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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

教学课题: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目的要求:

1、了解保险合同的定义

2、熟悉保险合同的分拆

3、掌握保险合同的分类

教学重点:

保险合同的定义

教学难点:

保险合同的分类

教学过程(附后)

作业布置(附后)

 

业务篇

第三章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业务核算

第一节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业务核算概述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或其他有关利益为标的的各种保险,这里的财产是指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财产,有关利益是指运费、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标的的各种保险,如企业财产、家庭财产、运输货物、运输工具等保险。

一、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

1.普通财产保险

普通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

火灾是财产面临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风险。

国际上一般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财产保险称为火灾保险。

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实际上是在火灾保险责任基础上的扩展,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等。

2.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是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等。

在我国的财产保险业务中,保费收人主要来源于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其中机动车辆保险所占份额最大。

3.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物资损失。

主要有: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等。

4.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主要有:

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5.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和船舶建造险等。

6.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承保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或依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险种主要有:

公共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责任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是一个国家法制环境的完善,它补偿的对象是无辜受害的第三者,赔偿的最高金额以合同中规定的金额为限。

7.特殊风险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特殊风险保险是指以高新技术开发与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高风险作为保险责任而开发的一类新险种。

险种主要有:

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8.信用保险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为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因债务人践约而受损,而以债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

我国开办的信用保险种类有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

9.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1年或l年以下的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非寿险业务。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且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症状出现之日,无论是在保险期限内还是期限外,只要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90天或180天内,保险人都承担给付责任。

但对于被保险人由于疾病引起的残疾和死亡,或自然死亡,意外伤害保险不负给付责任。

10.短期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1年或l年以下的以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所致残疾或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在健康险合同有效责任期内,即通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天的观察期后至合同终止日(SARS险保单观察期为10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所致残疾或死亡,保险人接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

但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具有与财产保险相同的补偿性质和精算基础,多数国家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这两个险种。

新《保险法》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核算要求

1.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建账;分公司自计盈亏,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并汇总统一缴纳所得税。

2.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采用表结账不结的办法按月结计盈亏;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月末,分别提存和转回直接业务和分保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再保险分出业务按预估账单入账。

3.实行分险种核算损益办法。

总公司分险种核算的险种为: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综合保险、农业保险、通用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各级公司在不影响上一级公司规定的分险核算的险种分类前提下,可将分险核算的险种进一步细化,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4.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再保险业务,包括分出分保业务和分入分保业务。

再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均应分别单独核算、单独反映。

再保险业务,应按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保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

5.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

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6.外币业务的核算。

公司应实行外汇分账制。

对各种外币业务的外汇收支均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

同时,按规定汇率分别将各币种折成人民币、各外币折成美元,编制折币报表。

对发生的未在银行开户的外币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成美元入账。

年末,应将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分别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计为当期损益。

结转损益后,应将各种外币业务的损益,按决算日汇率,结计为人民币损益进行分配。

三、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特点

与人身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相比较,财产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保费收人在签订保单时确认。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是签单生效,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是在无论是否收到保费情况下,只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就以保单签订日期为确认保费之日。

2.只发生手续费支出。

财产保险公司除了依靠本保险公司的职员直接招揽保险业务外,还广泛地利用保险代理人争取保险业务。

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发生手续费支出;再保险公司不能发生上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3.长期财产保险业务实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

保险业务除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外,对部分特殊业务,主要是长期财险业务,如长期工程险、再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实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

因为这些业务的保险金额和风险一般较大,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更能真正反映长期险的经营结果。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亦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需要根据业务性质确定核算年限,如三年、五年和七年等。

非结算损益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4.不涉及保户质押贷款核算。

由于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期限短,不具有储蓄性质和现金价值,因而不能向保户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5.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基础与人身保险业务不同。

如财产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假设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间成正比,采用分数计提比例法;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进行精算。

第三章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

教学课题: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核算

目的要求:

1、了解保费收入的定义

2、熟悉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

3、掌握保费收入核算

教学重点:

保费收入的构成内容

教学难点:

