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问题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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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问题刍议.doc

1999年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我国经济、金融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既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解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特殊问题的产物。

与社会经济生活相适应,法学界也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一新生事物进行了积极的研究,2000年11月20日国务院正式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与运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本文拟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商业银行资产情况,分散银行金融风险提供一些建议。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具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

简而言之,就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而专门采取的一种对策性措施。

在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我国虽然顽强的抵抗了风暴的袭击,但事后看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还是有欠缺的地方,特别是银行不良资产的长期积累,给金融风险的预防带来很大的难度。

  

(一)我国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时代背景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

从国内来讲,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到达一定程度时,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三年脱困”的目标而采取的对应措施;从国际来讲,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需要对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作进一步的调整,对我国现有银行内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何让我国银行业、金融界面对世界,与国外金融机构有效竞争,这是目前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国有企业摆脱改制过程中的困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扩大自主权,赋予国有企业一定的生产经营权;第二阶段是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责任制;第三阶段是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并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没有自主权,依靠国家计划向银行借贷,只要能够贷款成功,就认为是万事大吉,而从来没有考虑过如何还贷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的如此行事,日积月累,导致企业债务负担过重,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

企业继续亏损不算,即使有部分的盈利,在发放工人工资、向国家缴纳税款以后,能够偿还长期积累的贷款利息已经是很不错了,更不用提偿还贷款了。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改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财务结构不合理问题,以提高资信、债信水平,使国有企业从沉重的贷款偿还负担中解脱出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有企业财务重组中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并可通过“债权转股权”主导国有企业改革。

通过这种方式使企业原来对银行的债务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持有的股权,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率,解除企业沉重的债务包袱。

  从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形成的过程来看,我国成立了商业银行以后,银行不良资产数量一直在不断扩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既是历史上各种因素积累的结果,也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

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大量累积的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隐患。

国家为此也采取了许多政策手段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但效果不很明显。

在此情况下,参考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和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加上对我国经济、金融现状的客观判断,我国决定组建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不良资产。

  从国际范围内的金融风险防范来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减少金融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

商业银行坏帐现象在每一个国家中都切实的存在,关键在于如何去应对这个问题。

一个处理良好的措施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

如日本在1998年7月2日通过了《过渡银行计划》,以拯救日本银行体系高达76万亿日元的巨额坏帐。

这项措施被美国财政部长鲁宾称为“是一项为解决银行系统的全新的具有潜在重要意义的步骤”。

过渡银行计划实质是以一个政府机构作为牵头人来接受面临倒闭的银行,为它们提供资金、暂时承担这些银行的坏帐,让这些银行可以继续运作,使一些良好的贷款人不会因为此类银行的倒闭而受到牵连,也保护了银行存款人的利益。

1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为了“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2,在一定程度上和日本的《过渡银行计划》相似。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意义

  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解决了金融改革中面临的不良贷款问题。

银行的不良债权在今天的金融体制改革实践中成为很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中国面临的金融风险之一就是“各银行金融资产中不良贷款所占比重较大,对银行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3.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如果依靠银行自己处置不良资产,既没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保障,也没有专业化的优势,无法合理的处理不良贷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对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也就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形成一种资本市场化运营机制。

这是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利方面分析。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解决我国金融领域内问题的关键还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运作,因为即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再有效,但是如果不能够在同时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强化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可能会加剧银行业道德的风险,使银行业的新的不良贷款继续出现,从而使不良资产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4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应该认清其作用,不能盲目迷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各国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借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在接管银行或者银行破产后进行不良资产处理的5.各个国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先由国会进行立法,在完成立法程序、制定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之后再成立公司进行运作。

而我国的做法正好相反,是先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起来,然后再考虑由国务院颁布《条例》和由全国人大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的问题。

美国1989年成立整理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简称RTC),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框架,使其能很快接管不良资产。

其宗旨是接管和处理破产的储贷协会的资产和负债,将其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所得到的资金用于偿付其存款人。

整理信托公司可以限制被接管的储贷机构的下列经营活动:

资产的增长情况;资产的购置;利率的确定;信贷政策标准和资本标准。

为了使外界监督,整理信托公司还建立了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国会、整理信托公司监督委员会委员和公众提交反映其运营情况的报告。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联邦储贷保险公司重组基金负责接管并处理或者偿付联邦储贷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成立债务重整融资公司作为美国政府设立的半官方机构,负责筹集资金支持整理信托公司的运作。

6波兰为确保银行不良资产重组计划的实施,早在1992年就在9家国有银行内部建立“不良资产处理部”,在银行内部推行“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并立法确定重组计划,形成规范企业与银行重组过程的法律体系。

波兰通过《银行法》、《会计法》和《破产法》,为银行不良资产重组扫清了道路。

1993年2月3日政府提出的“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获得议会通过,将重组计划付诸法律。

根据这些法律,银行在企业债务重组和代表债权人谈判中被赋予准司法权,银行在外和债务人(企业)达成的重组协议具有最终效力,法院不能再予否定等等。

波兰采取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与企业债务重组结合起来,并进行民营化改革等,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总结各国银行业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和教训,主要的有:

(1)不良资产的处理要及时。

如果对不良资产处理不及时,则会造成不良资产继续增加,破产机构数量增多,资金耗费扩大,影响经济复苏。

(2)不良资产的处理要采取成本最小化的措施。

无论是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国有化、破产、合并还是立刻拍卖或待机销售,都涉及到了如何处理不良资产成本最小化的问题。

(3)不良资产的处理要求依靠市场化的手段。

坚决的抵制政府的“拉郎配”,应该以需求为指导,以市场定价为基础。

(4)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理中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必须依法参与,不能搞行政手段。

(5)对不良资产处理的整个过程和处理方法应该定期披露,避免再次发生道德风险。

7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由财政部核拨。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应该明确其属于经济法主体中的特殊企业形态。

因为经济法主体包括“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国有企业法、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组织法、公司法、中央银行法、政策性经营或兼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司等特殊企业法特殊经济组织法,以及经济性行业组织法”。

8同时在条例中将其定义为“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的标准是:

第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过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冠以“银行”的名称。

9

  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责任“宜特则特”的原则,应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也就是要单独制订高层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

10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问题经过两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目前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有: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没有有效体现。

我国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为了依法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为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

这项工作从实际意义上讲,是将商业银行追查历史形成的不良贷款的职能专业化,专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

但是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来看,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并没有优越于商业银行,在经验上还不如商业银行熟悉,这就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同时由于没有相配套的法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容易造成实践中的失误。

  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没有落实到实处。

虽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法规规定既有外部管理,又有内部管理,但是应该落实到实处。

目前在外部管理上,《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看上去规定地非常合理。

但是由于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单独设立,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则各个部门之间会产生推诿现象,因为谁都知道由于历史形成的不良贷款的追偿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要运营这些国有资产也是有很大难度的,各个部门都没有管理的意思,因此在管理上会形成一定的盲区。

而商业银行方面,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收购,其自然认为银行内部不良资产已经大大减少,而不会再关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运作的问题。

在内部管理上,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在我国还是刚刚开始,缺乏相应配套的法规和实践的经验,同时由于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资产数额巨大,债务人数多,而相对来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其无法及时针对债务人逃废行为进行追查,也有可能造成业务上的损失。

  同时在我国金融行业中,实行的是严格分业经营模式。

但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上,存在着债务追偿、资产重组、推荐上市、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多项工作,属于银行、证券等行业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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