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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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一、总则
1、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水电行业的特点制定。
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局各项目部及施工局外协单位。
二、安全目标
1、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施工局下达的目标值以内。
2、项目部根据施工局下达的目标值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三、安全责任制
1、项目经理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主管安全副经理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工作。
4、工程技术部门负责施工安全、环境技术措施的编制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物资设备部门负责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6、其他职能部门对其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7、所属施工队(厂)对其施工区域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8、项目部对外用工队伍的安全负有管理职责。
四、安全监督
1、项目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项目部实行上级对下级安全监督。
3、项目部设安全管理部门,设专职安全员;施工队(厂)设兼职安全员。
4、项目部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副经理主管;施工队(厂)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副队长(厂长)主管。
五、规章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程、制度。
2、项目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国家及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3、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1)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2)编制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检修、保养、规程和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单位工程开工前,应按上级有关安全规定,提交安全保证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根据施工环境,编制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项目部应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进行检查、修订。
六、教育培训
1、项目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且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2、新入厂职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和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3、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是:
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安全生产经验教训;施工局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标准和防火、防爆、防尘噪以及现场急救常识等。
(2)二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是:
本项目的生产特点,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和预防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是:
岗位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岗位生产特点,安全装置、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
(4)职工因工作调动及干部参加劳动,必须重新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
(5)凡从事锅炉、受压容器、起重、电气、焊接、高空作业、爆破、机动车辆等特种工作,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项目部要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的进行。
主要内容有:
(1)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2)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分析研究事故发生原因,接受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4)进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的知识教育。
(5)交流推广安全操作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竞赛。
七、检查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
(1)查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增强,对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是否坚决给予纠改。
(2)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现象。
(3)查岗位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无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查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是否给予了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5)查是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机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施工区域有无不安全因素,马道、护栏、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是否安全可靠,施工用电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职工对身边危险源是否进行了辨别和预防等。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可参考2003年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包括:
(1)周安全生产检查。
由项目部主管安全的领导牵头,安全部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公安、工会等部门人员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综合性检查。
(2)特殊性安全生产检查。
主要是对防洪、防冻、冬季防火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队(厂)人员进行检查。
每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并对上次检查记录的问题进行纠改验证,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检查记录由安全部门负责整理,整改措施记录由安全部门负责收集。
(3)逐日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
a、主要以现场检查为主,主要查违章、查隐患、查文明生产问题,监督落实安全措施,协调安全干扰。
b、专职安全员必须坚持执行班中巡回检查制,并做好检查记录。
c、必须坚持执行交接班安全检查制度。
d、项目部领导和各部门人员都必须结合自身的工作业务,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e、施工队(厂)每天对所施工的生产区域进行安全检查。
八、例行工作
1、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施工情况和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
总结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
2、安全分析会
项目部和施工队(厂)应在每周一的生产调度会上进行一次安全分析。
综合分析总结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
3、安全简报
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或通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4、项目部和施工队(厂)应结合作业活动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辨识,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九、安全文明生产
1、安全文明生产要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项目部与施工队(厂)签订《安全、环境责任书》,坚持年终考核。
3、安全文明生产基本要求:
(1)施工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文明生产纪律,进入施工现场按劳保规定着装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禁止违章作业。
(2)施工现场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企业名称、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安全文明生产纪律等标示牌。
(3)施工用房和生活用房要严格按规划建造,严禁乱搭乱建。
(4)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安全标志、设施齐全。
(5)风、水、电管线、通风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标识清晰。
(6)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停放,材料工具摆放有序,工完场清,车容机貌整洁,消防器材齐备,通道畅通。
(7)施工用各类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安全标志醒目。
(8)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渣、污水。
(9)生活区清洁卫生,环境美化。
十、事故管理
1、重大事故等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
(2)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
(4)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
2、事故划分
(1)按事故发生类型主要包括: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具伤害、起重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坍塌、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淹溺、其它。
(2)按事故发生部位主要包括:
土石方工程、基坑、模板、脚手架、洞口和临边、井架及龙门架、塔吊、外用电梯、施工机具、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外电线路、墙板结构、临时设施、其它。
3、事故报告
(1)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项目部主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施工局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做到不拖报、不瞒报。
(2)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的,必须在12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材料报施工局主管领导,轻伤事故必须在7天内将书面材料报施工局工程管理部。
发生重大事故的,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有关部门。