保费收入核算

教学过程(附后)

作业布置(附后)

 

第二节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一、保险业务收入的核算

一、

(一)保费收入的核算

1.保费收入的概念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或者是投保人为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支付的代价。

保费收入是衡量保险业务发展规模的客观尺度,也是衡量保险公司有无发展活力的重要依据。

保费收入的多少,反映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大小和保险责任的大小。

对于保费收入的理解,需要澄清以下几个基本概念:

(1)人账保费。

保费收入一般指人账保费。

入帐即登记入帐,指在会计核算上已记录为本期的保费收入。

人账保费是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项已经收到或尚未收到的保费总额。

(2)未赚保费。

亦称未到期保费,指某一年度的入帐保费中应该用于支付下一年度发生的赔款的保费。

因为保险业务是跨年度连续经营的,每一年度末决算时,当年签发的保险单,有许多尚未到期,可能在下一年度发生赔款,因此,当年的保费收入不能都用于支付当年发生的赔款,而必须提存一部分用于支付下一年度发生的赔款,从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存的这一部分资金就是未赚保费,实际上也就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已赚保费。

亦称已到期保费,指某一年度中可以用于当年赔款支出的保费收入。

每年会计期末,保险人须将所收保费中在当期会计年度已负了责任或已终止合同的那部分保费作为已赚保费入账。

已赚保费等于上年度转回的未赚保费加上本年度入帐保费减去本年度未赚保费。

由此可见,已赚保费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保费收入。

2.保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保费的计算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即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由于险种的多样化,保费的缴纳方法也出现了不同形式。

归纳起来有如下:

(1)直接缴纳法下保费的计算。

即投保人直接将规定的保险费以现金形式缴纳给保险人,保费的计算公式是:

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或:

保险费=某项保险标的数×每一保险标的应交纳的保险费

例如,某家庭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元,保险费率为2‰,应交保险费如下:

保险费=30000×2‰=60(元)

例如,某养猪专业户参加生猪保险,共养猪100头,每头保费6.5元,应交保险费如下:

保险费=100×6.5=650(元)

如果是第三者责任险还要考虑第三者固定保险费,计算公式是:

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第三者固定保险费

(2)以保户储金的运用作为保费收入的保费的计算

对于投保人交纳的储金的收益作为保费,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人规定的比率,一次交存保户储金,保险人将此保险储金存入银行或直接投资,则存款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作为保险费,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于保险期满时都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全部保户储金。

这种方式称为“两全保险”。

应交保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保费(应得利息)=保户储金×月利率×时期

例如,某投保人投保三年期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250000元,核定保险储金为每千元保额10元,假定银行存款三年期的月利率为3.98‰,应交保费如下:

应交保费(应得利息)=2500×3.98‰×12=119.4(元)

3.保费收入的确认

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分别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具体的保费收入确认标准,并认为由于非人身保险业务一般是签单生效,因此,保费收入应于投保人应当交纳保费时确认,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但由于人身保险业务一般是收费生效,即收到保费后保单才能生效,此时才能作为保费收入,由此可见,保费收入应于收到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时确认,它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原则;由于分保业务一般是收到分保业务帐单时才可确定保费金额,因此,分保费收入应于收到分保业务帐单时确认。

新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避免因收入确认原则不统一而造成的多列收入或少列收入情况的发生。

新制度规定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是先决条件,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比如,货运险合同,签订合同是一个日期,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能是另外一个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将收到的保费作为保费收入,只能作为预收款处理,待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为保费收入。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这规定了保险公司只有在有把握收取保费时,才能确认保费收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比如,某公司为某一企业财产承保,假设该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属于破产清算范围,有证据表明没有把握收到保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本期不应作为保费收入,而应于实际收到保费时确认。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假设承保条件改变或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收入和相关的成本难以确定,公司不能将其作为保费收入。

