建议。
所在业务部门
庭审记录
法律知识
工作方法
民商事、行政
52.3%
38.6%
68.2%
刑事
50.0%
75.0%
83.3%
执行
8.3%
25.0%
58.3%
合计
46.2%
44.6%
72.3%
(5)法官对书记员管理的建议
在对我院书记员工作的建议中,许多法官提出,面对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的困难,应当提高书记员待遇,保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减少人才流失。
同时,需要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