(3)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及时启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做到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发展和扩大,认真保护现场,不得人为地破坏或随意清理。
4、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主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公安、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处理
对事故处理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
6、事故处罚
(1)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施工局将给予事故单位50万元罚款,给项目部经理罚款1000~3000元,给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罚款500~1500元。
(2)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施工局将给予事故单位25万元罚款,给项目部经理罚款800~1500元,给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罚款300~1000元。
(3)轻伤事故超过施工局下达的允许值,将给予事故单位罚款2000~5000元/起,给项目部经理罚款500元,给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罚款300元。
(4)坚持执行“安全否决权”原则,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将取消年终奖先评优资格。
(5)凡对事故拖报、漏报、瞒报或延误工伤认定的单位,其引起的责任后果由该单位负责。
7、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十五日内,由工伤职工申请,所在单位填报《第二施工局职工伤亡申报表》及事故分析报告,施工局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报工程局,认定工伤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若为交通事故,还应提供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施工局人力资源部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书》后,填报《职工因工伤亡待遇申请书》。
工伤认定证明和职工伤亡待遇申请证明其中一份交由本人保存。
十一、安全考核
1、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制度,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改进。
2、安全生产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3、项目部安全生产考核的时间、内容可由项目部自定。
考核工作由项目部主管领导牵头,安全部门具体组织,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4、考核管理办法可参考2003年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相关记录:
1、《安全文明施工交接班记录》见本手册表
2、《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单》QG/SDSJ0607B1
3、《安全交底记录》QG/SDSJ0607B2
4、《安全指令》QG/SDSJ0607B3
5、《安全教育培训记录》E&OHSC/SDSJ-04B1-B4
6、《纠正措施记录》E&OHSC/SDSJ-09B1
7、《预防措施记录》E&OHSC/SDSJ-09B2
8、《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评审记录》
9、《安全生产检查标准》自编
10、《安全标志配置清单》E&OHSC/SDSJ-25B2
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
(二)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
(三)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制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对于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原则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AQ/T9006-2021),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本辖区的市(州、地)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
(六)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4、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七)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
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
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
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审核程序:
1、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评审与报告: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聘请具有所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单位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相应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3、审核与公告:
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颁发证书和牌匾:
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九)自评报告内容
1、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就业人员、企业下属产业单位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方式和主要设备设施);
2、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主要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和档案、教育培训内容);
5、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6、事故及应急管理(机构、队伍、预案及演练等情况);
7、安全生产绩效(近三年事故伤亡人数、十万人死亡率、事故起数、职业病发生等情况);
8、自评结论及申请考评等级。
(十)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自评报告;
2、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报告。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向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评审单位按照评审程序复评合格后,按照本规定,换发证书、牌匾。
在3年有效期内,申请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故的,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由颁证单位收回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十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州、地)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收回证书、牌匾。
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
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十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二、评审单位的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
2、具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具有10名以上通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具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以挂靠等名义使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
5、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8、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9、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0、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和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至少应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向省安监局备案,熟悉评审企业主要生产工艺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
3、评审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由评审组长说明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确定评审计划及评审进度,简要介绍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4、实施评审。
评审人员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现场评审,获得客观证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和分值。
5、评审组内部会议。
现场评审后,评审负责人应召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审,对给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证据进行汇总,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观的评价和评分意见,并给出总体评价结论和等级推荐意见。
6、情况通报。
在总结会议前,评审组长应事先向企业管理层简要通报评审情况。
7、评审总结会议。
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宣布评审结果,提出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8、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应依据整改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
复核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9、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出具评审报告。
(六)评审工作应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取得评审单位颁发的聘书并在省安监局进行备案。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不擅自更改、简化评审程序及内容;
5、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安全评审单位从业或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审单位;
6、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评审报告的内容:
1、安监部门下发的确定评审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2、参加评审的评审人员和专家名单;
3、考评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4、企业的基本情况;
5、企业的自评情况;
6、对照评定标准对企业的评审情况;
7、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企业整改情况;
8、评审结果及等级推荐意见;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评定标准的打分表。
五、监督和管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