4.保费收入的业务程序

(1)投保人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业务时,应填写投保单。

外勤人员收到投保单后,应详细审核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同时进行验险。

内勤人员接到投保单后,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制保险单。

(2)缴费时,内勤人员填制“××险保费收据”缴费凭证一式三联交投保人,投保人凭此向出纳人员交款。

保费收据填写要规范,机动车险要在摘要中注明车号或新车,分期交费的在摘要中注明是第几次交款。

保费收据后面要附保险单副本或复印件,预约统保的货运险要附统保协议,分期收款的每次交款都要有保单复印件

(3)出纳人员在收到投保人交来的现金或银行支票和内勤人员填制的保费收据后,在保费收据上加盖专用收讫章,并签名。

第一联“保费收据”交投保人收执;第二联“收据副本”退内勤人员作为登记“××险分户卡”,第三联“收据存根”连同银行存款解缴回单,一并送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据以办理会计手续。

(4)待每日对外营业结束前,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汇总编制的“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及银行存款收账通知等附件,经对有关单证的内容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编制记账凭证,办理入账手续。

5.科目设置

(1)“保费收入”科目

“保费收入”科目核算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

保险业务以储金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也在该科目核算。

该科目属于损益类(收入)科目,其贷方登记本期实现的保费收入和保险业务储金实现的利息收入,借方登记发生退保费和续保时的折扣和无赔款优待以及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该科目应按险种、销售渠道设置明细账,另外,也可根据需要增设收保费、退保费两个二级科目。

(2)“应收保费”科目

“应收保费”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及己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又收回的金额,贷方登记收回的应收保费及确认为坏账而冲销的应收保费,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

本科目应按险种、投保人设置明细账,另外,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即期”和“逾期”两个二级科目。

(3)“预收保费”科目

“预收保费”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贷方登记预收的保费,借方登记保险责任生效保费收入实现时结转保费收入的金额,余额在贷方,反映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该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4)“保户储金”科目

“保户储金”科目核算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投保人交存的应返还的储金本金。

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贷方登记收到保户的储金,借方登记返还的储金,余额在贷方,反映保户交存的尚未返还的储金。

该科目应按储金类型、投保人及险种设置明细账,另外,也可根据需要增设“传统型”、“礼金型”两个二级科目。

(5)“保户投资金”科目

“保户投资金”科目核算公司投资保障型的保险业务,收到投保人交存的应返还的投资本金。

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贷方登记收到投保人交存的投资金,借方登记返还的投资金,余额在贷方,反映投保人交存的尚未返还的投资金。

该科目应按险种、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6.核算举例

(1)签发保单时缴纳保费的

例3-1某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和银行收账通知50000元。

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50000

贷:

保费收入—机动车辆保险50000

例3-2某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日报表,连同现金900元。

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现金900

贷:

保费收入—家庭财产保险900

例3-3某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的“公路旅客人身意外险日结单”及所附收据存根和现金8000元,经审核后办理人账。

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现金8000

贷:

保费收入—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8000

例3-3某集团公司为其管理职员200人投保1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80000元,每人交保费120元,合计24000元,该公司当日以转账支票付讫,会计人员根据收据存根和收账通知办理入账。

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24000

贷:

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团意险)24000

(2)预收保费的核算

如果发生保险客户提前缴费或缴纳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的业务,则应作为预收保费处理,保险责任生效时再转为保费收入。

例3-4某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货物运输保险保费日报表和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收账通知80000元。

该业务下月10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向投保人预收保费时:

借:

银行存款80000

贷:

预收保费—某企业80000

下月10日保费收入实现时:

借:

预收保费—某企业80000

贷:

保费收入—货物运输保险80000

(3)分期缴费的保费核算

对于一些大保户或保额高的保户,经保险公司同意,可以分期缴纳保费。

保险单一经签单,则全部保费均应作为保费收入,未收款的部分则作为“应收保费”递延,等到下期收款时再冲销。

例3-5某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财产保险基本险保费收据,东风化工厂应交保费150000元,当时交来转帐支票50000元,其余部分约定分5期交清。

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首期收款并发生应收保费时:

借:

银行存款50000

应收保费—财产保险基本险—东风化工厂100000

贷:

保费收入—财产保险基本险150000

以后每期收到应收保费时:

借:

银行存款20000

贷:

应收保费——财产保险基本险—东风化工厂20000

(4)储金保费的核算

保户储金是指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人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保户储金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性质,保险期满,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储金应返还给保户,因此从性质上讲,保户储金本身不是保费收人,而是一项负债。

保险公司收到保户储金后,保险公司将该保险储金存入银行或者进行债券投资,将从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具体来说,期末保险公司根据保户储金平均余额乘以预定利率计算当期保费收人。

例3-6某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3年期家财两全险保户储金日结汇总表、储金收据及银行储金专户收账通知,计2000000元,预定年利率为2.25%,不计复利,3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保户储金,存入银行专户时:

借:

银行存款—储金专户2000000

贷:

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2000000

(2)按预定年利率计算保户储金每年应计利息4500元,转作保费收入:

借:

应收利息45000

贷:

保费收入—家财两全险45000

(3)第三年,保单到期,3年期专户存储的定期存单转为活期存款,并将银行存款归还保户储金:

借:

银行存款—活期户2135000

贷:

银行存款—储金专户2000000

应收利息90000

保费收入—家财两全险45000

同时:

借:

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2000000

贷:

银行存款—活期户2000000

鉴于当前资本市场处于低糜状况,储金业务风险较大,效益不太好,因此很多公司已停办该项业务,而且目前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做法是保险公司收到保户储金后,上划总公司,核算单位每年按保户储金及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当年应计保费,计入保费收入和利息支出,收到储金存款利息或总公司下划的储金利息,冲减利息支出。

其账务处理程序为:

收到投保人交存的储金时:

借:

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

保户储金

上缴储金时:

借:

系统往来

贷:

银行存款

上级收到银行存款和上划报单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按规定计提的利息计算当年保费收入时:

借:

利息支出

贷:

保费收入

收到储金存款利息或总公司下划的储金利息时:

借:

银行存款或系统往来

贷:

利息支出

返还储金时:

借:

保户储金

贷:

现金或银行存款

(5)保户投资金的核算

对于投资保障型的保险业务,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由核算单位按规定的每份保单年保费及保险年限计算应计总保费,计入保费收入和应收利息(风险保费),每季度末按照该业务已赚保费部分,将应收利息(风险保费)通过系统往来逐级上划总公司。

从当期开始至保险期满,每月按报单规定的利率计提保户红利,分别计入应付保户红利和应收利息(保户红利)科目,每季度末将应收利息(保户红利)通过系统往来逐级上划总公司。

总公司收到上划报单,均作为利息支出入账。

其账务处理程序为:

收到保户投资金时:

借:

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

保户投资金

上缴投资金时:

借:

系统往来

贷:

银行存款

上级收到银行存款和上划报单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计算应计总保费时:

借:

应收利息—风险保费

贷:

保费收入

按期计算应付保户红利时:

借:

应收利息—保户红利

贷:

应付保户红利

上划保户红利时:

借:

系统往来

贷:

应收利息—保户红利

按期计算风险保费支出并上划时:

借:

系统往来

贷:

应收利息—风险保费

返还保户投资金时:

借:

保户投资金

贷:

现金或银行存款

(6)中途加保的核算

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事项若有变动,比如保险标的升值、财产重估等原因,所以保户中途会要求加保。

中途加保的保费收入核算,与投保时保费收人的账务处理相同。

例3-7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转来的批单、保费收据及银行收账通知,某企业投保的财产因资产重估增值而引起保险金额上升,按保费率计算应追加保费7000元。

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7000

贷:

保费收入—企业财产保险7000

(7)中途退保的核算

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退保时保户必须将保费收据、保险单正本退回,尚结欠的应收保费,则从退保费中扣除。

例3-8某企业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由于厂址迁移外地,申请退保,根据业务部门转来的批单,应退保费5000元,但该保户尚有700元保费未交,会计部门开出转帐支票支付该企业退保费4300元。

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保费收入—财产保险综合险5000

贷:

应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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